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2008]103號
頒布時間:2008-11-04 14:24:53.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老長貿合同適用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9號) 的規(guī)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商務部對各地報送的相關出口合同,按照“簽訂日期在2007年7月1日前、合同金額超過一億元人民幣、價格不可更改”的標準進行了審核?,F(xiàn)將符合規(guī)定的第一批企業(yè)名單及合同相關情況 (見附件) 印發(fā)給你們,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稅務機關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通知有關企業(yè)于15日內持所批準合同原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二、上述合同項下出口的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外,準予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7]97號) 文件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執(zhí)行完畢。
三、上述合同項下出口的貨物,若屬于《200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101號) 實行出口配額或出口許可證管理的,且合同執(zhí)行日期超過2008年12月31日的,一律按調整前的退稅率執(zhí)行到2008年12月31日?!渡虅詹?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101號》請各地商務部門予以提供。
四、對涉及上述合同的出口貨物,此前未退稅或因退稅率差,需補退的退稅款,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退付企業(yè)。
五、稅務機關在審批上述備案出口合同項下的貨物出口退稅時,除按現(xiàn)行規(guī)定正常審核出口企業(yè)必須提供的憑證外,還應對備案合同的主要內容與實際出口貨物的相關內容重點進行審核。備案合同項下出口企業(yè)、外商、出口商品名稱等其中一項內容發(fā)生變化的,該合同備案金額以內的出口貨物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計算辦理退稅。
六、出口企業(yè)采取涂改、偽造合同等個各種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經發(fā)現(xiàn),稅務機關不予退稅,應追回已退稅款或多退稅款,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
附件:第一批審批合格名單(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