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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寧夏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辦法》的通知

寧交通知[2005]170號

頒布時間:2005-09-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交通廳

廳屬各單位、各聯(lián)系企業(yè):

  現(xiàn)將修改后的《寧夏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執(zhí)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寧夏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辦法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路管養(yǎng)、公(水)路運輸、公路建設及其他交通機構的治安秩序,確保交通系統(tǒng)內部治安穩(wěn)定,根據自治區(qū)黨委、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意見》和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寧夏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廳直屬單位(含聯(lián)系企業(yè))均列入考核范圍之內。

  第三條 考核采取“聽、查、看、談”的方法。聽:聽取被考核單位綜治工作情況匯報;查:檢查各項規(guī)章制度、責任書和數據檔案情況;看:實地察看治安防范設施、消防器材是否齊備、完好、有效;談:召開職工、群眾座談會,聽取對被考核單位治安狀況的評價和意見。

  第四條 各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每半年對本單位的綜治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對自查情況要建立檔案。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對廳屬單位(含聯(lián)系企業(yè))的綜治工作每半年隨機抽查一次,年終與交通廳其他工作進行綜合考核。對不合格單位,按照《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一票否決權”暫行辦法》予以相應處罰。

  第五條 抓好以落實領導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龍頭工程”。將綜治工作列入黨委、行政議事日程,并納入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中。建立定期研究、部署、匯報和檢查工作制度,善于發(fā)現(xiàn)和及時推廣好典型、好經驗,全年研究綜合治理工作不少于3次。對影響穩(wěn)定的重大問題或突發(fā)事件在第一時間掌握控制,并及時研究報告、及時協(xié)調解決。堅持“一票否決權制”和責任查究制度,并同獎懲掛起鉤來。

  第六條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單位綜治第一責任人。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的單位,其行政“一把手”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一責任人;實行黨委領導下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單位,其黨委書記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認真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各單位綜治第一責任人與直管下屬單位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簽訂率達100%,做到逐級任務明、職責清。

  第八條 將綜合治理工作納入經濟責任制、生產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設規(guī)劃之中,有明確的治安管理指標,做到綜治工作與生產、業(yè)務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第九條 嚴肅查處案件和事故,做到“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責任查不清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責任人沒有處理結果不放過,積極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在本單位及所轄基層單位的落實。

  第十條 建立、健全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明確辦事部門,并形成網絡,切實做到綜治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第十一條 建設好綜治工作的群防群治網絡。單位設有專(兼)職保衛(wèi)干部,所屬基層單位要配備專(兼)職保衛(wèi)人員,健全治安調解和幫教組織,配齊義務消防人員,并能積極發(fā)揮作用。

  第十二條 建設綜合治理工作的治安管理防控網絡。嚴格財務管理制度,現(xiàn)金按規(guī)定存放,對機密文件、重要票證、高檔器材、貴重物品、槍支彈藥等做到存放規(guī)范保險,設施安全可靠,指定專人保管。

  第十三條 對重點部位實行“四化”(窗戶鐵欄化、房門鐵皮化、門鎖保險化、消防器材規(guī)范化),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保證重點部位不失控,值班制度落實。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有效防止重大刑事、治安案(事)件的發(fā)生。

  第十四條 建設綜治工作的基層政法網絡。設有交通公安機構的單位,要充分發(fā)揮其在綜治工作中的主力軍作用,不斷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有效地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 抓好以重點人口治安管理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為主要內容的“管理轉化工程”和以加強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為主要內容的“希望工程”。單位中的“兩勞”釋放人員沒有重新違法犯罪,對職工子女中未成年人加強教育和管理。

  第十六條 抓好以排查工作為主要內容的“穩(wěn)定工程”。強化職工隊伍管理措施,“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加強職工法制教育,加大“崇尚科學,反對迷信”等宣傳力度,堅決同“法輪功”等邪教組織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職工中沒有“黃、賭、毒”等違法行為,職工違法犯罪率逐年下降。對單位不安定因素能夠及時消除,妥善處置各種矛盾,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組織和工作機制,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主動及時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矛盾不上交、不激化,不發(fā)生群體上訪事件,達到內部治安穩(wěn)定。

  第十七條 單位內控對象底數清楚,對聘用工、臨時工和民工做到“兩交一批”(交本人的身份證和照片,由用人單位、保衛(wèi)部門雙重審批),并建有表冊登記。單位與施工隊簽訂治安責任書。

  第十八條 抓好以治安防范為主要內容的基層“創(chuàng)安工程”。廣泛開展“平安模范單位”、“平安模范小區(qū)”等多種形式的安全創(chuàng)建活動。

  第十九條 抓好“治亂工程”。充分發(fā)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切實做好重點整治,職工違法犯罪和單位發(fā)案能得到有效控制。

  具體要求:

  當年被判刑、勞動教養(yǎng)人數不超過本單位職工總數的0.5‰;

  當年受治安處罰人數不超過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

  三千人以上單位無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不超過2起,治安案件不超過4起;

  兩千人以上不足三千人的單位無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不超過2起,治安案件不超過3起;

  一千人以上不足兩千人的單位無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不超過1起,治安案件不超過2起;

  五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單位無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超過1起;

  不足五百人的單位杜絕各類案件的發(fā)生。

  第二十條 單位全年不發(fā)生重大火災事故和治安災害事故。

  第二十一條 單位如實報案,不隱瞞發(fā)案。公安保衛(wèi)人員、綜治機構成員不發(fā)生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二條 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宣傳教育。強化國家安全意識,暢通信息渠道,主動防范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主動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通報本單位的涉外活動情況,報告本單位發(fā)生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的情況和信息。

  第二十三條 報送綜治請示報告和統(tǒng)計報表準確及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比辦法》[寧交通知(2002)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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