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能否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供納稅人涉稅信息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127號

頒布時間:2007-11-16 08:45:38.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稅務機關能否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供納稅人涉稅信息的請示》(渝地稅發(fā)〔2007〕19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的規(guī)定,納稅人收入信息屬于保密內容,為納稅人的涉稅信息保密是稅務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示中提及的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個人收入情況屬于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個人所得稅申報辦法中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應為納稅人保密的范疇,因此,稅務機關不能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供納稅人的涉稅信息。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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