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政發(fā)[2005]13號
頒布時間:2005-07-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用地
第三章 地塊控制
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讓
第六章 綠地控制
第七章 特殊用地
第八章 市政及管線
第九章 建筑方案設計招投標
第十章 附則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企事業(yè)單位:
《株洲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試行)》已經2005年3月14日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株洲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guī)劃管理,保證城市規(guī)劃的實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湖南省〈城市規(guī)劃法〉實施辦法》、《株洲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及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和規(guī)范,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guī)劃,從事與城市規(guī)劃有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編制和審批詳細規(guī)劃(含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下同)應符合本規(guī)定。
第二章 建設用地第四條 本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qū)的基本原則,參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guī)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如下:
?。ㄒ唬┚幼∮玫兀≧);
?。ǘ┕苍O施用地(C);
(三)工業(yè)用地(M);
?。ㄋ模﹤}儲用地(W);
(五)對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廣場用地(S);
?。ㄆ撸┦姓迷O施用地(U);
(八)綠地(G);
?。ň牛┨厥庥玫兀―)。
第五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性質按經批準的詳細規(guī)劃執(zhí)行,其相容性應符合本規(guī)定附表一《各類用地建設內容適建表》的規(guī)定。
第三章 地塊控制第六條 除公益性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外,建筑用地在舊城改造區(qū)未達到1000平方米,新建區(qū)未達到2000平方米的,不宜單獨建設。
第七條 建設用地面積小于2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其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規(guī)定附表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以下簡稱《附表二》)進行控制。
第八條 建設用地面積大于或等于2萬平方米的,或建設用地位置特別重要的建設項目,必須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或城市設計,其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按批準后的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城市設計確定。
第九條 對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yī)療衛(wèi)生、文化藝術、托幼等設施的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應執(zhí)行有關專業(yè)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條 建設用地藍線圖是《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必須的附圖,建設用地紅線圖是《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必須的附圖。藍、紅線圖一般要求在1500或12000現(xiàn)狀地形圖上繪制。藍線圖必須根據(jù)需要繪出規(guī)劃用地范圍線、代征用地范圍線、道路紅線、建筑紅線、拆遷范圍線及綠化、水系、文物、市政設施保護范圍線,并用坐標限定,還應標出車輛出入口方位和位置。紅線圖是確定土地權屬依據(jù)的直接依據(jù)之一,必須繪出用地范圍線,并用坐標限定(用地紅線段含有圓曲線時采用三點弧的方式標注)。
建設用地范圍線、規(guī)劃用地范圍線、拆遷范圍線必須閉合,其面積計算精確到0.01平方米。
第十一條 建筑容積率指總建筑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建筑容積率計算公式:
FAR=S1〖〗S2
其中:FAR—建筑容積率;
S1—總建筑面積;
S2—建設用地面積。
第十二條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塊內所有建筑物的投影總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建筑密度的計算公式:
D=S3〖〗S2×100%
其中:D—建筑密度;
S2—建設用地面積;
S3—建筑投影總面積。
建筑投影總面積的計算:除雨篷、挑檐、構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均計入建筑投影總面積。
第十三條 位于城市綠地保護禁建區(qū)邊緣或城市道路一側的地塊,在其拆遷范圍或征地范圍內,為公園、綠化隔離帶等公共綠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jù)其貢獻大小和可能,在編制詳細規(guī)劃或核發(fā)設計條 件時,對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指標予以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在建筑基地面積內,沿城市道路、廣場設置的,為社會公眾提供終日開放,能自由、便捷、直接進入,實際使用面積不小于15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凈寬度大于6米的廣場、綠地、通道、公共停車等室內外公共使用的空間,可視作公共開放空間。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開放空間,不視為公共開放空間。
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可以相應增加建筑面積:
(一)核定建筑容積率小于2時,每提供1平方米開放空間,允許增加建筑面積2.0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積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時,每提供1平方米開放空間,允許增加建筑面積3.0平方米;
?。ㄈ┖硕ńㄖ莘e率大于等于4時,每提供1平方米開放空間,允許增加建筑面積4.0平方米。
增加的建筑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核準總建筑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乘以核定建筑容積率)的15%.第十五條 在承擔拆遷量較大的舊城改造地區(qū),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積率:
FAR2=(S4〖〗S2-1)×FAR1×0.7
其中:FAR1—基本容積率;
FAR2—增加的容積率;
S2—建設用地面積;
S4—拆遷范圍面積。
基本建筑容積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第十六條 各設計階段建筑面積計算均按國家有關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進行。
施工圖設計階段較批準方案的建筑面積增加幅度不得超過3%.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一般按下表規(guī)定設置停車位,且地面停車位不宜少于總停車位的10%.
