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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下放汽車類車輛購置稅征收權限問題的批復

閩國稅函[2009]94號

頒布時間:2009-04-10 16:57:09.000 發(fā)文單位: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南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邵武市汽車類車輛購置稅就地征收的請示》(南國稅發(fā)〔2009〕1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同意邵武市國家稅務局就地征收汽車類車輛購置稅,請于開征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停車、驗車場所的準備工作。

  二、配備驗車、征收人員并進行崗前業(yè)務培訓。

  三、按照《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的要求合理設置崗位,制定操作規(guī)程,對減免稅、退稅、補建檔案和更正檔案等業(yè)務須經主管局領導審批。

  四、及時在有關場所張貼公告,對已在邵武市交警大隊辦理汽車牌證注冊的納稅人,允許直接向原征收車輛購置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轉籍手續(xù),其他情況則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特此批復。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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