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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試行)》的通知

阜政發(fā)[2006]92號

頒布時間:2006-11-29 11:04:55.000 發(fā)文單位: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試行)》已經市政府2006年11月22日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阜陽市城市容貌標準(試行)

  1 總則

  1.1 為加強城市容貌管理,創(chuàng)建整潔、優(yōu)美的市容環(huán)境,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jù)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阜陽實際,制定本標準。

  1.2 本標準所稱城市容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公用設施、建(構)筑物、施工場地、車輛、攤點、集貿市場、居住小區(qū)、園林綠化、環(huán)境衛(wèi)生、戶外廣告標志、夜景燈飾和公共場所等構成的城市局部和整體環(huán)境。

  1.3 在阜陽城區(qū)范圍內,從事與城市容貌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標準。

  1.4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享受優(yōu)美城市容貌的權利,并有維護城市容貌整潔的義務,對破壞城市容貌的行為,有規(guī)勸、制止和檢舉的責任。

  2 城市道路

  2.1 道路、橋梁平坦、完好、暢通,路面出現(xiàn)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及水毀塌陷等情況,應當及時修復。無障礙設施完好、整潔。各種井蓋、水蓖子無缺損,并與路面高度一致。

  2.2 電桿、郵筒、消防水栓、電話亭、書報亭、管線等設置合理,美觀、整潔、完好。

  2.3 城市排水溝(管)暢通,無溢水、無堵塞。臨街各類建(構)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調排水管應當采用暗溝或暗管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無污水溢流。

  2.4 架設電線桿、開挖維修道路、疏通管道、疏通溝渠、維修或者鋪設管網的,應在工程完工后及時清除余(淤)泥、渣土、堆物。

  2.5 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2.6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進行下棋、打牌等娛樂活動,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和人行過街天橋從事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

  2.7 在城市道路兩側、居住小區(qū)和公共場所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嚴禁私自設置電話亭、書報亭等各類亭棚;確需臨時設置搭建的,須經城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2.8 在主次干道兩側不得搭建靈棚。主次干道兩側和居住小區(qū)不得開設花圈、壽衣店。不得沿街鳴放鞭炮和拋撒、焚燒冥紙。

  2.9 在主次干道兩側不得從事車輛維修、養(yǎng)護、清洗或鋼(塑鋼)門窗加工等污染城市道路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經營活動。

  3 公用設施

  3.1 城市中的照明、供電、給排水、供氣、供熱、通訊、防洪、防震等公用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并與周圍環(huán)境協(xié)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

  3.2 交通標志、標線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準設置,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做到規(guī)范、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離護欄、隔離礅保持完好、整潔。

  3.3 公共汽車候車亭(站)整潔、美觀,站牌字跡清晰,無損壞銹蝕。

  3.4 城市中不新設架空管線。原有架空管線應逐步進行改造,暫時不能改造的,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應加強維護,對凌亂線纜進行整理,拆除廢棄、多余線桿和線纜。

  3.5 公用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公用設施進行維護和清洗,保持其使用安全,整潔美觀。

  4 建(構)筑物

  4.1 臨街建(構)筑物外形完好、整潔美觀,殘破部分應當及時整修或拆除。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各類建(構)筑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等,應當符合城市景觀規(guī)劃要求,與街景環(huán)境和周圍建(構)筑物相協(xié)調。

  4.2 產權單位應當對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美化裝飾,經常維護,保持外觀完好、整潔,出現(xiàn)污染的,應當及時清洗或粉刷。

  4.3 新建臨街商店、門面不得安裝實面卷閘門;已安裝的實面卷閘門應當逐步改造為透空式卷閘門。

  4.4 臨街陽臺、窗臺、觀景臺、走廊等應整齊、美觀,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不得吊掛、晾曬或堆放影響城市容貌的物品;臨街房屋不得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遮陽(雨)篷(棚);確需安裝的,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實行全路段統(tǒng)一規(guī)格、色彩和樣式,且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米,伸出寬度不超過1.5米,并不得妨礙通行。

