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國稅發(fā)[2011]78號
頒布時間:2011-04-13 10:41:16.000 發(fā)文單位: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開發(fā)區(qū)國家稅務局,礦區(qū)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購煙葉支付的價外補貼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1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購煙葉支付的價外補貼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2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有關方面的反映,現將收購煙葉給煙農的生產投入補貼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明確如下:
煙葉收購單位收購煙葉時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現金形式直接補貼煙農的生產投入補貼(以下簡稱價外補貼),屬于農產品買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七條中“價款”的一部分。煙葉收購單位,應將價外補貼與煙葉收購價格在同一張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分別注明,否則,價外補貼不得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