序號〖〗類別〖〗單位〖〗機動車位01〖〗一類住宅〖〗車位/戶〖〗1.0-1.502〖〗二類住宅〖〗車位/戶〖〗0.2-0.503〖〗高層公寓〖〗車位/戶〖〗0.3-0.504〖〗市屬行政辦公〖〗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0.5-1.205〖〗非市屬行政辦公〖〗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0.25-0.806〖〗博物館、科技館、圖書館、展覽館〖〗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0.607〖〗文化活動中心〖〗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1.008〖〗會議廳、禮堂〖〗車位/百座〖〗3.0-3.509〖〗劇場、市級電影院〖〗車位/百座〖〗4.010〖〗一般電影院〖〗車位/百座〖〗2.011〖〗大型體育場〖〗車位/百座〖〗3.012〖〗中小型體育場〖〗車位/百座〖〗1.513〖〗大中專院校〖〗車位/百學生〖〗0.514〖〗中學〖〗車位/百學生〖〗0.315〖〗小學〖〗車位/百學生〖〗0.316〖〗市、區(qū)級綜合醫(yī)院〖〗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0.3-0.517〖〗其他醫(yī)院、診療所〖〗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0.218〖〗療養(yǎng)院〖〗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1.019〖〗商場〖〗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0.6-1.220〖〗農貿市場〖〗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0.621〖〗飯店、酒家〖〗車位/百米2建筑面積〖〗1.522〖〗高中檔賓館〖〗車位/客房〖〗0.4-0.623〖〗普通賓館(招待所)〖〗車位/客房〖〗0.3-0.524〖〗火車站〖〗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025〖〗長途汽車站〖〗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26〖〗公交樞紐站〖〗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1.527〖〗旅游區(qū)〖〗車位/1公頃游覽面積〖〗4.028〖〗城市公園〖〗車位/1公頃游覽面積〖〗4.0附:學校、農貿市場、體育場館、圖書館等特定的公共場所根據(jù)需要設定非機動車停車場地。
第四章 建筑間距第十八條 建筑間距除必須符合消防、衛(wèi)生、環(huán)保、工程管線、建筑保護和空間環(huán)境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控制(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 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當南向建筑面寬小于45米時,
其間距不得低于下表控制要求:
間距類區(qū)間距方位〖〗I類地區(qū)〖〗II類地區(qū)〖〗III類地區(qū)00-150〖〗≥0.85H〖〗≥1.0H〖〗≥1.05H150-300〖〗≥0.8H〖〗≥0.85H〖〗≥0.9H300-450〖〗≥0.7H〖〗≥0.7H〖〗≥0.8H>450〖〗≥0.6H〖〗≥0.65H〖〗≥0.7H注:①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0)偏東(西)的方位角;
②H:當方位角≤450時為南向建筑高度
當方位角>450時為相鄰較高建筑高度
地坪的高差計入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離低層為4M;
?、芤话憔幼〗ㄖ贾梅轿唤遣灰?gt;300.