  4.5 城區(qū)屋頂、梯道、立交橋下及建筑物之間不得亂搭亂建、亂堆亂放,臨街和居住小區(qū)的建(構)筑物不得擅自開門、開窗、堵窗、破墻開店。

  4.6 街道巷口、樓群通道設置的景門,其造型、色調應當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4.7 臨街建筑物外墻的空調外機等設施應統(tǒng)一確定位置進行安裝。臨街建筑物空調外機安裝距離地面不低于2.5米,冷卻水應引入室內或者排水溝(管)排放,不得直接向沿街建筑物墻面和地面排放。破損或廢棄的空調外機,應及時修復或拆除。新建建筑物應當統(tǒng)一設置空調外機承臺(機位)。

  4.8 屋頂安裝的太陽能熱水器應排放有序。已損壞的應及時更換或維修,不得破壞周圍環(huán)境,影響居民生活。

  4.9 主次干道兩側以及商場、廣場等繁華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設置實體圍墻或高圍墻,一般應采用綠籬、花壇(花池)、柵欄、透景圍墻、半透景圍墻作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潔、美觀。圍欄的高度不得超過1.8米。

  4.10 經批準設置的電話亭、書報亭、宣傳欄等設施的形狀、顏色,應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亭外不得擺放任何物品(商品),亭身不得附設廣告,標志牌應與亭身相協(xié)調。

  4.11 具有不同風格和歷史價值的遺跡和名人故居等建筑物,應保持原有風貌和特色,并設置專門標志,不得擅自改動和拆除。已殘損的,其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恢復原貌。

  4.12 經批準建設的臨時設施,到期必須及時拆除。

  5 施工場地

  5.1 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yè)。

  5.2 施工、拆遷、待建工地應設置不低于2.5米高的硬質實體圍墻、圍板,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2.5米以上的工程立面應進行圍網封閉。

  5.3 施工場地主要出入口處應懸掛明顯的施工標牌和行車、行人安全標志,以及“門前三包”責任標牌。

  5.4 建筑工地施工材料堆碼整齊,施工機械設備不得亂停亂放。

  5.5 施工場地應配備車輛沖洗設備,駛離工地的車輛應保持清潔,施工場地進出口道路應進行硬化處理。

  5.6 工地食堂不得使用煤、柴等固體燃料;臨時廁所應為水沖式,不得修建旱廁。

  5.7 施工用水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排放,不得污染周圍環(huán)境。

  5.8 道路、管線施工設置隔離護欄,并保持道路暢通、場地整潔。

  5.9 建筑施工產生的噪音應符合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不得影響周圍的居民生活。

  5.10 施工現(xiàn)場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應分別放置,并及時清運;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清運渣土,保持整潔。

  6 商店(場)、飯店

  6.1 各類商店(場)、飯店,以店門為界,嚴禁店外經營。禁止在商店(場)外擺放商品、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擺放經營設施和從事加工、維修、制作等經營活動。

  6.2 臨街經營餐飲或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應當對原有煙道、爐灶進行改造,采用前廳后灶方式;使用清潔燃料,油煙排放符合食品衛(wèi)生和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及時清洗油煙污染的墻面等。

  6.3 臨街商店(場)商品陳列有序,櫥窗明亮,造型美觀。

  6.4 臨街商店(場)自覺履行“門前三包”職責,門頭(招牌)應當按規(guī)定設置,不得亂掛、亂擺、亂放、亂貼。

  6.5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商店(場)前搭臺演出,設置彩虹門,擺放廣告模具以及進行其他影響城市容貌的促銷活動。

  6.6 二環(huán)路以內嚴禁新設占道焊接門窗、維修裝飾機動車輛等污染環(huán)境行業(yè)的店面;原已設置的,應逐步遷到二環(huán)路以外;在二環(huán)路以外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店面,應有相應的經營場地,不得店外經營。

  7 車輛

  7.1 城市中運行的公交車、出租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應保持外形完好,內外整潔。

  7.2 運輸液體、散裝貨物或運輸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泄漏、遺撒。

  7.3 城市中心區(qū)禁止機動車鳴放喇叭,禁止畜力車和尾氣排放超標的車輛上路行駛。

  7.4 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板車、客運人力三輪車、貨運人力三輪車應當在規(guī)定的區(qū)域、時段內通行。

