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第9號
頒布時間:2011-07-11 10:36:4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方便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根據(jù)《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6]16號)的有關規(guī)定,我局決定擴大委托銀行代征個體工商戶有關稅費的范圍?,F(xiàn)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jù)《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銀行代征個體工商戶有關稅費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征[2005]73號)的規(guī)定,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個體工商戶可采取委托銀行代征方式征收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可根據(jù)工作實際,將繳納營業(yè)稅的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入委托銀行代征范圍。
二、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擴大委托銀行代征個體工商戶有關稅費的范圍后,委托代征的銀行暫不做調整。即東城區(qū)地方稅務局、西城區(qū)地方稅務局、燕山分局委托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征相關稅費,其余各局委托北京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代征相關稅費。
三、對于納入委托銀行代征稅費的個體工商戶,實施銀行扣款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稅務登記狀態(tài)為正常戶;
?。ǘ┎捎枚ㄆ诙~方式征收管理;
?。ㄈ┒惪钊霂旆绞浇?jīng)稅務機關認定為定期定額批量扣稅,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需在《納稅人稅款入庫方式確認書》上簽字確認,同意稅務機關按照其提供的個人結算賬戶進行扣款,并預存足額稅款。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納稅人稅款入庫方式確認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