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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決定

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頒布時間:1990-06-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決定將《河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逾期不申請復議或經復議后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p>

  附:《河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有關條款:第二十九條 受罰單位或個人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十五天內,應如數交付;逾期不交者,植物檢疫機構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受罰單位或個人如果不服植物檢疫機構的處罰決定,可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十五天內向上一級植物檢疫機構申訴,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199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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