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頒布時間:1999-03-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道路上的交通行為或者與道路交通管理有關的活動,除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外,還應遵守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是指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鄉(xiāng)村道路、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和胡同(里巷)、樓間甬道、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規(guī)定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為有效控制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本市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

  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的道路交通活動受法律保護,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都有勸阻、檢舉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交通秩序,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

  第六條 對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道路上進行的交通活動,應當遵循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 車輛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交驗下列證件:

 ?。ㄒ唬C動車合法來歷證明;

 ?。ǘ┙M織機構資格證書、個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ㄈC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

  (四)其他有關證件。

  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機動車,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后,核準注冊登記,發(fā)給號牌和行駛證。

  第九條 領有本市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涍\機動車、掛車按規(guī)定噴貼本車放大號牌號碼,駕駛室兩側車門噴刷單位名稱;

 ?。ǘ┐笮统鲎饪蛙嚢匆?guī)定噴刷注冊名稱,其他大型客車噴刷單位名稱;

  (三)小型出租客車按規(guī)定噴刷注冊名稱,車頂安裝出租標志燈;

 ?。ㄋ模燔?、起重車和載質量在2噸以上的貨運汽車,前后車輪之間按規(guī)定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ㄎ澹┌匆?guī)定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志;

 ?。┙乖谇昂髶躏L玻璃上張貼、懸掛廣告或在車頂設置立體廣告。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改變車身外觀、車型結構或者更換發(fā)動機、車架,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shù)焦步煌ü芾聿块T辦理報廢手續(xù),交回號牌和行駛證,注銷登記。

  報廢的機動車應當?shù)奖臼薪泧遗鷾实臋C動車回收拆解單位解體或銷毀,繼續(xù)在道路上行駛的,予以強制報廢。

  第十二條 教練車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核發(fā)教練車號牌,方準用于教練。非教練車不準用于教練。

  教練車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不準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須按規(guī)定的期限參加檢驗;不能按期檢驗的,須事先辦理延期手續(xù)。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須交驗機動車行駛證、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及有關證件。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機動車進行臨時檢驗。

  第十四條 因交通事故損壞的機動車需要維修時,應持有事故發(fā)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機動車維修單位承修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須建立機動車修車臺賬,詳細登記以備查驗。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整車型號、編號、發(fā)動機號碼、底盤號碼或車輛識別代號;

 ?。ǘ﹤卧?、冒領、涂改、挪用機動車注冊登記文件或檢驗合格標志;

 ?。ㄈ┦褂妹髦莻卧?、冒領、涂改、挪用的機動車注冊登記文件、號牌、行駛證或檢驗合格標志;

 ?。ㄋ模┓欠ㄆ囱b機動車輛;

 ?。ㄎ澹┥米园惭b或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特種車輛警報器、標志燈具、徽記、號牌或使用證;

 ?。┓欠ú鹦痘蚩哿魴C動車號牌、行駛證。

  第三章 駕駛員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或換發(fā)機動車駕駛證,除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外,還須接受必要的駕駛適應性檢測,參加交通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和考試。檢測、考試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準駕駛無號牌、無行駛證的車輛;

 ?。ǘ┎粶适湛措娨暬驇Ф鷻C、耳塞收聽廣播;

  (三)不準使用移動電話或查看傳呼信息;

  (四)不準服用抑制神經的制品、制劑;

 ?。ㄎ澹┏C正視力的駕駛員配戴符合標準的眼鏡;

 ?。┬⌒涂蛙囻{駛員及前排乘員使用安全帶;

 ?。ㄆ撸┸囕v在行駛中,不準開車門;

 ?。ò耍{駛摩托車不準持物、不準在車把上懸掛物品、不準攀扶其他車輛或被攀扶;

 ?。ň牛┯鐾V剐盘枙r,不準通過;

 ?。ㄊ┎粶蕦嵤┓恋K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在實習期內駕駛車輛時,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粶薁恳收宪?;

 ?。ǘ┎粶释蠋嚢铏C、發(fā)電機等專用機械;

 ?。ㄈ┎粶蜀{駛試車的車輛;

  (四)不準駕駛營運性客車。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交通事故記分制度,凡記分達到規(guī)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員,須參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駕駛證:

 ?。ㄒ唬┧劳?、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ǘ{駛證有效期滿后6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辦理換證手續(xù)的;

 ?。ㄈ┌l(fā)生交通違法行為后3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的;

 ?。ㄋ模┌凑沼浄种贫冗_到規(guī)定分值后6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的;

  (五)因身體原因喪失駕駛能力的。

  第四章 車輛通行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谕騽澯袃蓷l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左側車道供小型客車行駛,右側車道供其他車輛行駛;

 ?。ǘ┰谕騽澯腥龡l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左側車道供小型客車行駛,中間車道供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帶掛車的汽車除外)、客運出租汽車行駛,右側車道供其他機動車行駛;

 ?。ㄈ┰谠O有公共交通車輛專用車道上,只準公交車和交通班車行駛,其他機動車需穿行公共交通車輛專用車道轉彎的,在不影響公交車輛和交通班車行駛的情況下,可以在30米的距離內借道行駛;

 ?。ㄋ模┰诓环恋K其他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除輕便摩托車外,可以向左借用相鄰的一條車道超車或向右借用相鄰的一條車道(不含公共交通車輛專用車道)行駛。

  第二十二條 二輪摩托車行駛,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只準在本車道右側行駛;

  (二)不準曲折行駛;

 ?。ㄈ┎粶逝c其他車輛在本車道并排行駛。

  第二十三條 車身兩側各不足一米的道路,一般不準機動車通行。但本道路兩側的單位、住戶及有關的機動車,可以駛入或駛出。

  第二十四條 下列車輛在寬闊、空閑、視線良好的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

 ?。ㄒ唬┢鹬剀嚒⒋笮推桨遘?、四輪農用運輸車為40公里;

 ?。ǘ┤嗈r用運輸車為30公里;

 ?。ㄈ埣踩藢S密嚍?5公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拖拉機、四輪農用運輸車時速不準超過15公里,小型拖拉機、三輪農用運輸車時速不準超過10公里,其他機動車時速不準超過20公里:

 ?。ㄒ唬┰诼坊牡缆飞闲旭?;

 ?。ǘ┩ㄟ^反向彎路、連續(xù)彎路、傍山險路、漫水路(橋)或駝峰橋;

 ?。ㄈ┩ㄟ^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

 ?。ㄋ模┩蠋嚢铏C、發(fā)電機等專用機械。

  機動車出入門口或倒車時,時速不準超過10公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須減速通行:

 ?。ㄒ唬┩ㄟ^沒有人行橫道的道路,遇有少年兒童列隊或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橫過車行道;

 ?。ǘ┩ㄟ^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有障礙的路段;

 ?。ㄈ┩ㄟ^設有注意行人標志、注意兒童標志、注意危險標志、易滑標志、村莊標志、堤壩路標志、減速讓行標志的路段。

  第二十七條 帶掛車的貨運機動車、半掛車、大型平板車、大型客車、農用運輸車、電瓶車或裝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拖帶掛車或者牽引車輛。

  機動車拖帶專用機械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轉彎、掉頭、變更車道、靠路邊停車時,須提前在100米至30米的地方開轉向燈;轉彎、掉頭、變更車道、靠路邊將車停穩(wěn)或駛離停車地點進入本車道后,須立即關閉轉向燈。

  機動車夜間行駛時,前車已開遠光燈的,同向行駛的后車距前車不足30米的,不準使用遠光燈。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

 ?。ㄒ唬┌l(fā)生交通事故有條件使用的;

 ?。ǘ恳虮粻恳模?/p>

 ?。ㄈ┮归g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

  機動車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

 ?。ㄒ唬┤松怼⒇敭a安全受到威脅的;

 ?。ǘ尵任V夭∪说?;

 ?。ㄈ┯泄簿囎o衛(wèi)的。

  除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外,機動車不準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三十條 在外環(huán)路以內道路(含外環(huán)路)及塘沽、漢沽、大港建成區(qū)道路,晝夜禁止機動車輛鳴喇叭。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不準使用警報器;兩車以上行駛時,無特殊情況的,后車不準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一條 車輛通過五叉以上交叉路口時,右邊隔一個路口的,須按直行通過;右邊隔兩個以上路口的,須按左轉彎通過;直對的路口,須按直行通過。

