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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7號

頒布時間:2010-02-23 09:39:24.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規(guī)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fā)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于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上述行為的認定,由投資人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并通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附件:關于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要求

  抄送: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財政部辦公廳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關于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要求

  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發(fā)生的股權轉讓需要稅務機關進行認定的,必須向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的內容應包括:投資人名稱、地址、隸屬關系、經濟性質;被投資公司名稱、地址、隸屬關系、經濟性質;股權出資的數量和金額、轉讓形式、批準部門,同時應附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股權出資依法須經批準的,需提供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投資人股東大會,總經理辦公室或者董事會關于股權出資的決議報告。

  三、股權出資的協議。

  四、相關的驗資報告和股權評估報告。

  五、投資人、被投資公司的公司章程。

  六、投資人、被投資人公司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七、涉及信息披露的,需提供相關的資料。

  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以上證明文件和資料需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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