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社字[1998]52號
頒布時間:1998-07-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審計廳(局)、計委(計經委)、人民銀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對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基金失業(yè)保險基金開展專項財務檢查情況報告的通知》(國發(fā)[1997]4號)要求,現對侵占、挪用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基金、失業(yè)保險基金(以下稱兩項基金)的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兩項基金搞基本建設投資已經完工的項目,要通過直接變現、轉讓等方式收回本息;未完工的項目,要立即歸還占用的兩項基金,并按照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對于短期內確實不能收回本息的項目,應逐筆登記,并制定計劃及時催收。以上情況屬于政府研究決定或政府領導同意的,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負責落實。屬于主管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行決定投資的,由主管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落實。
上述不包括按照有關規(guī)定并經批準使用失業(yè)保險基金實施再就業(yè)的基本建設項目。
二、借出兩項基金或用兩項基金參與房地產投資、委托放貸等直接或間接投資,屬于政府研究決定或政府領導同意的,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負責收回本息;屬于主管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行決定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通過直接變現、轉讓等方式收回本息。收回本金時,在借出或購買時已在兩項基金中核銷的,按照收回金額記入兩項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銷的,按照收回數額沖減兩項基金暫付款;收回的利息等收入記入兩項基金其他收入。
三、用兩項基金購買的股票,要妥善保全,并制定計劃在適當的時候按照市價收回資金并返還兩項基金。用兩項基金購買的企業(yè)債券,采用兩種辦法處理:一是購買經批準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在債券到期時收回本息;二是購買未經批準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清理并退還占用的兩項基金。
四、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賬戶進行清理。除按規(guī)定在商業(yè)銀行開設賬戶外,一律取消在信用社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行業(yè)或企業(yè)內部銀行及結算中心等非金融機構開設的賬產。對兩項基金存入其他機構取得的利息要全部作為兩項基金的利息收入,轉作他用的,按私設小金庫處理。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辦的各種經濟實體(不包括按規(guī)定開辦的勞動就業(yè)服務企業(yè)和生產自救基地),一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脫鉤,由財政、審計部門對其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清理。需要注銷的經濟實體,應從其財產中如數收回占用的兩項基金,并按照現行企業(yè)財務制度的規(guī)定清償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不需要注銷的經濟實體,應通過轉讓的方式收回占用的兩項基金,但轉讓價值不得低于原值,轉讓取得的凈收益應按投資者出資比例或合同規(guī)定進行分配。收回本金時,在借出時已在兩項基金中核銷的,按照收回金額記入兩項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銷的,按照收回數額沖減兩項基金暫付款;收回的利潤等收入記入兩項基金其他收入。涉及到注冊資本、股權轉讓等變更或舉辦的經濟實體終止的,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六、用兩項基金購置的辦公設備、辦公用房、職工宿舍、離退休人員活動用房等固定資產,確屬實際工作需要的,列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固定資產管理。屬于為幫助失業(yè)職工再就業(yè)開展培訓所必須的固定資產,要按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屬于以經營為目的購置的賓館、飯店、旅游場所(包括以離退休人員活動中心名義購置的經營性場所)等固定資產要通過轉讓方式變現,取得的收入在購置時已經在兩項基金中核銷的,記入兩項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銷的,按照取得收入金額沖減兩項基金暫付款。
七、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其他行政部門)以各種名義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動用兩項基金上繳的資金(不包括調劑金)或管理費,必須制定計劃按照上繳數額全部歸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回的資金記入兩項基金其他收入。
八、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管理費購置固定資產進行清理。未辦理固定資產投資有關手續(xù)的,應盡快到投資主管部門補辦有關手續(xù),并按照規(guī)定分類入賬。
九、對于1994年11月22日財政部、勞動部《關于加強企業(yè)職工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9994]財社字第59號)下發(fā)前,被侵占挪用的兩項基金及管理費應如數追回;下發(fā)后發(fā)生的侵占挪用兩項基金或管理費除如數追回外,有關部門應對主管領導和當事人給予一定的處分;1998年4月1日后,再有侵占、挪用兩項基金行為的,除按上述兩種方式處理外,還要根據被侵占、挪用的數額大小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以上各種違紀行為中凡涉及犯罪的,都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不能以政紀或黨紀處分替代司法處理。具體處罰依據《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guī)處罰的暫行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在處置實物資產前,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并以評估確認結果作為轉讓資產的參考依據。對于被侵占挪用的兩項基金及管理費,確屬不能追回的部分,或者固定資產評估變現取得的收入小于購置原值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核銷。
十一、以前年度各種財務檢查、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未作處理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一并處理。清理檢查及處理情況,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并逐級上報(一式三份抄送勞動和社會保障、審計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應于1998年12月底將清理檢查及處理情況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