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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重新印發(fā)印花稅核定征收合同及比率表的通知

廈地稅發(fā)[2002]65號

頒布時間:2002-06-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地方稅務局、直征局、外稅分局、稽查局:

  《廈門市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我局的印花稅核定征收工作取得較大突破。2001年全市印花稅入庫近800萬元,同比增長近40%,核定征收稅款占全市印花稅收入比重達14%.為進一步搞好印花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辦法》有關規(guī)定,現將印花稅核定征收的合同及比率重新確定下發(fā),望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一、各級領導、全體干部要提高對核定征收方式在印花稅征管工作中重要性的認識,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印花稅收入持續(xù)、穩(wěn)定增長。

  二、對納稅人不能如實準確提供購銷合同及應稅憑證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印花稅:

 ?。ㄒ唬嵭杏』ǘ悈R總繳納的納稅人逾期未辦理匯總申報繳納的,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ǘ{稅人無法依《征管法》的規(guī)定,全面、完整向稅務機關報送應納稅憑證,如實申報納稅的;

 ?。ㄈ┘{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ㄋ模┻B續(xù)兩年被查處偷逃印花稅的。

  三、對于納稅人具有合同性質的支出,可參照本通知以項目支出為計稅依據采取核定征收。

  四、各基層局要加大對進出口貿易合同、大型商業(yè)企業(yè)購銷合同、固定資產購銷合同、汽車租賃合同等薄弱環(huán)節(jié)的核定工作,不斷加強印花稅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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