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程序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不需向工商機關辦理變更或其變更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為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fā)生變化之日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辦稅服務廳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2)所需資料
納稅人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應填制《稅務登記變更表》,涉及稅種變更的同時填制《納稅人稅種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復印件(因變更工商登記而變更稅務登記的);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不需向工商機關辦理變更或其變更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而變更稅務登記的) ;
3、發(fā)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
4、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依據(j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第7號)
(3)業(yè)務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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