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當南向建筑面寬大于45米時,其間距不得低于下表控制要求:
間距類區(qū)間距方位〖〗I類地區(qū)〖〗II類地區(qū)〖〗III類地區(qū)00-150〖〗≥1.07H〖〗≥1.08H〖〗≥1.10H150-300〖〗≥0.9H〖〗≥0.93H〖〗≥0.95H300-450〖〗≥0.7H〖〗≥0.75H〖〗≥0.8H>450〖〗≥0.60H〖〗≥0.65H〖〗≥0.70H注:①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0)偏東(西)的方位角;
②H:當方位角≤450時為南向建筑高度
當方位角>450時為相鄰較高建筑高度
地坪的高差計入建筑高度;
?、圩钚【嚯x低層為4M;
?、芤话憔幼〗ㄖ贾梅轿唤遣灰?gt;300.
?。ǘ┚幼〗ㄖ怪辈贾脮r,其間距不得低于下表控制要求:
間距類區(qū)間距方位〖〗I類地區(qū)〖〗II類地區(qū)〖〗III類地區(qū)00-150〖〗9M〖〗11M〖〗12M150-300〖〗8M〖〗10M〖〗11M300-450〖〗7M〖〗9M〖〗10M>450〖〗6M〖〗8M〖〗9M注:①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0)偏東(西)的方位角;
?、贖:當方位角≤450時為南向建筑高度
當方位角>450時為相鄰較高建筑高度
地坪的高差計入建筑高度;
?、圩钚【嚯x低層為4M;
?、芤韵鄬γ鏋檎娴慕ㄖㄏ?。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墻寬度必須小于16M,山墻寬度大于16M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ㄈ┚幼〗ㄖ确瞧叫幸卜谴怪辈贾脮r,其最近點的間距不得低于下表控制要求:
間距類區(qū)間距方位〖〗I類地區(qū)〖〗II類地區(qū)〖〗III類地區(qū)a≤30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0②H指南側(或較高)建筑高度
地坪的高差計入建筑高度;
?、圩钚【嚯x低層為4M;
?。ㄋ模┚幼〗ㄖ纳綁ζ溟g距不得低于下表控制要求:
間距類區(qū)間距方位〖〗I類地區(qū)〖〗II類地區(qū)〖〗III類地區(qū)低層〖〗≥4M〖〗≥5M〖〗≥6M多層〖〗≥6M〖〗≥6M〖〗≥6M注:①對按上述規(guī)定不能滿足消防間距或通道以及管線等要求的,按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诰幼〗ㄖ綁τ芯邮掖皯舻模渑c相鄰居住建筑的間距應適當增加。
?。ㄎ澹﹥蓷澴≌ㄖ綁鶡o窗戶時,可以連接修建,但連接后長度必須符合消防規(guī)定。新建住宅不能與已建的帶槽口的住宅對接,但可以錯接。兩棟建筑連接以后的面寬,按整棟計算。
第二十條 多層居住建筑底層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間距計算是否扣除底層高度,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具體情況予以核定。
第二十一條 一類居住用地的低層獨立式住宅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間距,在I類地區(qū)不得小于其南側建筑高度的1.3倍,在II類地區(qū)不得小于其南側建筑高度的1.4倍,在III類地區(qū)不得小于其南側建筑高度的1.5倍。
第二十二條 高層居住建筑與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低層獨立式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滿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3小時;與其它居住建筑的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2小時(有效日照時間帶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ㄒ唬└邔泳幼〗ㄖ拿鎸捯话悴灰舜笥?5米。當面寬小于45米時,其最小間距I類地區(qū)為20米,II類地區(qū)為22米,III類地區(qū)為24米;當面寬大于45米時,其最小間距I類地區(qū)為南向建筑面寬的0.445倍,II類地區(qū)為南向建筑面寬的0.475倍,III類地區(qū)為南向建筑面寬的0.5倍。
(二)高層居住建筑與多層、低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按本條 第(一)項(高層居住建筑面寬大于45米)的規(guī)定控制;
2、高層居住建筑與其東(西)側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按本條 第(一)項(高層居住建筑面寬小于45米)的規(guī)定控制;
3、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南側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按南側多、低層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為13米。
?。ㄈ└邔泳幼〗ㄖc高、多、低層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間距不少于13米。
(四)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guī)定控制,但山墻有居室窗戶的其間距不小13米。
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蔷幼〗ㄖ挥诰幼〗ㄖ蟼然驏|西側的,其間距按第十九條 至第二十二條 的規(guī)定控制;
