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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自治區(qū)財政廳關于明確契稅收入考核口徑的通知

桂地稅發(fā)[2010]50號

頒布時間:2010-05-07 11:39:13.000 發(fā)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xiàn)將自治區(qū)財政廳《關于明確契稅收入考核口徑的通知》(桂財預〔2010〕57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地稅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核算處理。已將契稅征收業(yè)務劃轉完畢的地稅機關,要根據(jù)國庫提供的對帳單在《廣西地稅信息系統(tǒng)》補錄財政部門已征收入庫的契稅信息;還沒有劃轉完畢的,待劃轉完畢后一次性在《廣西地稅信息系統(tǒng)》補錄財政部門已征收入庫的契稅信息。并在次月的稅收電月報、稅收會統(tǒng)報表中反映。

  二、退庫處理。已將契稅征收業(yè)務劃轉完畢的地稅機關,如發(fā)生契稅退稅,由負責征收的地稅機關辦理退庫手續(xù);沒有劃轉完畢的,則實行誰征收、誰負責辦理退庫手續(xù)。

  各地要加強與當?shù)刎斦?、國庫的溝通,認真做好契稅劃轉工作,確保契稅信息準確、完整錄入《廣西地稅信息系統(tǒng)》。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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