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2003]149號
頒布時間:2003-12-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yè)人員再就業(y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有關精神,現(xiàn)將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于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其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農產品的具體范圍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依據(jù)現(xiàn)行《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確定,并報總局備案。
“以銷售農產品為主”是指納稅人月(次)農產品銷售額與其他貨物銷售額的合計數(shù)中,農產品銷售額超過50%(含50%),其他貨物銷售額不到50%.二、增值稅起征點調整政策是國家鼓勵社會就業(yè)、提高經(jīng)營者收入的重要措施,各級國家稅務局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對于從事農產品以外其他貨物銷售的納稅人,要嚴格執(zhí)行起征點調整政策的規(guī)定,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應一律免征增值稅,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變通政策。
三、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增值稅和營業(yè)稅起征點后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80號)規(guī)定,加強對銷售非自產農產品個體戶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
抄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