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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2007年修正)

頒布時間:2007-03-29 16:03:18.000 發(fā)文單位:杭州市人大常委會

 ?。?990年9月27日杭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

  準根據(jù)1996年5月24日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06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yè)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合法經營,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客運旅游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經營權,按照乘客要求提供不定點、不定線的運送服務,并按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九座以下(含九座)小型客運車輛。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yè)的主管機關。

  區(qū)、縣(市)的客運出租汽車行業(yè),由區(qū)、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

  市、區(qū)和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qū)內客運出租汽車的具體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價格、質監(jiān)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實行規(guī)模化、集約化經營。

  第五條 公民有權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人員和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有關部門應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章 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實施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客運出租汽車的發(fā)展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依據(jù)本條例和有關法規(guī)制定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的具體制度;

 ?。ǘ┖税l(fā)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營運證和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

  (三)配合價格、稅務部門制定客運出租汽車統(tǒng)一收費標準、收費方法和收費憑證;

 ?。ㄋ模┡浜瞎膊块T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yè)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ㄎ澹瓦\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對其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協(xié)調和服務;

  (六)處理乘客的投訴。

  第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模范遵守和執(zhí)行本條例,公開辦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眾監(jiān)督??瓦\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第三章 開業(yè)、停業(yè)管理

  第八條 全市客運出租汽車發(fā)展根據(jù)社會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狀況,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下達計劃額度,實行總量控制??瓦\出租汽車在市區(qū)的經營權通過競投等方式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所得用于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具體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從事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并在獲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后,辦理下列手續(xù):

 ?。ㄒ唬┫蚩瓦\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領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ㄈ┰陬I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營業(yè)執(zhí)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向保險機構投保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強制保險;

 ?。ㄋ模┛瓦\出租汽車必須安裝必要的安全防范裝置、經質監(jiān)部門檢驗合格并鉛封的客運出租汽車收費計價器;

  (五)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辦完上述手續(xù)的經營者按其注冊客運出租車輛發(fā)給營運證。第九條 通過有償方式獲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經營滿兩年后方可轉讓。受讓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具備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條件。轉讓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轉讓變更登記手續(xù)。

  通過行政審批等無償方式取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經營者因故不能繼續(xù)經營的,由負責審批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收回,不得轉讓。

  第十條 每輛客運出租汽車配備的駕駛員不得超過三名。

  第十一條 未取得本市營運證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活動。

  本市客運出租汽車應當按照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定的營運區(qū)域經營,不得從事起點和終點均在核定營運區(qū)域外的異地營運活動。

  客運出租汽車自核定營運區(qū)域載客至營運區(qū)域外時,可以自目的地載客順路返回核定營運區(qū)域。

  第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需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在變更前三十日內分別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xù),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后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三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要求停業(yè)的,應在停業(yè)前三十日內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報,辦理繳銷經營許可證、營運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及收費憑證的相關手續(x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并向稅務機關結清稅務手續(xù)。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十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除應當符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輛的統(tǒng)一規(guī)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図敯惭b客運出租汽車標志燈,裝置顯示空車待租、暫停服務標志;

  (二)使用規(guī)定的車型和標志色;在車身兩側明顯位置標明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名稱或標志,注明監(jiān)督電話;

 ?。ㄈ┰谝?guī)定位置貼有客運出租汽車起步費、每公里租費等內容的標價簽,實行明碼標價;(四)車身、車廂、行李廂整潔,座套干凈、舒適,車輛設施完好;

 ?。ㄎ澹┌凑找?guī)定放置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客運出租汽車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轉為非經營性車輛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清除客運出租汽車專用標志和專用設施。

  第四章 經營者

  第十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接受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管理、監(jiān)督、檢查和業(yè)務指導,嚴格財務管理制度,按章納稅繳費。

  第十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執(zhí)行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使用稅務機關監(jiān)制的發(fā)票;

  (二)建立并執(zhí)行營運交接班制度,在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需求高峰時段不得進行營運交接班;

 ?。ㄈ┌凑湛瓦\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ㄋ模┎坏蒙米愿淖兛瓦\出租汽車的車型、標志色和有關標志;

 ?。ㄎ澹┎坏脤⒖瓦\出租汽車交于無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營運。

  第十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保衛(wèi)和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九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對本單位從業(yè)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yè)道德教育和專業(yè)培訓,提高從業(yè)人員的素質。

  第二十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執(zhí)行市、區(qū)、縣(市)人民政府的各項應急決定,及時完成外事、搶險、防疫、救災、春運等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特殊任務。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執(zhí)行前款規(guī)定的特殊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付相關費用或者給予相應補償。

  第五章 駕駛員

  第二十一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服務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袷貒抑伟埠徒煌ü芾矸ㄒ?guī)及有關規(guī)章制度;

 ?。ǘy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發(fā)的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fā)的營運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

 ?。ㄈ﹥x表端莊,服裝整潔,語言文明,態(tài)度熱情,禮貌待客,為乘客提供方便,不在駕駛過程中吸煙;

 ?。ㄋ模┳袷貒彝鈪R管理規(guī)定,不得向乘客套匯、換匯和索要外幣;

  (五)不得敲詐勒索、刁難乘客,嚴禁利用客運出租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3钟媰r器準確有效,不得故意損壞計價器或使計價器失準,并接受質監(jiān)部門定期檢測;

 ?。ㄆ撸┌凑找?guī)定使用計價器和其他設施,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費,并出具發(fā)票;

 ?。ò耍┰跔I運中,車內無客時必須顯示空車待租標志,做到招手停車,車內有客時不得顯示空車待租標志;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載客,但不得在交通禁停地段停車上下客;暫停服務時,應當顯示暫停服務標志;

