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guī)定,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ǎn),其于某一會計期末的賬面價值為公允價值,如果稅法規(guī)定按照會計準則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計稅時不予考慮,即有關金融資產(chǎn)在某一會計期末的計稅基礎為其取得成本,會造成該類金融資產(chǎn)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
【例】甲公司20×8年7月以520 000元取得乙公司股票50 000股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核算,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出售所持有乙公司股票,乙公司股票公允價值為每股12.4元。稅法規(guī)定,資產(chǎn)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處置時一并計算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
分析:
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的乙公司股票在20×8年12月31日的賬面價值為620 000元(12.4×50 000),其計稅基礎為原取得成本不變,即520 000元,兩者之間產(chǎn)生100 000元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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