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禁止以報紙形式印送廣告宣傳品及對印刷品廣告加強管理的通知

新出聯[1994]8號

頒布時間:1994-08-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新聞出版署 國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以來,在一些城市的公共場所,經常有人向群眾免費發(fā)送以報紙形式印刷的廣告宣傳品,有的則通過郵局隨報(郵件)附送和委托報刊零售網點發(fā)送。這類印刷品大都以非新聞內容為主,采用報紙的編排形式,具有明顯的報頭標志,定期或不定期連續(xù)印制、發(fā)送,印制和發(fā)行量也較大。為了加強對這類印刷品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任何單位(包括新聞出版單位)或個人,未經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準,均不得以報紙形式編印出版物。報紙是有固定名稱、刊期、開版,以新聞報道為主要內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頁連續(xù)出版物,也包括以非新聞性內容為主或出版周期超過一周的、以報紙形式(有固定名稱、刊期、開版)出版的散頁連續(xù)出版物。未經批準,擅自以報紙形式印制、發(fā)送的上述出版物,應視為非法出版物,由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予以查禁;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廣告經營單位散發(fā)、郵送印刷品廣告,必須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廣告發(fā)布經營資格。

  廣告經營單位連續(xù)發(fā)送某種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廣告,須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缡?、自治區(qū)、直轄市發(fā)送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初審后,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予以處罰。

  三、印刷品廣告不得出現任何非廣告內容,必須標明承辦單位名稱、地址、印制時間、工商登記號。散頁印刷品廣告,各頁均須標注“廣告”字樣。有固定名稱的印刷品廣告,名稱中必須含有“廣告”字樣。

  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予以處罰。

  四、新聞出版單位不得借出版非廣告內容出版物(包括增刊、副刊等)的形式或以其他名義,變相發(fā)布廣告,刊登“有償新聞”。不得刊載內容與廣告相混淆的文章。

  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予以處罰。

  五、印刷廠承接新聞或非新聞性內容與廣告同期編排的出版物,須查驗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準印證。各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在核發(fā)準印證時,應對廣告印刷品的稿樣進行嚴格審查,不允許其使用報紙形式。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由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