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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評價標準(試行)

津公消[2006]92號

頒布時間:2006-03-07 10:35:21.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公安局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于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意見的通知》(津政發(fā)[2005]112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強全市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標準。

  一、評價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

  二、評價內容與標準

 ?。ㄒ唬┓舷铝袟l件的,為消防責任制一級單位。

  年度內按照《通知》要求落實好各項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未出現(xiàn)本標準規(guī)定的二、三級評價條件情形的,為消防責任制一級單位。

 ?。ǘ┯邢铝星樾沃坏?,為二級單位。

  1.未明確消防工作分管領導的;

  2.未定期(每季度一次)召開消防工作例會的;

  3.對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未形成會議紀要或作出決定的;

  4.未根據本行政區(qū)域不同時期、不同季節(jié)、重大節(jié)日和發(fā)生火災的特點及國家對消防工作的總體要求,及時部署、督促、檢查落實消防工作的;

  5.消防安全工作具體職責分工不明確的;

  6.未按規(guī)定對本行政區(qū)域、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年度評價的;

  7.對公安消防機構告知整改的火災隱患未及時整改或整改情況反饋不及時的;

  8.未制定本行政區(qū)域、本部門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或未按規(guī)定組織演練的;

  9.對未達到消防設施建設標準的公共消防設施,每年完成改造工作未達到20%的;

  10.消防宣傳培訓教育制度不落實的;

  11.未制定本行政區(qū)域消防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的。

 ?。ㄈ┯邢铝星樾沃坏?,為三級單位。

  1.年度內發(fā)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

  2.對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報請政府批準的消防處罰案件,不按規(guī)定時限作出處罰決定的;

  3.不按消防設施建設標準建設公共消防設施的;

  4.每年對本行政區(qū)域消防事業(yè)經費的投入未做到逐年增加或不能保障日常消防工作需要的;

  5.對已列入消防規(guī)劃的消防隊(站)用地,擅自挪作他用的;

  6.因存在火災隱患或因火災善后工作不及時,引起群眾越級上訪后又復訪或被媒體和國家主管部門通報的;

  7.依法應經公安消防部門許可才能從事其他行政許可的事項,在未經公安消防部門許可的情況下,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許可的。

  三、評價的組織實施

 ?。ㄒ唬┦?、區(qū)縣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對消防安全責任制評價。

 ?。ǘ┦腥嗣裾畬^(qū)縣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評價,并在每年11月底完成。

 ?。ㄈ┰u價主要以查閱有關文件、資料、會議紀要、記錄、實地檢查和日常檢查的方式進行。

 ?。ㄋ模┰u價工作結束后,評價工作小組應當將評價情況向各區(qū)、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進行反饋,并寫出綜合評價報告向市政府領導做專門匯報。

 ?。ㄎ澹┟磕陮υu價成績?yōu)橐患壍氖腥嗣裾嘘P部門、區(qū)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彰,并予以一定的物質獎勵。對評價成績?yōu)槿壍?,責令限期整改同時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區(qū)縣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建立消防責任制評價檔案,如實記載平時專項檢查情況,作為年度評價的重要依據。

天津市公安局
二00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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