  7.5 機動車應當在固定的停車場或在有關部門劃定的停車泊位內有序停放;自行車、兩輪摩托車在主干道的人行道上停放時,應當車頭朝向快車道,前輪靠近路沿石,避開盲道、行道樹,相對集中縱向擺放。人行道寬度不足1.5米的路段,禁止停放車輛。

  未設人行道的道路,車輛按規(guī)定有序停放,其他非機動車在規(guī)定地點有序停放。

  8 攤點

  8.1 主次干道、人行天橋、綠地、廣場、公園嚴禁擺放攤點。

  8.2 3米寬以下的小街巷禁止擺放攤點;確需在3米寬以上的小街巷擺放攤點的,必須經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規(guī)范擺放。經批準擺放的攤點,應在距離主次道路兩側建筑物前主墻立面15米后單側擺放,且不得搭建固定經營設施,阻礙消防通道。

  8.3 經批準在小街巷擺放的攤點,總量應進行控制。一般應限制自行車維修、鞋類維修、水果、蔬菜銷售等,不得擺放現(xiàn)場燒烤、蒸煮等污染環(huán)境的小吃攤點。

  8.4 經批準擺放的攤點,應保持周圍環(huán)境整潔干凈,不得影響居民生活、通行。

  9 集貿市場

  9.1 市場標志清晰,并符合有關要求。

  9.2 市場入口外50米范圍內不得擺放攤點。

  9.3 市場內各類商品排列有序,通道暢通。

  9.4 市場設施和地面整潔干凈,無亂搭亂建現(xiàn)象,實行垃圾袋裝化,合理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9.5 市場內設置符合要求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9.6 市場設有停車場,各類車輛停放有序。

  10 居住小區(qū)

  10.1 建筑物立面整潔干凈,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清除亂貼亂畫,及時修補、清除有破損和污漬墻面。

  10.2 小區(qū)內綠化帶和樹木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綠地內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飼養(yǎng)家禽、家畜。

  10.3 小區(qū)內按規(guī)定進行清掃保潔,無垃圾、污水亂倒。

  10.4 小區(qū)內健身器材等公用設施整潔美觀,無破損。

  10.5 小區(qū)內業(yè)主不得擅自把生活用房改為餐飲等商業(yè)用房。

  10.6 小區(qū)內居民飼養(yǎng)貓、狗等寵物,應當進行防疫,規(guī)范管理,并實行拴養(yǎng)。

  11 園林綠化

  11.1 行道樹木樹形整齊,樹穴平整,無雜物、無泥土暴露。不得在樹上拴繩晾曬衣物,以及懸掛其他影響城市容貌的物品。

  11.2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坪等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yè)留下的渣土、枝葉等廢棄物,管理單位、個人或作業(yè)者應當及時清除。

  11.3 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及屋頂應因地制宜實施垂直綠化或屋頂綠化;單位、居民區(qū)的庭院綠化和陽臺綠化應定期管理養(yǎng)護,綠化、美化環(huán)境效果明顯。

  11.4 古樹名木及各種珍貴樹種應當設置醒目的保護標志。

  11.5 城市雕塑應當定期清洗除塵,損壞、廢棄的,應當及時維修、清除。

  12 環(huán)境衛(wèi)生

  12.1 垃圾轉運站、垃圾桶和果皮箱等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保持完好潔凈。

  12.2 公共廁所布局合理,地面保持潔凈,墻面、門窗、蹲位、燈具、衣帽鉤等清潔衛(wèi)生。沿街公共廁所標志及指示牌富有美感。

  12.3 沖洗、清掃、保潔到位,道路干凈整潔,無痰跡。

  12.4 “門前三包”責任落實,無空檔地段和衛(wèi)生死角。

  12.5 “門內達標”符合要求,辦公區(qū)、宿舍區(qū)、居民區(qū)和賓館、飯店潔凈衛(wèi)生。

  12.6 生產、生活垃圾定點傾倒,無亂扔、亂倒、亂放現(xiàn)象。

  12.7 垃圾收集運輸逐步實現(xiàn)容器化、封閉化、機械化。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不得污染周圍環(huán)境。有毒、有害廢棄物,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12.8 阜城二環(huán)路以內不得銷售滑石粉、水泥、石灰、散煤等易污染粉狀物品。

