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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農村防病井水暫行管理辦法

吉市政函[1990]25號

頒布時間:1990-12-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防病井水的管理,提高農村防病井水工程設施效能和飲水衛(wèi)生標準,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防病井水工程設施,是指為防治地方病而修建的深水井(包括引泉)及井房、水泵、管線、蓄水池等與防病井配套的取水供水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農村(不含建制鎮(zhèn))防病井水及其工程設施的管理。

  第四條 對農村防病井水工程設施實行誰使用,誰管理,誰受益,誰維修的原則。

  第五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防病井水管理的領導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級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設立防病井水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政府主管領導以及負責水利、財政、衛(wèi)生防疫工作的人員組成。領導小組負責所轄區(qū)域內的防病井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鶕迕裎瘑T會推薦的管水員人選,審查、確定管水人員。

 ?。ǘ┲贫ü芩畣T守則,檢查管水員執(zhí)行技術操作規(guī)程的情況和服務質量。負責管水員的培訓、考核。

  (三)制定收繳水費原則和有關的財務收支規(guī)定,定期審查有關的財務收支情況及年度決算報告。

  (四)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檢查防病井和附屬設備及機組運行情況。調查處理違章作業(yè)和違反有關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條 各村防病井水的管理工作由村長負責。村應設一名專(兼)職的管理水員,負責日常的供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撠煼啦【透綄僭O備、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yǎng)及一般性技術故障的處理。

  (二)保管有關設計資料。

 ?。ㄈ┌匆?guī)定做好供水工作。

  (四)做好井房范圍內的“四防”安全工作。

 ?。ㄎ澹└愫镁績韧獾沫h(huán)境衛(wèi)生,保持井房周圍環(huán)境清潔。

  (六)負責日常水質情況的觀測,及時向有關部門上報發(fā)現的問題,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或通知用戶停止用水。

 ?。ㄆ撸┴撠熥龊糜脩舻姆啦「乃麄鞴ぷ?。

 ?。ò耍┌匆?guī)定收繳水費,建立收支帳目。

  第二章 防病井設施及水源管理

  第七條 防病井井房總面積應不低于50平方米,操作間和生活間必須分設,并應有采暖設施。

  第八條 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井房,嚴禁利用井房搞游藝、賭博及封建迷信等項活動。

  第九條 防病井井房周圍及庭院搞好綠化、美化。

  第十條 蓄水池必須設有防塵設施,每年至少清刷一次,保持池內清潔無雜物。

  第十一條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亂接(卸)、亂改供水管線,不準隨意增設取水點。

  第十二條 防病井水水源工程設備及附屬設施不得隨意改動或挪做它用。

  第十三條 防病井及附屬的取、供水管道周圍30米內不準挖溝渠,不準修建各類建筑設施。

  第十四條 距防病井房、水源30米以內不準修建廁所、豬圈和堆放垃圾、糞便等污物。鄉(xiāng)(鎮(zhèn))或村辦工業(yè)的“三廢”(廢水、廢氣、廢渣)應按環(huán)保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不得污染水源。

  第十五條 農村防病井水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單位憑衛(wèi)生部門簽發(fā)的水質檢查合格證提出驗收申請,縣(市)、區(qū)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組織同級財政、水利、衛(wèi)生部門聯合進行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六條 防病井水用戶應愛護供水設備,節(jié)藥用水,不得人為的造成跑水、漏水、常流水。

  第十七條 經村民委員會同意,澆灌田地、修建房舍等非生活用防病井水的,按標準收取水費外,應酌情增收一定的水費。水量不足的村屯,禁止非生活使用防病井水。

  第十八條 防病井水用戶應積極獻工獻力,參加村組織的維修防病井工程的各項義務勞動。

  第四章 水質的監(jiān)督檢驗

  第十九條 縣(市)、區(qū)衛(wèi)生防疫部門應對轄區(qū)內防病井水定期開展水質監(jiān)督檢驗工作,春、夏、兩季各檢一次,所需檢驗費按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對已交付使用的防病井水工程,各縣(市)、區(qū)衛(wèi)生防疫站及各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或防保站須建立防病井檔案,記載防病改水的基本情況和衛(wèi)生學評價、水質檢驗、防病井檢查情況。

  第五章 收費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使用防病井水實行收費制度,防病井水收費工作應在村長領導下施行,防病井水的使用收費標準由村民委員會確定。收取的水費應主要用于防病井水的管理、設備的簡單維修、支付取供水所需電費,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條 防病井及其機電設備較大故障的維修經費,由防病井所在村屯自籌專項資金解決。

  第二十三條 凡經市、縣審核,定為貧病村屯的,防病井水質監(jiān)測予免費,免費期限直至重新核定為止。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模范遵守本辦法,在防病井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的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集體)或個人,由地方病防治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告批評或限期改進等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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