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使用已故或離任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進行廣告宣傳處理意見的答復

工商廣字[1995]第270號

頒布時間:1995-10-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認定中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工商文字〔1995〕20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使用已故或離任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進行廣告宣傳,其廣告效果相當于使用現(xiàn)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做廣告。因此,同意你局對此類廣告的認定意見,即可按《廣告法》第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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