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0-06-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地質工作成果資料(以下簡稱地質資料)的管理工作,充分發(fā)揮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和由我省派出在省域以外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或個人無論其國籍和投資來源如何,均應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匯交地質資料(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 匯交地質資料的單位或個人對其匯交的地質資料,依法享有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負責國家有關地質資料匯交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貫徹實施,監(jiān)督、檢查、指導地方和各基層單位地質資料的匯交工作,承辦地質資料的接收、保管、提供利用等具體業(yè)務,向國家地質資料管理機構統(tǒng)一匯交地質資料。
第五條 地質資料匯交范圍按本辦法附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地質資料從資料形成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按下列規(guī)定的期限匯交:
一、區(qū)域地質調查報告,區(qū)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區(qū)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化探報告,區(qū)域遙感地質報告及大、中型礦區(qū)的勘探報告,二年內匯交。
二、其它地質資料一年內匯交。
第七條 地質資料匯交方法:
一、小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二份。
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向其他部門匯交地質資料的,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
三、前二項規(guī)定外的其它屬于匯交范圍的地質資料,除下列情況外,應當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四份,其中二份由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轉送全國地質資料管理機關。
?。ㄒ唬┕ぷ鞣秶ㄊ韧獾?,除須按規(guī)定向外省匯交地質資料外,還須向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二份地質資料。其中,主要工作單位在我省的,須向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四份地質資料。
?。ǘ┲型夂献鳎ê腺Y)項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質報告,均應各匯交一式四份。
?。ㄈ┓邱v我省單位而在我省境內從事地質工作,按規(guī)定應當向國家和我省同時匯交地質資料的,可以直接向國家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二份,但應在向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資料時注明。
?。ㄋ模┪沂∨沙鋈藛T在省域以外形成的地質資料,除按規(guī)定向國家直接匯交外,還應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一式二份。
四、合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由合同中約定的一方負責匯交;合同沒有約定的,由從事主要地質工作的一方匯交。
第八條 匯交的地質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匯交的地質資料必須附有礦產儲量委員會或地質資料形成單位上級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的正式文件或委托單位對地質資料正式驗收的憑據。
二、匯交的地質資料必須完整、齊全。
三、匯交的地質資料(報告、圖、表、附件)的格式,編排、整理、裝訂等,應當符合地質資料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要求。
第九條 匯交的地質資料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印制:
一、區(qū)域地質資料調查報告,區(qū)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和區(qū)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區(qū)域化探報告等,其文字報告、表格應鉛印或膠印,圖件應膠印。
二、固體礦產地質勘探報告,大、中型礦區(qū)詳查及列入國家和省一級計劃的石油(天然氣)地質、海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熱地質、環(huán)境地質、地震地質、遙感地質和物探、化探、科研等成果的文字報告應當鉛印或膠印。圖件、表格、附件應當膠印、鉛印或經檔案資料管理機關鑒定認可的其它利于長期保存的方法制印。
三、其它地質資料,包括計劃外承包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也要制印清晰,著墨牢固。
凡需匯交的地質資料,屬前款第一、二項地質資料的文字報告應使用膠板紙;屬前款第三項地質資料的文字報告可以使用其它利于長期保存的紙張印制。圖件必須使用膠板紙印制。
第十條 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接收地質資料時,均須按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檢查驗收。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責令其補充、修改,資料匯交單位或個人應在限期內補充修改完畢并重新辦理匯交手續(xù)。
第十一條 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對驗收合格的匯交的地質資料,必須在三個月內提供借閱。
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每年還必須將上年度新入庫的地質資料進行編目,提供有關單位使用。
第十二條 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每年須按要求準時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報送地質資料匯交計劃項目。
第十三條 借閱、使用下列各項地質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屬于有償使用的,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應提供地質資料目錄,由借閱使用者自行向匯交地質資料的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洽談有償使用事宜。
一、部門、地方政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個人用于國家預算外項目所需的礦產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海洋地質等可獲得經濟效益或者避免經濟損失的普查、詳查、勘探資料。
二、國家規(guī)定的其它有償使用的地質資料。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以外的地質資料,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應無償提供借閱使用。