?。ǘ┓蔷幼〗ㄖǖ诙臈l 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側的,其建筑間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間距要求適當折減,其間距最小值低層不小于6米,多層不小于9米,同時須滿足消防和各專業(yè)規(guī)范要求。
?。ㄈ┓蔷幼〗ㄖc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guī)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墻有居室窗戶的,其山墻間距一般按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的有關規(guī)定控制。
第二十四條 醫(yī)院院房樓、休(療)養(yǎng)院住宿樓以及幼兒園、托兒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學教學樓與相鄰建筑的間距必須滿足各專業(yè)規(guī)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非居住建筑之間(第二十四條 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間距在滿足各專業(yè)規(guī)范要求的同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ㄒ唬?高層非居住建筑與高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按下表控制:
間距類區(qū)間距方位〖〗I類地區(qū)〖〗II類地區(qū)〖〗III類地區(qū)00-450〖〗0.3H〖〗0.35H〖〗0.4H>450〖〗0.25H〖〗0.3H〖〗0.35H注:①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0)偏東(西)的方位角;
②H:當方位角≤450時為南向建筑高度
當方位角>450時為相鄰較高建筑高度;
地坪的高差計入建筑高度;
?、郛敺轿唤恰?50時,間距最小值在I、II、III類地區(qū)分別為18M、20M、24M.
當方位角>450時,間距最小值在I、II、III類地區(qū)分別為13M、15M、18M.
?、芨叨瘸^100M(含100M)的高層建筑間距,根據(jù)規(guī)劃要求及實施情況確定。
?。ǘ└邔臃蔷幼〗ㄖc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一般不小于13米。
?。ㄈ┒鄬臃蔷幼〗ㄖc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一般不小于10米。
?。ㄋ模┑蛯臃蔷幼〗ㄖc高、多、低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guī)定控制,一般不小于6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間山墻間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必須滿足消防間距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在分期建設過程中的新建建筑與非規(guī)劃保留的低層建筑之間的間距,按第十九條規(guī)定執(zhí)行確有困難的,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具體情況執(zhí)行。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讓第二十七條 臨街建筑應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詳細規(guī)劃的要求,同時應按以道路紅線為準按以下標準退讓:
臨支路后退不小于1.5米;臨次干路后退不小于3米;臨主干路后退不小于5米。
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按以下標準執(zhí)行:
高層建筑計算高度大于60米時,主樓退讓道路紅線:臨支路后退不小于5米;臨次干路后退不小于8米;臨主干路后退不小于10米。
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星級旅館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筑,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規(guī)劃紅線的距離,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guī)劃要求確定,但一般不應小于8米。
第二十八條 臨街與主、次干路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層建筑的裙房),其高度(從人行道標高起算)不得大于規(guī)劃道路中心線與建筑外沿線之間寬度的2倍。超過上述寬度的部分,應從建筑外沿線相應按比例后退。
臨街與支路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層建筑的裙房),其高度(從人行道標高起算)在新建區(qū)一般不得大于規(guī)劃道路中心線與建筑外沿線之間寬度的2倍;在舊城改造區(qū)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線與建筑外沿線之間寬度的2.5倍。超過上述寬度的部分,應從建筑外沿線相應按比例后退。
第二十九條 位于城市干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轉彎處,后退道路規(guī)劃紅線的距離,除按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外,還應作適當退讓。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其用地邊線外是公共綠地、運動場地、學校、托幼、醫(yī)院時,其外墻與用地邊線的距離,應在第四章 建筑間距的有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適當增加。
