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guī)

安徽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決定的通知

皖政[1988]70號

頒布時間:1988-11-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關于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從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對我省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現通知如下:

  一、對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

    1、化肥、農藥、農膜由各級供銷合作社的農業(yè)生產資料公司和基層供銷合作社實行專營,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經營上述商品。

  2、省內大、中型化肥廠生產的優(yōu)質化肥,即:銅陵化工總廠和銅陵磷銨廠的磷肥、磷銨,淮南化肥廠的尿素和硝銨,馬鋼焦化廠的硫酸銨,以及安慶石化總廠的超產尿素,均由省農資公司統一收購。計劃外超產化肥由省農資公司同生產企業(yè)簽訂合同,按省核定的優(yōu)惠價格收購。地方小氮肥廠、縣以上磷肥廠以及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地方小磷肥廠生產的碳酸氫銨、過磷酸鈣,符合質量標準的均由產地的農資分公司和市、縣農資公司統一收購,超產部分由工商企業(yè)簽訂合同,按出廠價加百分之十的價格收購。省內農藥廠生產的農藥,凡納入省統一分配計劃的(品種附后),由省農資公司或委托產地農資公司統一收購。非統配計劃的品種,實行當地專營部門與工廠合同訂購,也可以聯銷或代銷。

  3、進口化肥、農藥、農膜(含原料)由省計委實行計劃管理。農墾、外貿系統自行進口部分,應交省農資公司統一經營,其生產自用部分由專營部門按計劃組織供應。工廠集資返還化肥,應交當地專營部門代銷。

  4、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化肥、農藥、農膜,及時支援農業(yè)救災。此項儲備任務由省農資公司承擔,儲備數量由省政府審定,儲備資金、利息由省農行和省財政解決。鑒于化肥、農藥、農膜經營受客觀因素影響很大,地(市)、縣兩級專營單位可按銷售額提取百分之三的儲備風險基金,專戶存儲,具體使用辦法由省供銷社和省稅務局另行下達,由同級稅務部門監(jiān)督執(zhí)行。

  二、統一化肥、農藥、農膜計劃管理

    1、對化肥、農藥、農膜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國家分配、省內生產、地方進口和協作進口(包括外貿、農墾進口)的優(yōu)質化肥、農藥中的骨干品種和農膜,全部納入指令性計劃管理。年度生產、收購、分配計劃,由省計委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下達,專項供應計劃由省計委、省供銷社下達;調撥計劃由省農資公司下達。地、市、縣分配計劃,由地、市、縣計委下達。

  2、地產碳銨、小磷肥、小品種農藥,每年由地、市、縣計委牽頭,會同工商部門,進行產需計劃銜接。自用有余的,先由上一級農資部門在省內組織平衡調劑。少量與省外協作的,需報省計委批準,由省農資公司簽發(fā)外運證。

  3、實行專營后,生產企業(yè)必須按照計劃組織生產,保證計劃的實現,不得自銷;專營部門對計劃和合同訂購的合格產品,必須及時收購,不得拒收或拖延收購。違者,以違反經濟合同法予以制裁。

  三、對主要品種實行統一綜合價

    1、大、中型化肥廠生產、國家計劃分配和進口的化肥,由省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核定的出廠價、進口價和計劃外同品種的進價,制定全省統一綜合平均銷售價格,下達各地執(zhí)行。用于糧、棉掛鉤的專項優(yōu)質化肥和獎售化肥,亦執(zhí)行省定綜合平均銷售價格。

  2、地產小化肥出廠價,由省物價部門本著優(yōu)質優(yōu)價的原則,分片核定,一般可在平均成本的基礎上加百分之十的利潤。銷售價格以地、市、縣為單位,制定統一綜合價,向農民公布。

  3、省內生產納入省分配計劃的農藥,由省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出廠價。農藥的銷售價格(包括省內生產和外購),以市、縣為單位,實行統一綜合價。省內生產的其他品種農藥,出廠價和銷售價(包括省外采購品種),由地、市、縣物價部門按照保本微利原則核定。

  4、農膜(包括國家調撥、省內自產、外匯進口、外協串換等)統由省物價部門制定出廠價,由市、縣物價部門制定綜合銷售價。

  5、物價部門每年應根據季節(jié)變化和供求情況,對化肥、農藥、農膜的出廠價和銷售價進行必要的調整。

  四、進一步整頓農資市場秩序

    1、各級政府都要成立以工商部門為主,物價、稅務、銀行、公安、生產、供銷部門參加的市場監(jiān)管領導小組,在今年內對農業(yè)生產資料市場進行一次徹底的清理、整頓。

  目前經營化肥、農藥、農膜的非專營單位和個人,必須在今年年底前停止營業(yè),變更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其庫存,經檢驗質量合格的,按出廠價移交專營單位;質量略低于標準的,削價交專營單位處理;質量低劣的,就地銷毀。非專營單位和個人今后如再經營上述商品,所得價款應予沒收。

  2、縣以下基層農技推廣單位結合有償技術服務所用少量化肥、農藥、農膜,由縣專營批發(fā)部門或基層供銷社按計劃供應,允許有償轉讓給農戶,但要執(zhí)行與當地基層供銷社統一的銷售價格,不得進行商業(yè)經營或倒買倒賣。有些小品種農藥,基層供銷社可以委托基層農業(yè)技術推廣單位代銷。

  3、生產主管部門對生產企業(yè)要嚴格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生產企業(yè)要進一步落實產品質量的出廠責任制,不合格的產品一律不準出廠。對制造、銷售偽劣產品的,不僅要賠償使用單位的經濟損失,而且要追究企業(yè)領導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格執(zhí)行國家政策

    1、供銷合作社肩負化肥、農藥、農膜專營重任,必須讓農民從專營中受益。在化肥、農藥、農膜供應中,不準以權謀私,搞內部私分;不準以私人名義搞批供;不準“開后門”,優(yōu)親厚友;不準亂收費、亂漲價;不準搭配商品;不準截留、挪用糧棉掛鉤等獎售專項肥;不準短斤少兩,損害農民利益;不準經營假冒、劣質產品坑害農民;不準供銷社內部其他部門經營;不準巧立名目搞不正之風。要及時做好供應,不誤農時?;鶎庸╀N社分配供應計劃和價格要張榜公布,接受社員代表、農民群眾的監(jiān)督。省供銷合作社每年組織一次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和查處,情節(jié)嚴重的,要給予必要的制裁。監(jiān)督部門要加強監(jiān)督管理。

  2、生產企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各項政策,顧全大局,履行合同,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對計劃、物價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3、為加強對專營工作的領導,省政府決定,由省計委牽頭,經委、農業(yè)、農行、供銷、外經貿、輕工、化工、物價、石化等部門參加,成立農業(yè)生產資料協調小組,負責研究、協調化肥、農藥、農膜生產、收購、進口、供應中的問題。各地也可成立相應的組織。

  4、計劃部門要加強對重要農業(yè)生產資料的宏觀控制,配套安排好工廠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和能源。物資、石化、電力等部門,要切實做好物資、能源的供應工作,幫助生產企業(yè)解決困難。銀行對化肥、農藥、農膜生產和專營所需的資金應努力保證供應。

  省政府過去所作的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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