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號
頒布時間:2014-01-06 12:01:17.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發(fā)布。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逗鲜〉胤蕉悇站株P于印發(fā)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地稅發(fā)〔2004〕7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月6日
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簡化納稅手續(x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第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ㄒ唬┪窗匆?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ǘ┚芙^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ㄈ┎捎冒雌趨R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四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按照不同性質的應稅憑證分別核定,具體標準如下:
?。ㄒ唬┵忎N合同:工業(yè),按照購銷金額10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資批發(fā)業(yè),按照購銷金額100%—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營業(yè)(批發(fā)零售業(yè)務銷售金額劃分不清的),按照購銷金額100%—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業(yè)按照購進金額100%—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業(yè),按照購銷金額(營業(yè)收入)100%—40%的比例核定。
?。ǘ┘庸こ袛埡贤喊醇庸せ虺袛埥痤~100%—60%比例核定。
?。ㄈ┙ㄔO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勘察、設計費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ㄋ模┙ㄖ惭b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100%比例核定。
?。ㄎ澹┴敭a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00%比例核定。
?。┴浳镞\輸合同:按運輸費用和收入100%—60%比例核定。
?。ㄆ撸﹤}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ò耍┙杩詈贤喊唇杩罱痤~100%比例核定。
?。ň牛┴敭a保險合同:按保險費金額100%比例核定。
?。ㄊ┘夹g合同:按轉讓、咨詢、服務費金額100%比例核定。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按轉讓金額100%比例核定。
第五條 各市、州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中合同金額占購銷金額比例、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yè)合同簽訂情況等進行測算,在省局規(guī)定的幅度內,細化行業(yè)分類,確定科學合理的比例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各市、州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具體比例確定后,應報省局備案,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對采用該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或偏高的個別企業(yè),各縣(區(qū)、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單獨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規(guī)定的幅度,并報市、州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六條 對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發(fā)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附件),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guī)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第七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須按照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于納稅期滿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地方稅(費、金)綜合申報表》以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納稅資料,使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方式繳納稅款。
第八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
第九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對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如發(fā)現有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查實后應及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稅。
第十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被代售人征繳的印花稅,可從當期同一類應稅憑證應繳納的印花稅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在外地書立合同時已繳納印花稅的,可從當期同一類應稅憑證匯總金額中扣除該合同金額后,再按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第十二條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保存十年。
第十三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yè)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保證核定征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第十四條 印花稅違章處罰按《稅收征管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5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稅收征管法》、《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
字 號
經核查,你單位在印花稅納稅申報中發(fā)現有《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款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及《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自年月日起對你單位下列印花稅應稅憑證實行核定征收。稅款繳納期限為一個月,請于納稅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
核定征收項目 | 計稅依據 | 核定比例 |
購銷合同 | 購銷金額(營業(yè)收入) | |
加工承攬合同 | 加工或承攬金額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勘察、設計費用和收入 | |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 | |
財產租賃合同 | 租賃金額 | |
貨物運輸合同 | 運輸費用和收入 | |
倉儲保管合同 | 倉儲保管費用和收入 |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額 | |
財產保險合同 | 保險費金額 | |
技術合同 | 轉讓、咨詢、服務費金額 | |
產權轉移書據 | 轉讓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