第三十一條 除城市基礎設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時,其地下建(構)筑物不得超越建筑紅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的地下部分與用地紅線的距離,必須滿足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臨街建筑墻外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ㄒ唬┩獍㈤T廓、踏步、花臺、采光井、櫥窗、污水處理設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紅線;
(二)車道變坡線、工程內部管網,不得超越道路紅線;
?。ㄈ┯昱瘛⑻糸?、招牌等外墻設施,當其下部離室外地面凈空高度小于3米時,不得超越建筑紅線;當凈空高度大于或等于3米時,可超越建筑紅線,但不得超越道路紅線。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的建筑邊線與防洪、防澇設施的坡腳線的距離一般不得少于10米,與渠道的坡腳線或開挖線一般不少于3米。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的建筑邊線距離文物主體一般不得少于30米,且距文物保護單位外圍墻一般不得少于9米。
第六章 綠地控制第三十五條 各類建設用地內的綠化用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以下稱綠地率),應當符合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指標。
第三十六條 建設用地內應有集中綠地,集中綠地不得小于建設用地總面積的10%.第三十七條 建設用地內按規(guī)劃保留的自然水體周圍,按設計控制水位線算起,宜控制不小于5米寬的綠帶。
第三十八條 屋頂、平臺綠化屬建(構)筑物附屬綠化,不計入綠地率。
第三十九條 城市綠地禁建區(qū)內,不準建設與綠地規(guī)劃無關的項目,但經許可的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除外。
綠地控建區(qū)內,只能以低層建筑為主,綠地率不得低于70%,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0%.第四十條 水廠廠區(qū)周邊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米的防護綠化帶。
第七章 特殊用地第四十一條 本章 所稱的特殊用地,指在土地使用和規(guī)劃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在這些區(qū)域內進行建設,必須符合其保護性規(guī)劃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氣象臺、電臺、電視發(fā)射臺和無線電通信(含微波通訊)及監(jiān)測設施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保護控制的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應按各層次城市規(guī)劃編制成果中的有關規(guī)定,對城市天際輪廓線予以保護。凡新建、改建和擴建對城市天際輪廓線有影響的建(構)筑物,其高度和體量必須經過嚴格的科學論證和專家評審會評審。
第四十四條 城市傳統(tǒng)街區(qū)應加以保護,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應維護街巷的傳統(tǒng)格局和建筑風貌,對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筑應重點保護。
歷史保護片區(qū)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遺址及有影響的近、現(xiàn)代建筑應按《文物保護法》及《株洲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保護。
第四十五條 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有保護規(guī)定的建筑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離,均應符合保護規(guī)劃或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 地質災害禁建區(qū)內,除進行山體滑坡整治、綠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嚴禁其他建設活動。
地質災害慎建區(qū)內,從嚴控制工程建設活動。凡在慎建區(qū)內申請選址,必須先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經有關部門審查認定。
第四十七條 一切建設活動應避免高切坡、深開挖,并參照《城市用地豎向規(guī)劃規(guī)范》。需進行高切坡、深開挖的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在主行洪區(qū)內嚴禁修建建(構)筑物,必要的工程構筑物的修建,必須經過論證。
在河道限制使用區(qū)內,嚴禁修建影響行洪的建(構)筑物。建設工程的防洪標準按國家防洪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市政及管線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其建筑紅線距道路路肩外緣的距離為30米,路肩與建筑之間為道路防護帶。
