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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督辦反饋辦法

(2001年9月21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頒布時間:2001-10-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強化人大常委會的監(jiān)督力度,切實提高人大監(jiān)督質量,督促“一府兩院”認真落實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議意見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一府兩院”重要議題形成的書面意見,是人大常委會行使監(jiān)督權的重要載體。加強審議意見的督辦反饋,對于提高“一府兩院”的工作質量,促進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 審議意見由人大專門委員會根據(jù)“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和人大“三查(察)”情況提出初步意見,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并充分吸納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的意見、建議,會后由有關部門根據(jù)審議報告和組成人員的審議發(fā)言進行匯總、整理,最后形成審議意見的書面文件,由有關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后發(fā)出。

  第四條 審議意見的督辦反饋遵循對口負責的原則。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以人大常委會文件形式印發(fā)至“一府兩院”。審議意見交辦“一府兩院”有關部門后,人大專門委員會要及時與承辦部門對審議意見的辦事情況,要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反饋。

  第五條 審議意見處理情況的反饋材料要突出對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采取了什么措施,解決了什么問題,對現(xiàn)行條件下難以解決的問題,要作出具體的說明。

  第六條 審議意見的反饋,一般要求在常委會會議后的隔次會議上進行書面反饋,必要時,也可采取向主任會匯報等其它方式進行。

  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于審議意見反饋不滿意的,可以向承辦部門進行詢問。必要時,可以依法行使質詢權,對“一府兩院”的有關部門進行質詢,受質詢部門的負責人應親自到會接受質詢,并就質詢的問題進行答復。

  第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20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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