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在2008年收到上級財政部門專項經費10萬元,記入“專項應付款”貸方,本期所發(fā)生費用記入“專項應付款”借方,年末“專項應付款”余額為0。請問老師如果按照財稅[2008]151號規(guī)定,2008年我單位取得10萬元的財政資金應計入當年收入總額的話,那我在“專項應付款”借方記入的10萬元費用是否可以作納稅調減處理呢?
【解答】
貴公司收到的上級財政部門專項經費,如果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guī)定,應計入取得年度收入總額計征企業(yè)所得稅,那么該專項經費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就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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