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印發(fā)浙江省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政辦發(fā)[2006]142號

頒布時間:2006-11-27 14:20:41.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計劃生育公益金的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推進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建設,引導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計劃生育公益金(以下簡稱公益金)是政府設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計劃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資金。縣(市、區(qū))政府應當設立公益金,有條件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可根據需要建立公益金。

  第三條公益金資金的來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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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會各界(包括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的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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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公益金納入財政管理。各縣(市、區(qū))政府應根據本區(qū)域的人口總量、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扶助對象數量、資助標準等實際情況,結合財力可能,合理安排公益金的收支預算。

  第五條公益金的扶助對象:

 ?。ㄒ唬┆毶优馔馑劳?、傷殘并不再生育、收養(yǎng)的家庭;

 ?。ǘ┯捎媱澤?jié)育手術引起的并發(fā)癥和后遺癥患者;

  (三)各縣(市、區(qū))規(guī)定的其他扶助對象。

  第六條公益金的資助方式:

  (一)經常性補助,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

 ?。ǘ┮淮涡缘睦щy救助,幫助發(fā)生意外事件的計劃生育家庭解決臨時性的困難。

  第七條經常性補助要結合本地公益金的支付能力,制定各類救助對象的資助標準。一次性的困難救助的額度,原則上控制在2萬元以內。具體資助標準由各縣(市、區(qū))確定。

  公益金補助收入不計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八條對公益金扶助對象的資助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兩種。經常性補助按照一般程序,即由本人提出申請,鄉(xiāng)鎮(zhèn)(街道)審查,縣(市、區(qū))人口計生局調查核實,縣(市、區(qū))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小組集體審批,在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居)公示,縣(市、區(qū))人口計生局負責發(fā)放;一次性的困難救助按照特殊程序,即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上報,縣(市、區(qū))人口計生局審查批準,上門發(fā)放。

  第九條明確公益金管理部門的職責: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公益金的主管單位,負責救助對象的確認和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可以委托計劃生育協(xié)會組織和慈善機構實施公益金的日常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公益金資金管理,合理安排預算,及時調度資金,確保救助工作的開展。

  勞動保障、民政、衛(wèi)生、殘聯(lián)、審計、監(jiān)察等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能做好公益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十條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發(fā)放對象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fā)放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要嚴格按規(guī)定的救助范圍和資助標準使用公益金,??顚S?,不得

  與單位其他專項資金和正常公用經費混淆,也不得擅自改變公益金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益金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挪用、揮霍、貪污公益金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依規(gu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弄虛作假、騙取公益金的當事人,除追繳公益金外,還要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查處。審計和監(jiān)察部門要加強對公益金籌集、使用、管理的監(jiān)督,保證公益金制度的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縣(市、區(qū))應根據本辦法,制定計劃生育公益金實施細則,并報省、市財政和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設立公益金的市,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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