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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辦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號]

頒布時間:1995-12-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及時處理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河南省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與承包者之簡簽訂的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等各類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以下簡稱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農(nóng)村經(jīng)濟經(jīng)營管理部門。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對合同糾紛案件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審理合同糾紛,應遵循先調解、后裁決的原則,并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審理合同糾紛,應以事實為依據(jù),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章 管轄與參與人

  第七條 合同糾紛案件由發(fā)包方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仲裁委員會管轄;鄉(xiāng)(鎮(zhèn))仲裁委員會對標的較大、案情復雜的合同糾紛,認為需要由縣級仲裁委員會辦理的,可以報請縣級仲裁委員會辦理。

  合同糾紛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縣(市、區(qū))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 發(fā)生合同糾紛的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法定代表人和承包者是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不完善的地方,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主要負責人和承包者是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第九條 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代為參與案件的處理。委托他人代理,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他人代理后,當事人參與糾紛處理的資格不變。

  第十條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ㄒ唬┥暾垺⒋鸨?、反請求和變更請求;

 ?。ǘ┪新蓭熀退舜鸀閰⑴c處理;

 ?。ㄈ┥暾埢乇?;

 ?。ㄋ模┥暾埍H胧?;

 ?。ㄎ澹┳袷刂俨贸绦蚝椭俨猛ゼo律;

 ?。╆愂霭盖?,提供證據(jù);

 ?。ㄆ撸┞男姓{解書或仲裁裁決。

  第三章 仲裁組織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經(jīng)過考核后,并持有省農(nóng)業(yè)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仲裁員證書,方可取得任職資格。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jù)需要,聘請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法律工作者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原單位應給予支持。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辦理合同糾紛案件,由仲裁員2名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1名組成仲裁庭進行。

  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簡單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指定1名仲裁員主持調解和仲裁。

  第十四條 仲裁庭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ㄈ┡c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并將決定告訴當事人。

  仲裁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公正裁決。

  第十五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ㄒ唬┲俨脝T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的;

 ?。ǘ┙邮墚斒氯?、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ㄈ┰谥俨冒讣r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四章 證 據(jù)

  第十六條 合同糾紛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證據(jù)包括以下幾種:

 ?。ㄒ唬C;

 ?。ǘ┪镒C;

 ?。ㄈ┮暵犢Y料;

 ?。ㄋ模┳C人證言;

 ?。ㄎ澹┊斒氯说年愂?;

 ?。╄b定結論;

 ?。ㄆ撸┛彬灩P錄,現(xiàn)場記錄。

  第十七條 證據(jù)必須經(jīng)過查證屬實,方能作為定案根據(jù)。

  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需要技術鑒定的事項,仲裁委員會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受委托單位應依照委托事項,鑒定標準出具鑒定報告。

  現(xiàn)場勘察或對物證進行技術鑒定,應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

  第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jù);有權向有關單位或公民調查取證。

  第五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九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侵權人愿意承擔侵權責任的不受時效限制。

  第二十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合同糾紛案件,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在承包合同中有仲裁約定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

 ?。ǘ┥暾埲吮仨毷桥c合同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ㄋ模儆谥俨梦瘑T會受理范圍;

 ?。ㄎ澹┪闯^申請時效;

 ?。┪聪蛉嗣穹ㄔ浩鹪V的。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shù)提交副本。申請書應寫明:

 ?。ㄒ唬┥暾埲?、被申請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ǘ┲俨谜埱蠛退鶕?jù)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ㄋ模┥暾埲撕灻⑸w章、申請日期。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接到申請書后經(jīng)審查,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在5日內立案,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應當在3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和仲裁通知書發(fā)到被申請方;被申請方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在7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按申請人數(shù)提交副本)和有關證據(jù),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和當事人身份證明,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答辯書后及時將答辯書副本發(fā)送申請人。

  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六章 調解和仲裁

  第二十四條 調處合同糾紛案件前,仲裁員必須認真審閱申請書、答辯書,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jù)。

  第二十五條 為避免造成財產(chǎn)損失,仲裁委員會可根據(jù)當事人申請,對與案件有關的財物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先行恢復生產(chǎn),然后解決合同糾紛。

  決定采取保全措施,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措施遭受的財產(chǎn)損失。

  第二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糾紛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應在自愿和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可以由仲裁員1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七條 調解成立,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jīng)當事人雙方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愿通過調解解決或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及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裁決。

  第二十八條 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作缺席裁決。

  第二十九條 仲裁庭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

  仲裁庭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辯論,出示有關證據(jù)。辯論結束后,仲裁庭應當依申請人、被申請人順序征詢雙方最后意見,然后由仲裁庭評議后裁決。

  第三十條 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如實記入評議筆錄。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應將案件處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負責人、代理人、證人在庭審筆錄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二條 仲裁結果應制作仲裁決定書。仲裁決定書應寫明:

 ?。ㄒ唬┥暾埲?、被申請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ǘ┲俨谜埱?、爭議事實;

 ?。ㄈ┎脹Q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

 ?。ㄋ模┎脹Q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辦法;

 ?。ㄎ澹┎脹Q日期。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三條 仲裁決定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主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仲裁費。

  仲裁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農(nóng)業(yè)廳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河南省農(nóng)業(yè)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199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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