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革[1979]330號
頒布時間:1979-11-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黑龍江省革命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現(xiàn)有耕地,制止濫占、濫建等浪費土地現(xiàn)象,根據(jù)《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試行草案)》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有關規(guī)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農村(包括城鎮(zhèn)郊區(qū))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和國營農、林、牧、漁場等單位進行建設需要占用土地時,均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農村各項建設用地,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農村建設占用非耕地,由人民公社批準;占用耕地,須經公社審核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今后,農村社隊進行農田基本建設(包括興修水利、道路、植樹造林)、修建生產性房屋、文化福利設施、舉辦社隊事企業(yè)和社員蓋房等用地,均需由用地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逐級辦理審批手續(xù)。國營農、林、牧、漁場在場界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用地,一律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抄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
用地單位在申請核撥用地時,必須送交占用土地申請書,并附經批準的規(guī)劃設計文件或投資計劃(附平面位置圖),以及被占地生產隊的意見和補償辦法或調整土地方案。城鎮(zhèn)郊區(qū)的場、社各項建設項目、位置還需經城鎮(zhèn)規(guī)劃管理部門審核后,方能申請核撥用地。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地。凡擅自占地者,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四條 農村建設用地要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規(guī)定。除生產隊內部建設和社員建房外,各建設單位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給被占地生產隊應得的補償。因農田基本建設需要對相鄰社隊或場社的土地進行調整時,要顧全大局,充分協(xié)商,自愿互利,等價交換。
今后,凡屬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有正式手續(xù)的農村社辦事企業(yè)房屋建設和社員蓋房占用的耕地,均按批準用地數(shù)量,從批準當年起,核減農業(yè)稅面積。
第五條 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和國營農、林、牧、漁場,都要貫徹節(jié)約用地的原則,抓緊制定居民點和場區(qū)建設規(guī)劃,有計劃地逐步改造現(xiàn)有居民點和場區(qū),做到節(jié)約用地,合理用地。居民點和場區(qū)規(guī)劃,要精打細算,盡量不占耕地和平川可墾荒地。山區(qū)提倡依山建村。
第六條 農村社員宅基地,屬于生產隊集體所有。宅基地標準,按每戶三間房計算(在具體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時,應按其家庭人口多少,靈活掌握),包括房屋地基、倉房、庭院、廁所、畜圈、柴草垛在內,不得超過三百五十平方米。市鎮(zhèn)近郊要低于這個標準。原有宅基地,超過標準的部分頂自留地,或由生產隊另行安排使用。
第七條 農村磚廠,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坡取土燒磚,嚴禁亂挖亂采。對毀壞農田較多的磚廠,要責令停產,并負責修復農田,交所在生產隊耕種。
第八條 農村道路建設,要充分利用舊路。確需改線和新建的道路,要把是否節(jié)約用地,做為選擇新線路的重要依據(jù),從嚴掌握;努力做到新路成形,舊路還田。農村鄉(xiāng)社道路,一般可采用國家四級公路標準。
第九條 農村社隊和國營農、林、牧、漁場,要充分利用本單位有權使用的宜林荒地、荒山、溝塘兩岸、“四旁”空地和棄耕地,發(fā)展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但不得占用耕地。營造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林,要因害設防,講究實效,盡量少占耕地;必須占用耕地時,不得超過受庇護農田面積的百分之五。
第十條 對于認真貫徹本辦法,積極保護土地資源,節(jié)約用地,同浪費土地現(xiàn)象作斗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一條 對違犯本辦法,破壞土地資源,浪費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限期拆除工程和適當?shù)募o律處分。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工作的領導,要有專人具體負責日常工作,逐步健全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做到全面掌握本地土地資源的增減變化情況。對占地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及時總結交流經驗,堅決糾正與防止浪費土地的現(xiàn)象。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公布后,省及各地過去有關農村建設用地的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應即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