  (九)熟悉營運區(qū)域內的行駛路線,按照乘客指定的地點選擇最合理的路線,因故確需繞道的,應當向乘客說明理由;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拼載他人;

 ?。ㄊ┰诮唤影鄷r段內選擇與交接班方向、地點同向的乘客同向載客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使用同向載客指示牌;

  (十一)接受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檢查,遵守公共場所秩序,服從管理站點調度人員的調派;

 ?。ㄊ┌l(fā)現(xiàn)違法犯罪活動的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或本單位保衛(wèi)部門,不得知情不報;

 ?。ㄊ┩窘浿伟补芾矸照緯r,應當自覺進行治安登記,接受檢查。

  第六章 乘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在乘客比較集中的機場、車站、碼頭設立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站點,并有工作人員負責管理經營秩序;在飯店、賓館、風景點等公共場所可根據(jù)需要設立管理站點或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經營秩序。

  第二十三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規(guī)劃、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機場、車站、碼頭、醫(yī)院、旅游景點、娛樂場所和城市主要道路兩側適當位置等人流集中地設置客運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非法收取停車費用或阻撓其正常營運,不得采取擾亂正常營運秩序的手段為客運出租汽車招徠乘客。

  第二十四條 乘客在乘坐客運出租汽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坏脭y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超重、超寬、超長的物品;

 ?。ǘ┎坏脭y帶污損車內衛(wèi)生的物品;

 ?。ㄈ┎坏孟蝰{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要求;

 ?。ㄋ模┎坏冒磩佑媰r器、損壞車內設施;

 ?。ㄎ澹┎坏脕y扔廢棄物,不得吸煙;

 ?。┡浜像{駛員辦理出城登記手續(xù)。

  乘客不遵守前款規(guī)定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中斷營運服務。乘客污損車內設施的,應當賠償。

  第二十五條 乘客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支付車費和有關費用。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支付車費和有關費用:

 ?。ㄒ唬┳獬说能囕v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計價器,或者駕駛員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計價器的;

 ?。ǘ{駛員不按照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或者不出具發(fā)票的;

 ?。ㄈ┳獬说能囕v在起步價里程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未到達目的地的。

  第二十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車輛上發(fā)現(xiàn)乘客遺留物的,應當及時歸還失主,不得侵占;無法歸還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并在三日內上交所屬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或者公安機關、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受理乘客投訴后,應當在十日內作出答復。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受理乘客投訴后,應當在一個月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應當在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維護城市形象和經營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經考核可以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文明服務、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ξ慈〉每瓦\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營運證,或使用偽造、涂改、無效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營運證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活動的,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收繳偽造、涂改、無效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營運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guī)定裝置客運出租汽車標志燈或者空車待租、暫停服務標志,在夜間不啟亮客運出租汽車標志燈,車身兩側無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名稱或者標志,不按規(guī)定放置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或者未隨車攜帶營運證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ㄈ┎话匆?guī)定出具發(fā)票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话匆?guī)定安裝、使用計價器和其他設施,故意破壞計價器和其他設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暫扣營運證或者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十五日至三十日;

  (五)將客運出租汽車交于無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營運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瓦\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不按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拒絕載客、強行拉客、強行拼載、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ㄆ撸┛瓦\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服從管理站點工作人員調派,擾亂管理站點秩序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侮辱、毆打乘客或管理人員,侵占乘客遺留物的,暫扣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二至六個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

 ?。ò耍┪慈〉没蛘呤褂脗卧?、涂改、無效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活動的,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收繳偽造、涂改、無效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采取擾亂正常營運秩序手段招徠乘客或者阻撓其他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正常營運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犯罪或者其他行政違法行為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移交公安機關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或者駕駛員,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欠ㄞD讓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車一萬元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營運證;

  (二)從事起點和終點均在核定營運區(qū)域外的異地營運活動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ㄈ┥米愿淖兛瓦\出租汽車的車型、標志色或者有關標志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營運證;

 ?。ㄋ模┪唇I運交接班制度,或者在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需求高峰時段進行營運交接班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ㄎ澹┎话凑湛瓦\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要求報送有關信息,或者在客運出租汽車上隨意張貼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六)客運出租汽車轉為非經營性車輛,未清除客運出租汽車專用標志和專用設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執(zhí)行市、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急決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其停業(yè)整頓;

 ?。ò耍┰跔I運中,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空車待租、暫停服務標志,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同向載客指示牌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九)不配合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監(jiān)督檢查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停業(yè)整頓,對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暫扣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十五日至三十日。

  第三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記分辦法,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累積積分。

  根據(jù)記分情況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進行通報批評,直至停業(yè)整頓。根據(jù)記分情況對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進行培訓教育,或者暫扣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直至注銷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年度內被處以暫扣營運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或者三百元以上罰款的處罰累計達三次以上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吊銷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被吊銷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的,自被吊銷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領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

  第三十三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被吊銷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領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實施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對無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件的車輛予以暫扣,出具暫扣憑證,并通知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瓦\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經查實當事人屬非法營運的,或者當事人在車輛暫扣之日起二十日內不提供有效證明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提供營運證等合法營運憑證,或者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后,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發(fā)還被暫扣車輛。

  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并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公告三個月后仍不接受處理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可以委托拍賣機構將暫扣車輛予以拍賣,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用、車輛停放費用、罰款數(shù)額后尚有余款的,通知當事人領取。

  第三十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處罰,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實施。

  第三十六條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平等待人,文明管理。對以權謀私,徇私舞弊,敲詐勒索,違法亂紀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guī)定權限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1987年3月22日發(fā)布的《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1988年8月2日發(fā)布的《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違章經營處罰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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