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標字[1999]第331號
頒布時間:1999-12-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加大商標行政執(zhí)法力度,強化商標管理工作,提高商標辦案質(zhì)量,更好地執(zhí)行《商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現(xiàn)就商標行政執(zhí)法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管理部門查處的商標違法案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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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標違法使用案件;
?。ㄈ┓欠ㄓ≈苹蛘哔I賣商標標識案件;
(四)商標使用許可違法案件;
(五)其他違反商標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案件。
二、商標侵權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地是指侵權行為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權物品生產(chǎn)地、運輸?shù)?、銷售地及倉儲地等。兩個以上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同一商標侵權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三、下列三種商標侵權行為,屬于《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
?。ㄒ唬┪唇?jīng)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ǘ╀N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ㄈ﹤卧臁⑸米灾圃焖俗陨虡藰俗R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四、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共有三種涉及商標犯罪的違法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商標犯罪違法行為的罪名為: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其中假冒注冊商標罪僅為商標犯罪行為的一種。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商標侵權行為,涉嫌商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公安機關尚未制定有關商標犯罪的立案標準之前,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商檢發(fā)研字[1993]12號)執(zhí)行。
五、相同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組合相同或者在視覺上無差別。
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gòu)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jié)構(gòu)相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
六、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
?。ㄒ唬┮院藴首缘纳虡藶闇剩灰陨虡俗匀藢嶋H使用的商標為準;
?。ǘ┮云胀ㄏM者的一般注意力作為評判的主觀標準,采取整體比較與商標顯著部分比較相結(jié)合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
七、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著特定聯(lián)系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方式、對象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著特定聯(lián)系的服務。
商品和服務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的,該商品與服務應當認定為類似。
八、商品或者服務類似的判斷:
?。ㄒ唬┮云胀ㄏM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客觀認識進行綜合判斷;
?。ǘ渡虡俗杂蒙唐泛头諊H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認定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據(jù)。
九、下列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的行為,不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ㄒ唬┥埔獾厥褂米约旱拿Q或者地址;
(二)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征或者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zhì)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值及提供日期。
十、《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屬于《商標法》第38條(4)
項所指的行為。其他損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也屬于《商標法》第38條第(4)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
十一、在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知名度較高且顯著性較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從而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損害該商標的顯著性或者聲譽的行為,可以適用《商標法》第38條第(4)項的規(guī)定個案處理,但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案件監(jiān)控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二、在注冊商標的寬展期內(nèi),商標注冊人提出續(xù)展申請且被核準的,商標專用權連續(xù)存在,他人在此期間內(nèi)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注冊人未提出續(xù)展申請,或者提出續(xù)展申請但未被核準的,該商標專用權自有效期滿后不受法律保護。
請求保護處于寬展期的商標的,投訴人應當提供續(xù)展申請證明,否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立案;已經(jīng)立案的,應當中止,待續(xù)展核準情況確定后再行處理。
十三、應委托方要求印制的商標標識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委托方也應承擔侵權責任。
十四、商標被許可人使用許可人注冊商標的,視為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的使用。
十五、在定牌加工中,加工方生產(chǎn)并銷售帶有委托方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雙方應當簽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十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未備案的,其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但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備案為合同生效條件的,未備案的合同不生效。
十七、注冊商標的轉(zhuǎn)讓不影響轉(zhuǎn)讓前已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許可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八、商標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其商標專用權范圍內(nèi),僅將該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自己也放棄商標使用權的商標使用許可。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nèi)可以作為商標權利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
十九、商標被許可人違反許可合同約定,超出被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使用期限或者商品數(shù)量的行為且構(gòu)成商標侵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許可人的請求依法查處。
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內(nèi)容有爭議且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中止案件處理,待合同爭議解決后再行處理。
二十、對經(jīng)銷明知或者應知是冒充注冊商標或者違反《商標法》第八條有關規(guī)定的商品的商標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限期改正。
二十一、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封存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被封存的物品可以由侵權嫌疑人自己保管,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保管。侵權嫌疑人自己保管的,應當出具保證書。
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投訴人的請求,對證據(jù)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或者封存措施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要求投訴人依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十三、根據(jù)《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43條的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調(diào)查取證時,對拒不執(zhí)行有關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zhuǎn)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等命令的,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經(jīng)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商標侵權案件,投訴人申請撤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作出責令賠償決定,但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依法追究侵權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標侵權行為作出罰款處罰的,應當以《商標法》
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為依據(jù)。對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罰款額不得低于非法經(jīng)營額的30%或者侵權所獲利潤的3倍;對情節(jié)嚴重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罰款額不得低于非法經(jīng)營額的20%或者侵權所獲利潤的2倍。
二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主動查處的商標侵權案件,在尚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前,可以應商標權利人的請求作出責令賠償決定。
二十七、根據(jù)《商標法》第39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賠償時,可以選擇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計算賠償額。
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一般是指銷售收入減去成本及應繳納的稅金。銷售收入的計算只涉及侵權人的實際收入,即已銷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庫存商品。
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是指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為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減少的利潤或者侵權人的銷售額乘以被侵權人銷售正常商品的平均利潤率的積。間接損失為被侵權人承擔的因調(diào)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所支付的代理費、調(diào)查費等合理費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