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zhí)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97號)第三條規(guī)定,對不同納稅義務的個人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公式延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48號)第六條規(guī)定,但是表述略有不同。
國稅發(fā)[2004]97號的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國稅發(fā)[1994]148號的公式為: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實際在中國天數÷當月天數。
請問這兩個公式中“當月境內工作天數”和“當月實際在中國天數”的意思一致嗎?假如有外籍人員在我公司工作,我公司每月工作天數為22天,而外籍人員實際在中國天數是30或者31天,請問這兩個文件中提及的公式是不是有沖突?
【解答】
計算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實際天數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zhí)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97號)所列公式“當月境內工作天數”,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48號)所列公式“當月實際在中國天數”表述雖然不一致,但兩個文件對這一問題的具體含義是相同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125號)規(guī)定,無住所個人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時間,應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所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