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發(fā)[2008]13號
頒布時間:2008-05-15 11:02:58.000 發(fā)文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駐佳中省直單位:
《佳木斯市廣告、牌匾等戶外設施管理試行辦法》業(yè)經二○○八年五月四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佳木斯市廣告、牌匾等戶外設施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戶外廣告、牌匾設置行為,優(yōu)化城市市容,維護城市形象,根據《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佳木斯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設置戶外廣告、牌匾等戶外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設置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是全市廣告、牌匾等戶外設施設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其內設的專門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fā)布的經營資質審核、廣告內容的審批登記和監(jiān)督管理。教育、衛(wèi)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同城管、工商等部門協調一致地做好有關戶外廣告、牌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等戶外設施,提倡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要符合城市規(guī)劃要求、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發(fā)展的要求,并與周圍相鄰環(huán)境相協調。
第六條 臨街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外,符合設置條件的,要預留戶外廣告位置。新商服樓竣工前應當規(guī)劃門面牌匾的位置、規(guī)格和材質。
第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原則上不得改變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外飾面裝修和建筑風格。確需改、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改變建筑外飾面裝修的,設置人要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八條 取得城市戶外廣告、牌匾等戶外設施設置權的設置人,應自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按照批準的地點和位置,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等戶外設施。逾期不設置的,視為自行放棄設置權,依法撤消設置許可,但因不可抗力和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設置的除外。城市戶外廣告、牌匾等戶外設施使用期滿,需要延期使用的,要在期滿30日前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xù)。
第九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等戶外設施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R街的經營門面牌匾、櫥窗及樓體廣告,需采用LED管或霓虹燈勾畫廣告輪廓。
?。ǘ┲饕致返母黝惿碳?、店鋪的門面牌匾應推廣采用亮化照明。
第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時間、規(guī)格、設計圖、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需到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牌匾等戶外設施的設置人,應加強對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出現破損要及時修復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潔。
第十二條 設置人應當定期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等戶外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未及時發(fā)現和排除安全隱患,導致發(fā)生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倒塌墜落等事故,主管部門對設置人進行行政處罰,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牌匾等戶外設施,涉及其附著體物權的,要在審批前征得有關權利人的同意。
第二章 分 則
第十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取得城市公共空間資源的使用權。城市公共空間資源的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或拍賣等方式取得,成交后,主管部門就廣告空間使用者應享受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同使用者簽訂行政管理合同。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空間資源的使用權由主管部門委托具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空間資源實行有償、有期限的使用制度,期限為三檔:半年、一年、二年。城市公共空間資源使用費在國家沒有明確規(guī)定之前,執(zhí)行市場評估制度。
第十七條 舉辦各類公益活動、商業(yè)展會、文藝演出、節(jié)假日、重大慶典等,需設置懸掛臨時性戶外廣告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設置,設置期滿后自行拆除。
第十八條 單位、居民、個體工商戶張貼各類廣告,應當在統一規(guī)劃設置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禁止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構)筑物、樹木、線桿、燈桿、護欄、公共場所、街道等,張貼、散發(fā)、涂寫、懸掛各類廣告。
第十九條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妨礙居民正常生活,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載體上禁止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
第二十條 因城市規(guī)劃調整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設置期未滿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由主管部門提前15天書面通知設置者,設置者要按照規(guī)定時限拆除。由此給設置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設置人利用他人或自有交通工具外表和公共交通車輛內、外部設置戶外商業(yè)廣告的,要向主管部門繳納城市廣告空間資源利用費。
第二十二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及其設施,需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廣告名稱、設施樣式、設置地點、設置數量、設置時間等。
?。ǘI業(yè)執(zhí)照、廣告經營許可證等相應的合法資質證明。
?。ㄈ敉鈴V告及其設施的設計圖、設置實景效果圖及平面位置圖。
?。ㄋ模V告位置所有權使用權的證明或者與所有權使用權人簽訂的有關書面協議等。
?。ㄎ澹├霉参恢迷O置戶外廣告設施的,需有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證明。
(六)利用建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供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在規(guī)定工作日內辦結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核準設置,發(fā)給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10日內應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拆除。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期滿后,仍符合設置要求的,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設置、發(fā)布的戶外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標識、戶外廣告登記證號(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與廣告畫面的設置要同步實施,戶外廣告設施閑置時間超過10日的,不得空設,應設置公益廣告。
第二十七條 申請設置的公益廣告,在設置有效期內改作商業(yè)廣告的,要辦理變更手續(xù),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牌匾設置堅持一店(門)一牌(匾),以不遮擋采光和影響建筑特色及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原則,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樓體外墻立面定位設置。
第二十九條 嚴禁設置上下重疊牌匾,一店(門)設置多塊牌(匾),一樓以上的單位需設置牌匾的,可依次在一樓出入口處墻壁上有序設置小型指示牌匾,也可在室內設置統一的指示牌。
第三十條 設置戶外牌匾及其設施,必須向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嫔暾垼瑑热莅ㄔO置牌匾的用字、制作規(guī)格、式樣、材料和設置位置等。
?。ǘI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依法注冊登記的有關證照。
(三)設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權證明或租賃使用協議。
(四)牌匾設置實景彩色效果圖及文字說明。
?。ㄎ澹┥婕跋噜彊嗟挠邢噜彊嗳送獾淖C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設置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牌匾設置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設置行為。
第三十二條 設置的牌匾,內容僅限于本單位的名稱和標識。
第三十三條 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可以在每個出入口設置一處牌匾。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牌匾時要先由建筑物的管理者提出整體規(guī)劃,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在建筑物一樓設置的牌匾,要與建筑物本身及相鄰牌匾的高度、媒體形式、造型、規(guī)格、色彩等比例適當、協調。
第三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未經市戶外廣告、牌匾設置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牌匾的,由市戶外廣告、牌匾設置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依照《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guī)定,每處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或不辦理審批手續(xù)的,依法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中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按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牌匾等戶外設施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侮辱、毆打戶外廣告管理行政執(zhí)法人員,妨礙戶外廣告、牌匾管理行政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負責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位置使用權拍賣收入、戶外廣告設置空間占用費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在執(zhí)行本辦法中,依法做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為,按規(guī)定應當向市政府法制辦備案的,從其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城市空間和建(構)筑物,以文字、繪畫、圖像或其他表達方式,設置、懸掛、張貼、繪制各類商業(yè)廣告(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和服務)和公益廣告(各種政策、法律、法規(guī)、紀念、文化等活動的宣傳)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場地、空間、交通工具等(以下統稱位置)設置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電子翻板裝置、各類標牌、實物造型、彩旗、條幅、布幔、氣球、充氣拱門等物質載體。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牌匾,是指經營性單位、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組織在其經營場所(辦事場所、建(構)筑物)或其設施上,用于表示其字號(名稱)的招牌、匾額、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等設施。
第四十五條 空間資源占用費征收的范圍包括:利用廣場、水域、車站、公園、游園等公共場地設置的各類廣告;利用城市道路、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人行過街通道、公共汽車候車亭、書報亭、公共電話亭、電線桿、路燈桿等市政公共設施設置的各類廣告;利用公共汽車、出租車及其它機動或非機動車輛等交通工具車體設置的各類廣告;依附于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的各類廣告。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