舊城改造項目的防護帶寬度若需調整,應由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且其寬度不宜少于20米。
防護帶內可以耕種、造林、綠化、挖建池塘;經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也可架設桿路、埋設管線、修建道路、停車場、公廁、垃圾站等市政設施以及該快速路、高速公路的工程配套設施。
第五十條 沿鐵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ㄒ唬┏F路管護必需的少量建(構)筑物外,在鐵路干線兩側的建(構)筑物,其外邊線與最外側鋼軌的距離不小于20米,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不小于15米;
?。ǘ┰阼F路干線兩側修建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如水塔、煙囪等)、可能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建(構)筑物、危險品倉庫和廠房,當其建設用地進入距離最外側鐵軌30米以內,與軌道的距離須經論證后確定;
?。ㄈ╄F路兩側20米內修建圍墻,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與最外側鋼軌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
?。ㄋ模┥婕拌F路道口、橋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設計,須符合鐵路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在河道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不得侵占行洪斷面。
城市的主要次級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應嚴格保護。
?。ㄒ唬┏藿ǖ缆?、橋梁可以橫跨外,一般不應封蓋;
?。ǘ┰诤拥纼蓚群退嫠闹埽瑧匆?guī)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和綠化帶的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車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
?。ㄈ┬陆?、改建、擴建建筑工程的建筑邊線與防洪設施的距離以及防洪設計應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相應防洪要求執(zhí)行;
(四)各種管道不得在主行洪河道內順向布設,橫向穿越河道的,不得阻礙河道行洪。
第五十二條 現(xiàn)有城市道路用地處于城市道路規(guī)劃紅線之外時,在該規(guī)劃道路未實施前,相關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不得超越該規(guī)劃道路紅線,同時其建筑物還應按相關規(guī)定確?,F(xiàn)有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三條 在湘江上規(guī)劃、建設橋梁,必須按經批準的該橋梁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安全控制區(qū)域及其控制規(guī)定,進行規(guī)劃控制。
修建橋梁時,每座必須同時建設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橋頭公共綠地。
對現(xiàn)有的橋梁,應按規(guī)定的安全管理區(qū)域予以保護,在其陸域安全區(qū)域內,除該橋養(yǎng)護必需的設施外,不得新建其他建(構)筑物。
第五十四條規(guī)劃城市主次干道,應布置供公共交通車輛使用的停車港。
同側停車港的間距宜為500米至800米。港灣式停車港直線段長度不宜小于兩個車位長度,首末站寬度不宜小于9米;劃線式停車港直線段長度不宜小于15米,停靠站寬度不宜小于3.5米。
第五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較大客運車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應在其建設用地范圍內設置專用的小型客車候客車道,每個候客車道寬度不應小于3米,每條 車道長度不宜小于30米。
第五十六條 規(guī)劃4車道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進出口,雙向均應設置展寬段。展寬段的長度自路緣石半徑的端點起進口段長度為50~75米,出口段長度為20~40米。展寬段的寬度不應小于3.0米。
第五十七條 建設用地內的道路與城市道路進行銜接時,其變坡點必須設在城市道路紅線之外。
第五十八條 在城市道路上為滿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設人行天橋時,天橋的寬度宜為3.5~4.5米,天橋下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天橋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設置影響人行交通的經營性設施。
第五十九條 設計城市道路時,必須遵循設置無障礙設施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的基礎應采取措施,保護已有管線安全。其與現(xiàn)有的給水、排水、燃氣管(溝)道的凈距一般不應小于3.0米,與已有的電力電纜或其管道、通信電纜或其管道的凈距不應小于1.5米。
