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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銷售收入的確認

2011-5-11 14:35 互聯(lián)網(wǎng) 【 】【打印】【我要糾錯

  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guī)定,分期收款銷售符合實質(zhì)性融資性質(zhì)的,可在銷售成立時一次確認銷售收入,且以公允價值(分期收款總額的現(xiàn)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時的售價)確認收入金額。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銷售一批商品給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則需支付該商品售價8萬元(不含增值稅),由于B公司有暫時資金困難,雙方協(xié)議分3年等額付款,每年末支付3萬元,共計9萬元(不含稅)。在不考慮增值稅的情況下,按新準則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長期應收款 9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 4880①

    貸:財務費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 3348

    貸:財務費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 1772

    貸:財務費用 1772

  注①:采用插值法計算可得實際利率約為6.1%,按此實際利率計算的每期應確認的利息收入分別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計10000元。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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