  第三十二條 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C動車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減速慢行;

 ?。ǘ┰趧澯袑蜍嚨赖穆房?,按行進方向分道行駛;

  (三)向左轉彎時,機動車緊靠交叉路口中心點小轉彎,非機動車繞過交叉路口中心點大轉彎;

 ?。ㄋ模┺D彎車輛讓直行車輛先行;

 ?。ㄎ澹┫鄬Ψ较虿煌惖能囕v均轉彎時,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

 ?。┫鄬Ψ较蚍菣C動車均左轉彎時,未到路口中心點的車輛讓已過路口中心點的車輛先行。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在下列道路通行,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ㄟ^鐵路道口時,不準熄火或空檔滑行;

 ?。ǘ┰诎诫U路會車時,靠山壁的一方,須緊靠山壁讓對方先行;

  (三)上陡坡、通過反向彎路、連續(xù)彎路、傍山險路或拖帶攪拌機、發(fā)電機等專用機械時,不準超車。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遇有交通阻塞時,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诒拒嚨酪来蔚群颍?/p>

 ?。ǘ┎粶蚀┎逡来蔚群虻能囕v;

 ?。ㄈ┎粶蔬M入非機動車道行駛;

 ?。ㄋ模┎粶试谌诵袡M道或者禁止停車區(qū)內停車。

  第三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乖谌诵械馈⑷诵羞^街天橋騎行;

 ?。ǘ┬罅嚥粶蔬M入外環(huán)路以內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ㄈ┎粶试谲囆械郎贤A?。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上騎自行車,可以附載一名不滿12周歲的兒童,但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行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陡坡、隧道或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須下車推行。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臨時停車,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错樞蟹较?,緊靠道路邊緣線停車,前、后右側車輪外緣距路緣石不得超過0.3米;

 ?。ǘ┰谠O有隔離設施的機動車道上不準停車;

 ?。ㄈ┸囆械酪粋扔姓系K物,距障礙物20米以內的另一側不準停車;

 ?。ㄋ模┰谲囆械纼蓚韧\?,兩車距離不準在20米以內;

  (五)不準無故突然停車。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車移開:

 ?。ㄒ唬┌l(fā)生故障不能行駛的;

 ?。ǘ┌l(fā)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駛的;

 ?。ㄈ┡R時停車后,駕駛員離開車輛的;

  (四)在允許停放車輛的路段不按規(guī)定停放的。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摩托車除外)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在車身后50至30米處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夜間還須開示寬燈、尾燈。

  第四十條 營運性的大、中型客車,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的路線、站點行駛或???。

  營運性的客車在道路上行駛時,不準行駛攬客或隨意停車攬客。

  第四十一條 貨運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須將超出部分卸到不影響道路交通的場地。

  第四十二條 客運汽車車身外部不準載物。

  大型客車車頂行李架載物,高度從行李架底部起不準超過50厘米,車輛高度在3.5米以上的,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米;長度和寬度不準超出行李架,載質量不超過出廠核定標準。

  小型客車車頂行李架載物,高度從行李架底部起不準超過30厘米,長度和寬度不準超出行李架,載質量不超過出廠核定標準。

  第四十三條 摩托車載物,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热喣ν熊囍粶试诳缍穬容d物,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1.5米,長度和寬度不準超出跨斗,載質量不準超過100公斤;

 ?。ǘ┒喣ν熊囍粶试诤筌囎d物,載質量不準超過60公斤,后車座載物時不準載人;

  (三)三輪輕便摩托車載物時,長度和寬度不準超過后車廂;

  (四)二輪輕便摩托車后貨架載質量不準超過30公斤。

  第四十四條 農用運輸車載物,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r用運輸車載物超出車廂時,貨物上不準載人;

 ?。ǘ┤嗈r用運輸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1.5米,長度、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ㄈ┧妮嗈r用運輸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5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身,后端不準超出車廂1米。

  第四十五條 車輛載人,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涍\機動車載物時,貨物前或兩側不準附載押運、裝卸人員;