第六十一條 在已有220千伏及其以下電壓等級的架空電力線附近,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工程,應按規(guī)定留出與架空電力線的距離。
在滿足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技術規(guī)范的條件下,建(構)筑物的外邊線,距已有架空電力線路邊導線的最小垂直平距離:
?。ㄒ唬?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3.0米;
?。ǘ?0千伏以上至110千伏的不小于5.0米;
(三)110千伏以上至220千伏的不小于6.0米。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建筑密集區(qū),建(構)筑物外邊線,與已有架空電力線路邊導線的最小水平距離:
?。ㄒ唬?千伏至10千伏的為1.5米;
?。ǘ?0千伏以上至110千伏的為4.0米;
?。ㄈ?10千伏以上至220千伏的為5.0米。
在電壓等級超過220千伏的超高壓架空線路兩側,新建、擴建建(構)筑物工程,與該架空線路的間距,須經論證后確定。
第六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架空電力線,與已有建筑物之間的垂直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其導線在最大計算弧垂條件下,與地面的最小垂直距離:
?。ㄒ唬?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6.5米;
?。ǘ?0千伏以上至110千伏的不小于7.5米;
?。ㄈ?10千伏以上至220千伏的不小于8.5米。
第六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自身應配置的附屬設備用房及設施(如:電力開閉所、配電房,通信、聯(lián)通、有線電視、計算機網絡等音頻及視頻信息網交接間,天然氣調壓間或調壓器,供水泵房、儲水池、水箱、水表間,垃圾收集間,污水處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紅線;消防結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環(huán)管、各類檢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紅線。
第六十四條 在新建的城市道路上,行道樹距路緣石的距離,一般不應小于1.5米。各種管道應與行道樹等道路綠化統(tǒng)籌布置。人行道上的草地可與市政工程管道(線)復合布置。
各種城市公用管道(電力、給水、污水、燃氣、雨水、路燈、通信)在城市道路雙側布置時,其布置形式參見圖一(示意);單側布置時,其布置形式參見圖二(示意)。
道路寬度40米以上(含40米)時,各種城市公用管道(電力、給水、污水、燃氣、雨水、路燈、通信)應在城市道路雙側布置。
新建城市道路,可建設多種管道(線)共用的綜合管溝。
電力、通信、給水、燃氣等城市地下管線宜布置在人行道下。當管徑或檢查井平面尺寸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無接口時,亦可布置在車行道下。
第六十五條 在城市主、次干道中埋設管道,必須按照城市規(guī)劃要求的規(guī)模埋設,除臨時施工管道和直埋電力、通信電纜外,不得少于、小于以下數(shù)量及規(guī)模:電力電纜不少于6條 ,集約通信管道不少于6孔,天然氣管道直徑不小于100毫米,供水管道直徑不小于200毫米,排水管道直徑不小于400毫米。
第六十六條 各種地下管道橫向穿越車行道時,其覆土厚度應滿足相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并不得小于0.7米。
沿城市道路路緣石埋設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統(tǒng)的低壓電源線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
與城市道路中心線平行埋設的其他地下管道(線),其覆土厚度應滿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術規(guī)定,并不得小于0.4米。
在人行道下設置的管線溝道,頂板裝飾應與人行道鋪砌統(tǒng)一,其頂面標高應與人行道設計標高一致。
各種檢查井、手孔等附屬設施,其頂面標高應與地面設計標高一致。
第六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上,若需新架設110千伏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力桿路,必須進行論證并經市級相關管理部門共同審查同意。在城市道路上,原則上不得新設其他永久性架空線桿路。
新設置的各種電力變壓器、通信交接箱、燃氣調壓器(箱)等設施,原則上不得占用現(xiàn)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現(xiàn)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線桿路和設施,應結合道路改造,按本條 要求逐步規(guī)范。
第九章 建筑方案設計招投標第六十八條 所有臨主次干路三層以上(含三層)建筑、投資額300萬元以上的單體公共建筑、組團級以上居住區(qū)的建筑群應進行建筑方案設計招投標。
第六十九條 建筑方案設計招標由建設單位與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或由建設單位委托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第七十條 建筑方案設計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進行。參加投標的設計單位不得少于三家,且必須至少一家具備建筑設計甲級資質。