  12.9 阜城二環(huán)路以內不得設置廢品收購點,二環(huán)路以外經批準設置的廢品收購點應當設置圍墻,所收廢品必須堆放在圍墻內,不得亂堆亂放。物品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圍墻的高度。

  12.10 阜城二環(huán)路以內及其外側50米范圍內和六條出口路兩側50米以內,不再新設車輛清洗(場)點。原設置的車輛清洗場(點)應逐步遷到二環(huán)路以外。車輛清洗(場)點布局合理,場地和進出口通道硬化,有完善的上下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干凈衛(wèi)生,車輛停放整齊,場地按要求綠化。

  12.11 城區(qū)溝河塘水面無飄浮物,沿岸無生活、建筑垃圾和違章搭建的建筑(構)物,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城區(qū)溝河塘水面漂浮物及其他垃圾進行清理。

  12.12 城鄉(xiāng)結合部無生活、建筑垃圾堆放。

  13 戶外廣告標志

  13.1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規(guī)劃和技術標準設置,規(guī)范、整齊、美觀,與街景相協(xié)調。

  13.2 城市道路、橋梁、廣場、游園、建(構)筑物、綠地、河堤等戶外空間,不得擅自設置條幅、橫幅、彩旗、彩條、布幅、充氣物、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等廣告、宣傳標語及標志、標牌。

  13.3 臨街單位、店面的匾牌設置用語準確,字跡工整,書寫規(guī)范,色調和諧,內容健康,推廣使用簡化字,避免錯別字。

  13.4 店面廣告招牌應一店一牌,設置在商店門楣上方,安裝支架隱蔽處理,上下整齊、厚度一致、左右相連、材質高檔、亮化配套,與周圍景觀相協(xié)調。不得設置帶有挑檐或遮陽雨篷的招牌。

  13.5 臨街無破殘廢棄標語、廣告和空白廣告牌,無違法廣告,無影響建筑景觀的廣告。

  13.6 不得在城區(qū)主干道(含車行道、人行道)亂散發(fā)宣傳品(單),不得隨手丟棄宣傳品(單)。

  13.7 不得在人民路、潁州路、清河路、潁上路、阜王路、潁河路、奎星路等城區(qū)主干道懸掛過街宣傳橫幅。因特殊情況,確需懸掛條幅、橫幅等宣傳品的,必須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期限過后,懸掛單位應當立即拆除。

  13.8 禁止在城區(qū)新建綠化隔離帶內設置商業(yè)性廣告。原拍賣路段綠化隔離帶內設置的廣告,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要求。

  13.9 禁止在沿街樓一樓門楣招牌以上樓體外立面設置廣告牌和各類招牌。

  14 夜景燈飾

  14.1 大型建(構)筑物、城市重要景區(qū)建(構)筑物、繁華商業(yè)區(qū)建(構)筑物、標志性建(構)筑物、城市道路、橋梁、河堤、廣場、游園、園林綠地及其他露天公共場所、城市道路兩側臨街的單位和商店、餐館、娛樂場所等,應當按城市燈飾規(guī)劃設置夜景燈飾。

  14.2 夜景燈飾應當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藝,講究藝術性,突出特色,并保持燈飾功能良好,整潔美觀,牢固安全。

  14.3 設置夜景燈飾,應當避免出現(xiàn)下列情形:

  (1) 燈飾強光直射居民住宅;

 ?。?) 影響城市市容和公用設施使用功能;

 ?。?) 妨礙交通、消防通道暢通;

 ?。?) 影響建(構)筑物的安全。

  14.4 霓虹燈圖案顯示完整、醒目。沿街門面招牌亮化,燈具隱蔽處理,不得設置外挑式的燈具。

  14.5 夜景燈飾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5 公共場所

  15.1 機動車、自行車存放設置地點適當,車輛擺放整齊。

  15.2 出入公共場所、繁華區(qū)、游覽區(qū)的人員應當儀表整潔、舉止文明,禁止光膀赤腳出入公共場所。

  15.3 不得攜帶貓、狗等寵物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6 附 則

  16.1 對違反本標準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公安、工商、衛(wèi)生等部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16.2 各縣(市)可以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16.3 本標準由市市容管理局負責解釋。

  16.4 本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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