第十五條 借閱地質資料,應持單位介紹信、工作證辦理借閱手續(xù);屬于無償借閱的,還須持有計劃任務書。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匯交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將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館藏的或借閱、復制的地質資料轉讓或者用于營利活動。
第十七條 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地質資料匯交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秉公辦事,做好地質資料接收、借閱和咨詢等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對地質資料匯交、借閱工作施加任何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干預。
第十九條 對地質資料的匯交、借閱工作產生爭議的,由省資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單位或部門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無效的,由省計劃主管部門裁決。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不按期匯交地質資料的,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補交;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停止其借閱資料,直至補交為止。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責令其交回地質資料,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收入在五萬元以上(含五萬元)的,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停止借閱地質資料三年。
二、違法收入在三萬元以上(含三萬元)五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停止借閱地質資料二年。
三、違法收入在三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停止借閱地質資料一年。
第二十二條 對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除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沒收其非法收入和罰款外,有關主管部門還要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jiān)察機關應當給予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接到罰沒款通知后,必須在十五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如數交付罰沒款。
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執(zhí)行罰款沒收處罰時,必須使用國家或省規(guī)定的票據,并將罰沒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按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作出決定的,申清人可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逾期不交罰沒款,又不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對貫徹執(zhí)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可予以通報表揚,并可建議其主管部門或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經省政府批準的由省地礦局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發(fā)布的《吉林省地質成果資料匯交辦法》同時廢止。地質資料匯交范圍
一、區(qū)域地質調查資料,包括:各種比例尺的區(qū)域地質調查報告及圖件。
二、礦產地質資料,包括:礦產普查、詳查、勘探和礦山開發(fā)勘探及閉坑地質報告。
三、石油、天然氣地質資料,包括:
?。ㄒ唬┦汀⑻烊粴獾刭|普查、詳查、勘探報告,油(氣)田開發(fā)階段的地質總結報告及油(氣)資源評價報告。
?。ǘ┗鶞示稻?、超過工作區(qū)探井平均深度1000米的超深井、新區(qū)重點探井、日產原油500立方米和天然氣50萬立方米以上高產油、氣井的完井地質報告,以及試油(氣)總結報告
四、海洋地質資料,包括:海洋(含遠洋)地質礦產調查、地形地貌調查、海底地質調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物化探及海洋鉆井(完井)地質報告。
五、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包括:
(一)區(qū)域的或國土整治、國土規(guī)劃區(qū)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和地下水資源評價、地下水動態(tài)監(jiān)測報告。
(二)大中城市、重要能源和工業(yè)基地、港口和縣(旗)以上農田(牧區(qū))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質勘察報告。
?。ㄈ╄F路干路,大中型水庫、水壩,大型水電站、火電站、核電站,重點工程的地下儲庫、洞室,主要江河的鐵路、公路特大橋,地下鐵道、三公里以上的長隧道,港口碼頭、航道、運河等國家重要工程的初步設計和技術設計階段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ㄋ模﹩为毦帉懙牡V區(qū)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報告,地下熱水、礦泉水等專門性水文地質報告以及巖溶地質報告。
?。ㄎ澹┲匾男⌒退牡刭|、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六、環(huán)境地質、災害地質資料,包括:
?。ㄒ唬┑叵滤廴緟^(qū)域、地下水人工補給、地下水環(huán)境背景值、地方病區(qū)等水文地質調查報告。
?。ǘ┑孛娉两怠⒌孛嫠?、地面開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調查報告。
?。ㄈ┙ㄔO工程引起的地質環(huán)境變化的專題調查報告,重大工程和經濟區(qū)的環(huán)境地質調查評價報告等。
七、地震地質資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質調查、宏觀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質報告等。
八、物、化探和航空遙感地質資料,包括:區(qū)域物探、區(qū)域化探和物、化探普查、詳查報告;航空遙感地質報告及與重要經濟建設區(qū)、重點工程項目和與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環(huán)境地質工作有關的物、化探報告。
九、地質、礦產科學研究成果及綜合分析資料,包括:
(一)經國家和省一級成果登記的各類地質、礦產科研成果報告及各種區(qū)域性圖件。
?。ǘ┑V產產地資料匯編、礦產儲量表、成礦遠景區(qū)劃、礦產資源總量預測、礦產資源分析以及地質志、礦產志、泉水志等綜合資料。
十、其他地質資料,包括:天體地質、深部地質、火山地質、極地地質、第四紀地質、新構造運動地質、冰川地質、黃土地質、凍土地質以及土壤、沼澤調查等地質報告。
199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