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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嶺水利樞紐工程占地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10]490號

頒布時間:2010-10-12 10:46:51.000 發(fā)文單位: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征收紅嶺水利樞紐工程庫區(qū)淹沒區(qū)用地耕地占用稅有關問題的請示》(瓊地稅發(fā)[2010]123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土地利用現(xiàn)狀分類》(GB/T21010—2007),綜合性水利工程占地不屬于農(nóng)田水利用地,應按照法定稅率征收耕地占用稅。

  你省紅嶺水利樞紐工程屬于綜合性水利工程項目,對其建設過程中庫區(qū)、淹沒區(qū)以及安置移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園地、坡地、林地和牧草地等其他農(nóng)用地,應全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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