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九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九江市和中廣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九府發(fā)[2006]27號

頒布時間:2006-08-31 16:40:28.000 發(fā)文單位:九江市人民政府

潯陽、廬山區(qū)人民政府,九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加強和中廣場管理,規(guī)范廣場秩序,維護市容環(huán)境和廣場設施的完好,現(xiàn)將《九江市和中廣場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九江市和中廣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中廣場的管理,維護廣場的正常秩序、市容環(huán)境以及廣場設施的完好,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和中廣場進行建設、經營、集會、娛樂、觀光、休閑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和中廣場管理范圍:東、南、北為廣場邊道路側石,西為噴泉和水幕電影設施邊線,此區(qū)域范圍內的所有場地、綠化、水域、聲、光、電設施及其它設施。遠州國際大酒店后山綠化及南湖賓館職工宿舍旁的停車場納入和中廣場管理范圍。

  第四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負責和中廣場的管理,并成立廣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廣場的維護、維修、經營等工作,實行企業(yè)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第五條 和中廣場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

  1、廣場環(huán)境衛(wèi)生清掃、保潔;

  2、廣場設施運行、維護、維修、經營;

  3、廣場綠化養(yǎng)護;

  4、廣場秩序維持;

  5、廣場安全、消防、防汛工作;

  6、政府授權的其它事務。

  第六條 在和中廣場及其周邊區(qū)域興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者對建筑物進行外部包裝、裝飾,應當不影響和中廣場觀賞、休閑以及整體效果,并按規(guī)定報市規(guī)劃部門審批后實施。和中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參與廣場內部的興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條 除清掃、灑水、工程維修、救護、公安等特種車輛和童車、輪椅車外,其他各種車輛不得在和中廣場行駛、停放。

  重大活動期間,市公安機關應當對和中廣場周邊進行交通管制,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凡在廣場舉辦各類活動的單位、團體或者個人,均須向廣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按批準的內容組織實施。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團體、個人不得在和中廣場組織任何聚會、游行、演講等活動。

  第九條 在和中廣場舉辦的各類活動應當交納場地及設施使用費,有關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條 和中廣場管理機構在不影響環(huán)境、功能的前提下,經市政府同意可設置必要服務設施。

  第十一條 和中廣場的場地使用收入、服務收入、罰沒收入均納入市財政專戶,用于和中廣場管理和設施運行。

  第十二條 和中廣場的運行、維護費用由市市政管理部門和廣場管理機構根據(jù)實際情況申報,市財政、建設部門審核,報請市政府批準,市財政統(tǒng)一安排,??顚S?。廣場建設、改造資金由廣場管理部門向市政府申報,市財政審核,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廣場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亂倒廢棄物;

  (二)采摘花卉、損毀樹木、踐踏草坪;

  (三) 在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上涂寫、張貼、吊掛;

 ?。ㄋ模?挪動、侵占、毀壞、偷盜果皮箱、景觀燈、噴泉及其它公共設施;

 ?。ㄎ澹?焚燒樹葉、垃圾;

 ?。┥米陨l(fā)廣告;

  (七) 流動叫賣、兜售物品、擅自擺攤設點活動;

 ?。ò耍?擅自設置旗幟、條幅、氣球及充氣拱門等物;

  (九) 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

  (十) 躺臥、露宿、乞討、算命、占卜、賣藝;

 ?。ㄊ唬?攜帶寵物、燃放煙花爆竹、溜旱冰、球類活動;

 ?。ㄊ┰诤苫ǔ乩锵礈臁㈡覒蚣跋蚝苫ǔ赝稊S物品;

 ?。ㄊ┬锞啤①€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以及進行宣傳淫穢、色情、迷信和暴力活動;

 ?。ㄊ模┢渌绊懯腥莪h(huán)境、擾亂廣場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和中廣場放風箏應當在國旗臺以西的廣場中心區(qū)進行,親水平臺等其它休閑區(qū)不得放風箏,放風箏時不得影響他人的游覽、休閑、娛樂等活動。經市政府批準,在和中廣場舉辦大型活動期間不得放風箏,但廣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提前一日告知。

  第十五條 和中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將景觀燈、音樂噴泉和水幕電影的開放時間向社會公告。如遇大風、大霧、大雨、高溫或者危害安全等緊急情況,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和中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管理規(guī)則,設置提示牌、警示牌等標識,標識的樣式、色彩應當美觀,與和中廣場景色相協(xié)調。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屬治安、交通安全范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屬其他范圍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和有關機關根據(jù)職能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和中廣場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有關管理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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