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一開始就是一般的債券,但是和普通的債券不同的是,債券的購買者可以在以后將其轉換為股權,這樣就導致了可轉換債券除了具有一般的債券的負債性質,同時還具有權益的性質(因為當債券購買者將其轉換為股票后,實際上變成了購買者購買了債券發(fā)行方的股票),所以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初始確認時才需要將其包含的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負債成分確認為應付債券,權益法成份確認為資本公積。
對于可轉換公司債券初始確認的處理,可以參照如下思路:
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現(xiàn)值
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發(fā)行價格—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
負債成份分攤的交易費用=交易費用×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
權益成份分攤的交易費用=交易費用×權益成分的公允價值/(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
借:銀行存款(發(fā)行價格—交易費用)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倒擠)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權益成份-權益成份分攤的交易費用)
負債成份應分攤的交易費用實際上是計入了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中。
分攤交易費用后,對于發(fā)行方來說,自己承擔的實際利率是高于市場的實際利率的。那么這個時候需要計算包含了相關稅費的債券的實際利率,比如債券負債成分公允價值為900萬元,分攤的交易費用為20萬元,那么這里對于發(fā)行方來說,債券的公允價值其實就變成了880萬元了,因為發(fā)行方實際是支出了費用的,相當于是收到的發(fā)行收入減少為880萬元了,那么應該按照新的公允價值880萬元來計算實際利率。也就是說,發(fā)生了交易費用后的實際利率和市場上的實際利率是不一致的,此時需要重新計算實際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