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府法字[1989]6號
頒布時間:1989-02-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建筑企業(yè)提高施工水平,加強經營管理,增強建設工程投資效益,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yè)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列入國家、省、市和部門計劃,建筑面積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資五十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及城市綜合開發(fā)建設工程,必須通過招標投標活動擇優(yōu)選擇施工單位。不宜招標的特殊工程,須經當?shù)爻青l(xiāng)建設行政部門同意,方可自行選擇施工單位。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部門和所有制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招 標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由建設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不具備招標資格的建設單位可委托有招標咨詢資格的單位代行招標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設項目一次總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專業(yè)工程招標等形式進行,特殊情況也可以分階段招標。
第六條 招標工作必須在做好下列工作后進行。
一、建設項目列入國家、省、市或部門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建設用地已經落實,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部門頒發(fā)的建筑許可證件;
三、建設資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四、具有能夠滿足標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文件;
五、有關建筑施工的準備工作已安排落實;
六、招標申請報告已被批準。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由招標單位通過電視臺、廣播電臺或報刊發(fā)出招標廣告公開招標;也可由招標單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業(yè)發(fā)出招標通知邀請招標。
第八條 招標單位應按以下程序進行招標工作:
一、編寫招標文件和標底,確定招標范圍和招標方式;
二、發(fā)出招標廣告或邀請招標通知書;
三、審查申請投標企業(yè)的資質情況(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等級證書、過去施工的工程質量和完成工期情況、施工力量、裝備情況、社會信譽等),并將審查結果報當?shù)爻青l(xiāng)建設行政部門。
四、召開招標會議、向審定的投標企業(yè)發(fā)放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同時向城鄉(xiāng)建設行政部門提交其開戶銀行出具的金額為招標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標保證金保單。
五、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日期,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xiàn)場和答疑。
六、召開開標會議,組織開標。
第九條 施工招標文件應具有以下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投標要求、標書編制辦法、評標條件、投標起止日期、踏勘現(xiàn)場和答疑的時間及地點、開標和評標的時間及地點等。
二、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地址、工程項目內容、發(fā)包范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開竣工日期和現(xiàn)場條件等。
三、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設計說明書及工程主要實物數(shù)量清單。
四、物資供應方式、材料和設備的計價基礎及施工中的調價方法。
五、工程款項支付和結算方式。
六、工程保修要求。
七、承包合同主要條款。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條 招標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的同時要自行或委托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編制標底,并按規(guī)定報建設銀行審定,作為衡量投標企業(yè)投報標價確定中標單位的主要依據(jù)。
第十一條 標底的價格包括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稅金和其它有關費用。
第十二條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確定一個標底。
標底根據(jù)施工招標工程的具體情況可采取明標或暗標二種方式。
明標方式的標底,在招標文件中予以公布;暗標方式的標底在開標前由建設銀行審定并密封保存(其中,對不影響建設工程開工的,可在投標截止后審定標底)。暗標標底要嚴格保密,如有泄露,投標活動無效,并由泄密單位向投標單位各賠償招標工程概算千分之二的損失費(用非法手段獲知標底的投標者除外)。如果不是招標單位而是其它單位泄密的,還要向招標單位賠償招標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的損失費。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三條 省內外凡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格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yè),均可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在其營業(yè)范圍內參加投標。企業(yè)聯(lián)合體參加投標應由一個總包單位投標,并由其享有全部權利和承擔全部義務。
在一次投標活動中,一個聯(lián)合體只能投一個標,不得以變換總承包單位的方式、增加投標機會。
第十四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yè)應在招標廣告、招標通知書規(guī)定的招標截止日期前向招標單位報送投標申請書,同時附送包括企業(yè)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法人代表姓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企業(yè)等級證書副本、企業(yè)簡歷、職工人數(shù)、技術裝備等足以說明企業(yè)狀況的材料。
第十五條 經審查允許參加投標的單位,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并密封送交招標單位(標書封面須標明“標書、開標前嚴禁啟封”字樣)。投標書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
二、各項費用計算標準;
三、招標文件要求的各項報價及工程總報價;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和機械設備及保證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機械及主要人員配備情況;
六、工程分項進度計劃及總進度計劃;
七、臨時設施及施工占地計劃;
八、投標單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
第十六條 投標單位對招標文件的內容有疑問或發(fā)現(xiàn)差錯時,應在投標截止之日前提請招標單位解釋;中標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條件。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在投送標書的同時,須提交由開戶銀行出具的金額為投標報價百分之五的投標保證金保單。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可以向招標單位密封投送投標修正書(投標修正書封面應標明“標書、開標前嚴禁啟封”字樣)調整已報出的報價或做出附加說明。投標修正書具有修改投標書的作用。
第十九條 招標單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標書和投標修正書。其收到的密封投標書和投標修正書,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或在開標前開啟。
對違反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招標單位,由城鄉(xiāng)建設行政部門責令其向有關投標者賠償招標工程概算千分之五的損失費。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條 開標以招標單位為主,有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銀行及有關部門參加的評標小組組織進行,各投標單位均應參加。
開標時,要在監(jiān)督下當眾拆封公布投標書和標底。
第二十一條 開標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內容不清、不全的;
三、未加蓋章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
四、投標書逾期送達或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二條 評標由評標小組根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評標小組根據(jù)投標企業(yè)報出的標價、質量、工期等情況綜合評比、擇優(yōu)定標。
第二十三條 在工程質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標要求時,采用明標方式招標的工程,選擇報價最低者為中標單位;采用暗標方式招標的工程,在下列報價內選擇報價最接近標底者為中標單位:民用工程為其標底價格的上百分之三、下百分之五之間;工業(yè)交通和公共工程為其標底的上百分之
五、下百分之七之間。如各投標單位的報價均超出中標的報價選擇范圍,評標小組可決定改暗標方式為明標方式招標或另行組織招標。
第二十四條 一般工程應在開標之日定標,大中型建設工程可在開標之日起五日內定標。
第六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五條 定標后,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應在定標之日起二十日內,按招標文件中提出的條件和中標價格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拒絕簽訂合同的,須向對方賠償定標價格百分之一的損失費;逾期簽訂合同的,每逾期一日,向對方賠償定標價格萬分之一的損失費。逾期三十日的,除須向
對方賠償定標價格百分之一的損失費外,其逾期責任在中標單位的,取消其中標資格;逾期責任在招標單位的,除賠款外招標活動無效,另行組織招標。
第二十七條 承包合同簽訂后,中標單位未經招標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施工過程中如需調整標價的,承包合同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應經建設銀行審查,報城鄉(xiāng)建設行政部門批準。否則不準調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招投標保證金的保單,在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退回。在招投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賠償?shù)膿p失費,從保證金中扣繳,余額退回。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涉外工程和外國施工企業(yè)。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廳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吉林省分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聯(lián)合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198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