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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qū)物價局關于房屋買賣代理收費的批復

寧價費發(fā)[2005]62號

頒布時間:2005-05-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寧夏自治區(qū)物價局

銀川市物價局:

  《關于房屋買賣代理收費項目并制定收費標準的請示》(銀價發(fā)[2005]16號)收悉。根據(jù)《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房地產(chǎn)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計價格[1995]971號)精神,現(xiàn)批復如下:

  一、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收費中的房屋買賣代理收費仍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3%?2%計收。

  二、房屋買賣代理收費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托方與房屋中介機構協(xié)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三、本批復自2005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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