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禁止發(fā)布將人民幣變相作為獎券使用的廣告的通知

工商廣字[1996]第102號

頒布時間:1996-04-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來,一些單位為開展商品促銷或其他經營活動,發(fā)布將人民幣變相作為獎券使用的廣告。例如在廣告中稱,凡持有某種號碼、某種版或某種面值的人民幣,可換取標價超過其面值的商品、服務或兌換到超面值的人民幣等。此類廣告,影響了人民幣的聲譽,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經發(fā)現(xiàn),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并按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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