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用于核算行政單位經批準用撥入經費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其所籌集并轉存建設銀行的資金。
2.將自籌的基本建設資金轉存建設銀行時,根據轉存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窘ㄔO項目完工后剩余資金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結賬時,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結余”科目,借記“結余”,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年終無余額。
責任編輯:文會計
1.本科目用于核算行政單位經批準用撥入經費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其所籌集并轉存建設銀行的資金。
2.將自籌的基本建設資金轉存建設銀行時,根據轉存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窘ㄔO項目完工后剩余資金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結賬時,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結余”科目,借記“結余”,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年終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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