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政辦發(fā)[2006]169號
頒布時間:2006-12-11 16:29:36.000 發(fā)文單位: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麗水市行政中心升降國旗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麗水市行政中心升降國旗管理辦法
為維護國旗尊嚴,增強廣大機關工作人員的國家觀念,規(guī)范市行政中心國旗升降操作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市行政中心每個單位部門及干部職工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二條 市行政中心國旗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管理,國旗升降任務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警衛(wèi)處具體承擔。
第三條 無特殊情況,在工作日應升降國旗,國旗應在上午上班前四十分鐘升起,下午下班后三十分鐘降下,雙休日不升降國旗。
第四條 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國慶節(jié)、國際勞動節(jié)、元旦、春節(jié))應當升掛國旗。
第五條 升降旗儀式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警衛(wèi)處指定三名協(xié)警(一名國旗手,兩名護旗手)按規(guī)定操作標準完成。除市委市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慶典或其他特殊要求外,日常升旗過程不播放國歌。
第六條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第七條 遇到特殊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guī)定和上級通知,在規(guī)定時間內降半旗。
第八條 當發(fā)現國旗出現破損、污損、褪色等情況時應及時更換,不得升掛。
第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guī)定,國旗升掛日遇有惡劣天氣(臺風、10級以上大風、雷暴雨、風雪冰雹等)可以不升掛。當遇有不良天氣,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警衛(wèi)處提出意見,經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領導同意,確定是否升掛國旗。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和影響國旗升降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