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1-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人事局
國務院國發(fā)[1978]104號文件第六條規(guī)定,對有特殊貢獻的國家職工,退休時可以提高退休費標準5%至15%。我省以皖人福字[1980]第001號、皖勞資字[1980]第013號等文件作了貫徹。在執(zhí)行過程中,一些地區(qū)和單位提出對5%至15%的幅度如何具體掌握問題。為使全國有個統(tǒng)一標準,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對獲得下列榮譽稱號的人員,可提高退休費標準15%:
國家授予的勞動模范、勞動英雄和先進工作者;
中央軍委授予的戰(zhàn)斗英雄、模范和一等功;
省政府和國家部、委授予的勞動模范、勞動英雄和先進工作者三次以上(公安部授予的一級、二級英雄按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辦發(fā)[82]47號文件規(guī)定,享受國家勞動模范待遇)。
軍級單位授予的一等功三次以上。
對獲得下列榮譽稱號的人員,可提高退休費標準10%:
省政府和國家部、委授予勞動模范、勞動英雄和先進工作者兩次;
軍級單位授予的一等功兩次。
對獲得下列榮譽稱號的人員,可提高退休費標準5%;
省政府和國家部、委授予的勞動模范、勞動英雄和先進工作者;
軍級單位授予的一等功。
對相當于上述級別的其他榮譽稱號,可比照上述待遇執(zhí)行。
對過去享受特殊貢獻待遇與本文標準不一致的,可從1987年10月份起,改按本標準執(zhí)行。過去的差額不補。除中央、國務院有特殊規(guī)定外,退休費幅度提高后,退休費總額均不得超過本人退休前標準工資。
施行范圍,仍按國務院國發(fā)[78]104號文件和經省政府批準的皖人福字[80]第001號、皖勞資字(80)第013號文件以及本文所列的范圍執(zhí)行。
198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