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廣字[1995]第270號
頒布時間:1995-10-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認定中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工商文字〔1995〕20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使用已故或離任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進行廣告宣傳,其廣告效果相當于使用現(xiàn)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做廣告。因此,同意你局對此類廣告的認定意見,即可按《廣告法》第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