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3-11-28 14:17:42.000 發(fā)文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完善村務公開制度,保障村民依法對村務進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維護村民的根本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對村務公開是指村民委員會對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財務、事務、政務事項,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時間和形式如實公布,接受村民監(jiān)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指導、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村務公開的指導、監(jiān)督、協(xié)調、服務工作。
農業(yè)、財政、教育、衛(wèi)生、價格、人口與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幫助村民委員會做好村務公開方面的工作,對涉農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依據、項目、標準等事項,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示。
第四條 涉及下列村務的事項至少一年公布一次:
?。ㄒ唬┐迥甓蓉攧帐罩闆r及其審計結果;
?。ǘ┐迕褙摀亩愂占捌涓郊拥氖绽U情況;
(三)宅基地的審批情況;
?。ㄋ模┯媱澤ぷ髦蟹袭斈晟叩挠g夫婦名單、獎勵優(yōu)待政策的落實、社會撫養(yǎng)費的收繳情況;
?。ㄎ澹┩烁€林還草補貼的兌付情況;
?。┐迕裎瘑T會成員的報酬。
第五條 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涉及下列村財務的項目至少半年逐項逐筆公布一次:
?。ㄒ唬┘w統(tǒng)一經營項目的收入和支出;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下?lián)艿母鞣N專項資金的數(shù)額及其使用;
?。ㄈ┘w經濟項目的承包、租賃、轉讓等費用的收繳情況;
?。ㄋ模┺r民合作醫(yī)療費的收繳、補貼及其支付情況;
?。ㄎ澹┫硎苷`工補貼的人數(shù)、標準、數(shù)額;
?。┪灞艄B(yǎng)標準及其落實情況;
?。ㄆ撸┐遛k公經費的開支。
第六條 涉及下列村務的事項應當及時公布:
?。ㄒ唬┐迮d辦的經濟、公益事業(yè)項目及其籌資投勞、招標投標、承包方案;
?。ǘ┧娰M的價格、用量和代收代繳情況;
?。ㄈ┩恋卣饔醚a償費用及其分配情況;
?。ㄋ模┚葹木葷⑸鐣栀浛钗锏臄?shù)額及其發(fā)放情況;
?。ㄎ澹┐寮w資產的購置、拍賣、承包、租賃、評估及其審計結果。
第七條 對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屬于村民小組辦理的事項,參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公開。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也可以同時通過會議、廣播電視以及印發(fā)明白卡和入戶告知等形式公布村務。
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會議、村民議政日、設立意見箱等形式,征求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村設立村務公開監(jiān)督小組,其成員由三至七人組成,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督小組成員。
第十條 村務公開監(jiān)督小組監(jiān)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執(zhí)行,其職責是:
?。ㄒ唬彶榇鍎展_各項內容的真實性;
?。ǘ┱髑蠛头从炒迕駥Υ鍎展_的意見、建議;
?。ㄈΥ鍎展_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作出答復或者進行整改;
?。ㄋ模┫虼迕駮h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匯報村務公開的監(jiān)督情況。
村務公開監(jiān)督小組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威脅或者打擊報復。對不履行職責的成員,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撤銷其資格。
第十一條 村民對村務公開行使下列權利:
?。ㄒ唬嫉膬热?、時間、程序等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村民委員會進行解釋和答復;
?。ǘ┪写鍎展_監(jiān)督小組查閱本村有關財務賬目、憑證;
(三)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研究討論涉及村務公開的事項時,應當有村務公開監(jiān)督小組一至二名成員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村務公開的內容公布后,村民有疑問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村民委員會詢問或者向村務公開監(jiān)督小組反映。村民委員會對村民詢問的事項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釋和答復;村務公開監(jiān)督小組對村民反映的事項應當進行審查,對有遺漏或者不真實的,應當督促村民委員會限期重新公布。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村務公開中形成的各種資料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對在村務公開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鄉(xiāng)(鎮(zhèn))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村民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反映??h級有關部門應當將反映的問題及時轉交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調查處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縣級有關部門轉交或者村民直接反映的問題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負責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督促村民委員會予以改正。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改正結果及時反饋給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村民。
村民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規(guī)定的時間里就其反映的問題,未作處理或者對村民委員會的改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反映,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成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限期辦理;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建立村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村務公開不及時、內容不全面、弄虛作假的或者不推行村務公開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提出批評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罷免負有主要責任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有前款行為的村民委員會,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限期改正,發(fā)現(xiàn)對提意見的村民打擊報復的,應當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