 ?。ǘ┺r用運輸車、后三輪摩托車不準超過4人;

 ?。ㄈ﹤热喣ν熊囓囎酝馊魏尾课徊粶瘦d人;

 ?。ㄋ模┒喣ν熊囻{駛員座位前不準載人;

 ?。ㄎ澹┤嗆囕d物時貨物上不準載人;

 ?。埣踩藢S密嚥粶瘦d人。

  前款規(guī)定的車輛載人時,乘車人不準站立。

  第四十六條 車輛駕駛員駕車時,不準故意擠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礙他人的交通安全。

  第五章 道路及交通設施

    第四十七條 道路的規(guī)劃、建設和交通安全、管理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

  第四十八條 在道路上施工作業(yè)時,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がF(xiàn)場設置安全防圍設施,施工作業(yè)路段兩端設置警告交通標志,禁行或限行的,設置交通禁令標志及其他安全設施;

 ?。ǘ┮归g或視線不良時,施工現(xiàn)場設置有效的警示照明設備;

 ?。ㄈ┰谕诰虻缆窌r,縱向挖掘應分段施工,橫向挖掘不能及時恢復的,須鋪設符合規(guī)定的覆蓋物;

  (四)施工完畢后須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并將現(xiàn)場遺留物清除干凈。

  第四十九條 下列占用道路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

 ?。ㄒ唬┰O置停車場(處)的;

  (二)在城市道路兩側開辟通道或在臨街建筑物設置臺階、門坡等附屬設施的;

  (三)設置廣告牌、指路牌、廣告燈箱、地射燈或其他宣傳設施的;

 ?。ㄋ模┰诔鞘械缆飞霞茉O或維修管道、線路、幔帳的;

  (五)臨時裝卸貨物的;

  (六)修剪、砍伐樹木影響交通的;

 ?。ㄆ撸┻M行體育文娛、宣傳咨詢、影視拍攝或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五十條 道路出現(xiàn)水毀、坍塌、坑漕、隆起、溢水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修復;不能及時修復的,應當設置引導交通的標志和安全設施。

  樹木、線桿、架空線、廣告牌、標志牌及其他設施出現(xiàn)傾斜、斷裂或倒塌影響交通時,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排除。

  第五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yè)街道、居民住宅區(qū)、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停車場竣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參加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準使用。

  第五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道路交通設施實施監(jiān)督管理。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動、涂改或故意損毀交通設施。確需占用、移動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損毀交通設施應當賠償。

  第五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車輛通行時間、劃定限制通行區(qū)域、核發(fā)機動車通行憑證、確定臨時通行或禁行辦法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六章 行人和乘車人

   第五十四條 行人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準在車行道、橋梁、隧道或交通安全設施等處逗留;

 ?。ǘ┎粶蚀┰?、攀登或跨越隔離設施;

 ?。ㄈ┎粶试诔擎?zhèn)街道和公路上玩耍、拋物、潑水、散發(fā)印刷品廣告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四)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ㄎ澹┎粶蕶M過劃有中心實線的車行道。

  第五十五條 公交車輛、交通班車站點設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隔離設施上的,上下乘客須避讓車輛,并直行通過非機動車道。

  第五十六條 乘車人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粶试跈C動車道上等候車輛;

 ?。ǘ┰谲囆械郎喜坏脧臋C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ㄈ┟髦{駛機動車的人員無駕駛證或飲酒的,不準乘坐;

  (四)車輛在行駛中不準與駕駛員閑談或妨礙駕駛員操作;

 ?。ㄎ澹┎粶氏蜍囃馔稊S物品;

 ?。┏俗喣ν熊囍粶首隈{駛員身后的座位上,不準側坐或倒坐;

 ?。ㄆ撸┏俗卉囕v、交通班車,依次在站點候車,待車停穩(wěn)后,方可按順序上下;

 ?。ò耍┎粶试谲囕v行駛中開啟車門、車廂;

 ?。ň牛C動車發(fā)生故障或交通事故須在車行道停車時,除緊急救險外,乘車人須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第七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五十七條 遇經交通事故現(xiàn)場,駕駛員、行人應主動協(xié)助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無關人員不得強行進入、通過、破壞事故現(xiàn)場。

