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3-10-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現(xiàn)將《安徽省外商投資有形財產鑒定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安徽省外商投資有形財產鑒定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我省外商投資企業(yè)健康發(fā)展,維護中外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所稱外商投資有形財產是指外國及港澳臺地區(qū)的公司、企業(yè)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本省境內舉辦合資、合作企業(yè)以及從事各種補償貿易等經濟活動時投入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等資產。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管理全省范圍的外商投資有形財產鑒定工作,設在各地、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具體負責管理所轄地區(qū)的外商投資有形財產鑒定工作。
第四條 外商投資有形財產到貨后,收貨人應在十五日內向商檢機構申請價值、品種、數量、質量和損失鑒定,受理鑒定的商檢機構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實施鑒定工作。
第五條 申請外商投資有形財產的價值鑒定或損失鑒定時,申請人應向商檢機構提供與財產的價值或損失有關的情況報告、單據、清單、帳冊及其他必要的資料。申請外商投資有形財產損失鑒定的,申請人還應保持受損財產現(xiàn)狀;對易擴大損失的財產,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第六條 申請外商投資有形財產的品種、數量、質量鑒定時,申請人應向商檢機構提供與財產有關的提運單、發(fā)票、裝箱單、到貨通知單等有關單證及資料。
第七條 商檢機構對外商投資有形財產進行下列鑒定:
(一)價值鑒定:對機器設備、原材料等有形財產的現(xiàn)有價值進行鑒定。
(二)品種、數量、質量鑒定:對機器設備的品名、型號、數量、質量、規(guī)格、新舊程度及制造日期、國別、廠家等進行鑒定。
(三)損失鑒定
1.鑒定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引起財產損失的原因、程度及其剩余價值。
2.鑒定因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事故擴大所采取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的損失所需的費用。
3.證明災害、事故發(fā)生后,為清理現(xiàn)場和整理財產所支付的直接的合理的費用。
?。ㄋ模┬枰b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商檢機構鑒定人員在遵循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獨立鑒定的原則下,按照《外商投資財產鑒定規(guī)程》,參照當時國內國際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價格進行外商投資有形財產的鑒定,并及時準確地簽發(fā)鑒定證書。
第九條 商檢機構簽發(fā)的鑒定證書應作為委托驗資的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的依據。凡無商檢機構簽發(fā)的財產鑒定證書的,受托驗資的注冊會計師及會計事務所不得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條 申請人對商檢機構的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十五日內向原商檢機構或者其上級商檢機構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的商檢機構應當自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復驗結論。申請人對復驗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驗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商檢局申請復驗;國家商檢局的復驗結論為終局結論。
第十一條 商檢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財產的情況和資料負責保密,未經申請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商檢機構辦理外商投資有形財產鑒定工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鑒定費。
具體收費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會同省物價局、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財產的真實情況或偽造有關資料,商檢機構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商檢機構鑒定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鑒定失實或者有意作虛假鑒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外商獨資企業(yè)作價投入的作為注冊資本的機器設備,其價值、品種、質量和數量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