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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企業(yè)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按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捐贈確認的價值,借記“原材料”等,按照貨物的價值和增值稅稅額,貸記“營業(yè)外收入(資本公積)”。若接受捐贈的貨物為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這部分進項稅額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即按投資確認的價值和增值稅稅額,借記“固定資產”,貸記“營業(yè)外收入(資本公積)”。
[例]天華廠接受長虹廠捐贈的丙材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列明:價款40000元,稅額6800元,材料已驗收入庫。作會計會錄如下:
借:原材料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0
貸:營業(yè)外收入(資本公積) 46800
如果長虹廠捐贈的不是丙材料,而是機器2臺,價款40000元,稅額6800元。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46800
貸:營業(yè)外收入(資本公積) 46800
備注說明:本例按新準則講解,括號內的科目是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的企業(yè)使用的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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