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
頒布時間:1991-11-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平競爭,杜絕考試舞弊行為,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組織的招收工人、招收干部、選調干部、成人高等教育自學以及高等院校、中等專科學校、技術工人學校、職業(yè)技術培訓的招生等其他各類文化或專業(yè)考試。
第三條 在考試過程中,經(jīng)確認考生有下列舞弊行為之一的,取消該考生本次所有學科的考試資格。
(一)偷看別人試卷或偷看夾帶材料的;
?。ǘ┗ハ嗌塘炕虿扇「鞣N手段傳遞信息的;
?。ㄈ┏u或讓他人抄襲答案的;
?。ㄋ模┩祿Q試卷或故意交換試卷的;
(五)具有其他舞弊行為的。
第四條 在考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代考行為的,除取消該考生本次所有學科的考試資格外,分別處代考人和請人代考的考生200元的罰款,同時并給予代考人和請人代考的考生以下處理:
?。ㄒ唬┐既耸歉黝悓W校在學學生的,給予校紀處分;
(二)代考人和請人代考的考生是行政機關或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ㄈ┤∠埲舜嫉目忌鷧⒓痈黝惪荚囐Y格三年。
第五條 在組織考試過程中,考場、考務工作領導或工作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分別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同時并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一)試卷、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運送交接、保管過程中有泄密事件發(fā)生的;
(二)擅自提前拆封試卷、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導致泄密事故的;
?。ㄈ椭忌獯鹪囶}或幫助考生進行其它舞弊行為的;
?。ㄋ模┰诜潜颈O(jiān)考考場逗留而造成后果的;
?。ㄎ澹┍O(jiān)考人員不履行監(jiān)考職責,不揭發(fā)、不制止舞弊行為,擅離職守,工作失職造成本監(jiān)考考場舞弊行為發(fā)生的;
?。士甲C號碼或姓名暴露在試卷裝訂線外的;
?。ㄆ撸╅喚砣藛T弄虛作假擅自為考生加分或壓分的;
?。ò耍┢渌`反考場、考務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條 擅自為考生涂改資格證件,為考生提供、制造假證明、假材料的,一經(jīng)查實,除取消該考生本次所考學科的考試資格及成績外,并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同時對有關責任人并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本規(guī)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規(guī)定的校紀處分、行政處分的處理,由主考部門會同監(jiān)察部門根據(jù)情節(jié)擬定處理決定意見書,送當事人所在學?;騿挝粓?zhí)行。當事人所在學?;騿挝唬瑧诮拥教幚頉Q定意見書的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報主考部門和監(jiān)察部門備案。招不執(zhí)行處理決定意見的學校或單位,由主考部門會同監(jiān)察部門報告市人民政府,追究該學?;騿挝活I導的責任。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是考生的,同時取消該考生參加各類考試資格三年:
?。ㄒ唬o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威脅、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考生的;
?。ǘ野l(fā)、制止、抵制考試舞弊行為的考試工作人員進行報復的。
第九條 對欺騙、引誘、脅迫未成年人為他人代考的,視其情節(jié)分別給予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對當事人的罰款由考試主管部門收取,罰款全額由個人承擔。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罰款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單據(jù),并一律上繳財政。
第十一條 本市高級中學、初級中學的招生考試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