第十章 附則第七十一條 危房加固解危工程或規(guī)劃區(qū)內村民建設自有住房,不適用于本技術規(guī)定,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二條 在本規(guī)定施行前,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已批準的各階段規(guī)劃設計和建設項目行政許可仍然有效。
第七十三條 本規(guī)定涉及的有關名詞含義,以附錄的《名詞解釋》為準。
第七十四條 市轄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株洲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名詞解釋
1. I類地區(qū)(舊城改造區(qū))
指湘江以東老城區(qū)及廠礦舊有生產區(qū)和居住區(qū)。
2. II類地區(qū)(湘江以東新建城區(qū))
指湘江以東,I類地區(qū)以外,城市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規(guī)劃建設區(qū)。
3. III類地區(qū)(湘江以西新建城區(qū))
指湘江以西,城市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規(guī)劃建設區(qū)。
4. 板式建筑
又稱條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長邊與短邊之比大于或等于2的建筑,并且短邊長度小于或等于16米。
5. 點式建筑
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長邊與短邊之比小于2的建筑。
6. 山墻
指條式建筑的短邊。山墻上可開設走道窗以及廚房、衛(wèi)生間、儲物間等次要房間窗。
7. 房屋計算高度
從室內地坪±0.00算起,到可居住和供人使用的頂層屋面結構層面為止。當室內地坪高于室外地坪0.45米時,其超出部分記入房屋計算高度。當室外地坪不等時,以最低點計算。當建筑物頂部分階時,可按階分段計算。
8. 永久性建筑
指歷史遺存的古建筑、已登記產權的建筑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在建建筑。
9. 裙房
指與主體建筑緊密連接組成一個整體的多、低層建筑。高層建筑的裙房的高度大于24米的,視為高層建筑的一部分。
10. 低層建筑
指層數(shù)為1層至3層或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
11. 多層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層居住建筑為4層至8層。
12. 高層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為9層以上(9層)。
13. 公寓式辦公建筑
指單元式空間劃分,有獨立衛(wèi)生設備的辦公建筑。
14. 辦公建筑
指非單元式空間劃分,按層設置衛(wèi)生設施的用于辦公的建筑。
15. 商業(yè)建筑
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類商品的專業(yè)零售和批發(fā)商店,以及餐飲等服務的建筑。
16. 商住(辦)綜合樓
指商業(yè)和居?。ㄞk公)混合的建筑。
17. 支路
在主城區(qū),一般指車行道為2車道,且規(guī)劃路幅寬度為2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
18. 次干路
在主城區(qū),一般指車行道為3或4車道,且規(guī)劃路幅寬度大于20米,小于或等于36米的城市道路。
19. 主干路
在主城區(qū),一般指車行道為4車道及以上,且規(guī)劃路幅寬度大于36米的城市道路。
20. 鐵路干線
指京廣、湘黔、浙贛線及其疏解線,規(guī)劃建設中的京廣、滬昆客運專線,株洲樞紐站等鐵路線和站場。
21. 港灣式停車港
在道路車行道外側,采取局部拓寬路面形成的,并與主、次干道間設有隔離帶的公共交通??繋А?/p>
22. 劃線式停車港
在道路車行道外側,局部拓寬路面形成的,并與主、次干路間未設置隔離帶的公共交通停靠帶。
23. 規(guī)劃用地范圍線
指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批準的詳細規(guī)劃和有關規(guī)定,劃定的具體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用地封閉線。
24. 建設用地
指規(guī)劃用地范圍線內建設項目的用地。建設用地面積不包括城市規(guī)劃道路紅線內的道路用地面積。建設用地面積是計算核定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技術經濟指標的基礎參數(shù)。其計算應精確到0.01平方米。
25. 集中綠地
指寬度不小于8米,總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塊狀公共綠地。
26. 道路紅線
規(guī)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
27. 建筑紅線
城市道路兩側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構筑物靠臨街面的界線,又稱為建筑控制線。
28. 一類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huán)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29. 主行洪區(qū)
指以原始地形為準,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
30. 河道限制使用區(qū)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