  第五十八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五十九條 醫(y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交通事故的傷者,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供醫(yī)療單據(jù)和診斷證明書。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六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路口通行規(guī)定的;

 ?。ǘ┰诮Q區(qū)域內鳴喇叭的;

  (三)不按規(guī)定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ㄋ模┎话匆?guī)定牽引車輛或拖帶掛車的;

  (五)不按規(guī)定臨時停車的;

  (六)教練車挪作他用或非教練車用于教練的;

 ?。ㄆ撸┻`反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

  第六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分道、借道行駛規(guī)定的;

 ?。ǘ┻`反行駛速度規(guī)定的;

 ?。ㄈ┻`反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

 ?。ㄋ模┻`反載人、載物管理規(guī)定的;

 ?。ㄎ澹┰趯嵙暺趦锐{駛試車的車輛或營運性客車的;

 ?。C動車駕駛員故意擠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礙他人交通安全的。

  第六十三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1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行人或乘車人違反本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5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活動,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欠ㄕ悸返?;

 ?。ǘ┓欠ㄔ诘缆飞鲜┕ぷ鳂I(yè)的;

 ?。ㄈ┥米哉加?、移動、涂改或故意破壞交通設施的;

 ?。ㄋ模┥米愿淖冘嚿硗庥^、車型結構或更換發(fā)動機、車架的;

 ?。ㄎ澹┻`反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

  (六)未經允許強行進入、通過或破壞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

  (七)駕駛報廢機動車輛上路行駛的;

 ?。ò耍┓欠哿魴C動車駕駛證的。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強制拆除:

 ?。ㄒ唬┓欠ò惭b警燈、警報器的;

 ?。ǘ┓欠ㄕ加玫缆方ㄔ旖ㄖ铩嬛锘蛟O置路障的;

  (三)在道路上非法設置廣告牌、指路牌、廣告燈箱、地射燈或其他宣傳設施的;

  (四)在道路上非法設置影響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功能的設施或物品的。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處罰外,對于無其他駕駛員代替駕駛或者違法行為尚未消除、不能立即放行的車輛,可以采取滯留措施:

 ?。ㄒ唬┚坪篑{駛機動車的;

 ?。ǘ┻^度疲勞時駕駛機動車的;

 ?。ㄈo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ㄋ模{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的機動車的;

 ?。ㄎ澹┰趯嵙暺趦冗`反實習駕駛規(guī)定的;

  (六)駕駛兩輪摩托車未帶安全頭盔的;

  (七)被暫扣駕駛證正證和副證的;

 ?。ò耍┗加屑膊』蚱渌恋K安全行車的。

  依照前款規(guī)定滯留車輛,滯留原因消除后,應當立即放行。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車輛、物品,可以予以扣留:

 ?。ㄒ唬o號牌、無行駛證的車輛;

 ?。ǘ┯薪煌ㄕ厥孪右苫蛘叻缸锵右傻能囕v;

 ?。ㄈ┙煌ㄕ厥滦梃b定的車輛;

 ?。ㄋ模┺D向器、制動器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當場不能修復的;

 ?。ㄎ澹┸囕v號牌或發(fā)動機、底盤號碼與行駛證記載不符的機動車輛;

  (六)轉借、涂改、偽造、挪用、冒領號牌或行駛證的機動車輛;

 ?。ㄆ撸┻_到國家報廢標準的而在道路上繼續(xù)行駛的車輛;

 ?。ò耍┓欠ㄕ嫉赖奈锲?。

  第六十九條 被扣留車輛、物品的移動、保管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物品可能腐爛、變質的,由扣留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科學、文明管理道路交通,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應忠于職守,秉公執(zhí)法,文明執(zhí)勤,在執(zhí)勤中遇到公民有危難時,應積極予以救助。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舉報,不及時處理的;

 ?。ǘ┎话匆?guī)定核發(fā)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其他證件的;

 ?。ㄈ┎话匆?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或采取強制措施的;

 ?。ㄋ模┢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關于頒布〈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辦法〉的通知》(津政發(fā)〔1988〕69號)同時廢止。

  相關文件: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200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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