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

頒布時間:2010-12-31 15:25:36.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為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根據《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以下簡稱“《年報準則》”)和本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的規(guī)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年報準則,貫徹落實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0]37號的要求,嚴格執(zhí)行中國證監(jiān)會和本所新發(fā)布的相關文件,及時編制、報送和披露2010年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及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本所發(fā)布的《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報告工作備忘錄第一號財務報告及XBRL業(yè)務模板修訂》的要求,及時做好2010年年報XBRL業(yè)務模板的修訂工作。

  二、凡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應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2010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和披露工作。在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書中未披露經審計的2010年年度財務會計資料的,也應當于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2010年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預計不能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2010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應當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書面報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年度報告的原因、解決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將自2011年5月1日起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并對公司或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

  三、為避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過于集中披露,根據均衡披露原則,本所原則上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與本所約定的時間安排年度報告的編制工作,按時披露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年報預約披露時間及其更新情況將在本所網站公布。

  四、年度報告編制期間,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涉密人員負有保密義務,在年度報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報告的內容。公司還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買賣公司股份遵守相關規(guī)定。

  在年度報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現業(yè)績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業(yè)績傳聞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參照《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1.3.5、11.3.6條的規(guī)定披露業(yè)績快報。

  五、上市公司應按照《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1.3.1、11.3.2條的規(guī)定,于2011年1月31日前,進行業(yè)績預告。

  六、上市公司股東、交易對手方對公司或置入資產2010年度業(yè)績曾做出承諾的,董事會應關注業(yè)績承諾的實現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對此出具專項審核意見的,公司應在披露年報的同時在指定網站披露該專項審核意見。

  公司或相關資產2010年業(yè)績未達到承諾的,公司在審議通過本次年報的董事會中應對公司或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承諾數據的差異情況進行單獨審議,詳細說明差異情況及上市公司已或擬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關股東、交易對手方履行承諾。

  上市公司應當清理首次公開發(fā)行以來,公司大股東曾提出但尚未完成并持續(xù)到報告期內的各項承諾事項,根據《年報準則》的要求,在2010年年報中進行披露。大股東曾提出的承諾確已無法實施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督促大股東提出新的承諾或補償方案。

  七、在本所上市的“上證公司治理板塊”樣本公司、發(fā)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及金融類公司,應在2010年年報披露的同時披露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以下簡稱“內控報告”)。本所鼓勵其他有條件的上市公司(特別是擬申請加入“上證公司治理板塊”的公司)在2010年年報披露的同時披露內控報告。本所鼓勵上市公司聘請審計機構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核實評價,公司聘請審計機構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核實評價的,應披露審計機構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核實評價意見。

  在本所上市的“上證公司治理板塊”樣本公司、發(fā)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及金融類公司,應在2010年年報披露的同時披露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以下簡稱“社會責任報告”)。本所鼓勵其他有條件的上市公司在2010年年報披露的同時披露社會責任報告。

  公司披露內控報告、社會責任報告的,董事會應分別單獨進行審議。

  八、上市公司應按照《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中國證監(jiān)會令[2008]57號)的規(guī)定,在年度報告中以列表方式明確披露公司前三年現金分紅的數額、與凈利潤的比率。

  2010年度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潤為正,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審議通過本次年報的董事會決議公告中說明原因,并說明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

  九、注冊會計師在為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工作中,應當根據《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jiān)發(fā)[2003]56號)的規(guī)定,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在本所網站披露該專項說明。

  存在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yè)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本次年度報告全文的“重要事項”部分的“關聯債權債務往來”中,增加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發(fā)生時間、占用金額、發(fā)生原因、償還金額、期末余額、預計償還方式、清償時間、責任人和董事會擬定的解決措施。

  十、上市公司如果在報告期內發(fā)生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違反相關規(guī)定買賣公司股票,或發(fā)生其他涉嫌違規(guī)買賣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將收回涉嫌違規(guī)所得收益的,應當在本次年報全文的“重要事項”中披露董事會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時間、金額。

  十一、上市公司因執(zhí)行新會計準則以外的原因做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應根據《年報準則》的要求在年度報告中進行說明,并在報送年度報告的同時向本所提交董事會、監(jiān)事會和獨立董事意見的書面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對上述變更、更正的有關說明。會計師事務所的說明應當包括:上述變更、更正的原因;具體的會計處理;如涉及追溯調整的,對以往各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金額;如涉及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是否就相關事項與前任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必要的溝通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度報告中因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數據進行追溯調整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有關規(guī)定,在年度報告披露之前或于年度報告披露同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情況,以及董事會對有關責任人采取的問責措施及處理結果。

  十二、上市公司2010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包括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六章的規(guī)定向本所提交相關文件。

  若公司2010年度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上市公司應當自披露2010年年度報告之日起,至所涉及事項解決或2011年半年度報告披露之日止,每半個月披露一次風險提示公告,公告中應明確說明公司近期經營狀況及所涉及事項的解決情況。

  十三、發(fā)行可轉換債券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報告中增加披露相關內容。

  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fā)業(yè)務的公司,還應當執(zhí)行中國證監(jiān)會制定的特殊行業(yè)或業(yè)務信息披露特別規(guī)定。

  十四、上市公司處于保薦機構或財務顧問持續(xù)督導期間的,應當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規(guī)定及本所《上市公司持續(xù)督導工作指引》的要求,在年報披露后向本所提交保薦機構持續(xù)督導工作報告或財務顧問持續(xù)督導意見,并在本所網站披露。

  十五、上市公司應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后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年度報告的編制工作,并且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后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送以下文件:

  (一)公司出具的文件

  1、經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公司蓋章的2010年年度報告全文;

  2、2010年年度報告摘要;

  3、董事會決議公告;

  4、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如適用);

  5、董事會對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專項說明(如適用);

  6、董事會關于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如適用);

  7、董事會關于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說明(如適用);

  8、社會責任報告(如適用);

  9、獨立董事對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專項說明及獨立意見;

  10、獨立董事對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意見(如適用)。

  11、監(jiān)事會決議公告;

  12、監(jiān)事會對董事會關于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專項說明的意見(如適用);

  13、監(jiān)事會關于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說明(如適用)。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文件

  1、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司2010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2、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資金情況的專項說明;

  3、會計師事務所對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出具的專項說明(如適用);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的專項審核報告(如適用);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說明(如適用);

  6、會計師事務所對重大資產重組盈利預測實現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如適用);

  7、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核實評價意見(如適用)。

  (三)保薦機構出具的關于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核查報告(如適用)。

  (四)報備文件

  1、董事會決議,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對公司2010年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經獨立董事簽字的對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專項說明及獨立意見;

  2、監(jiān)事會決議,以監(jiān)事會決議的形式提出的對本次年度報告的書面審核意見;

  3、2010年年度報告的PDF/WORD文件和XBRL實例文檔(由本所信息披露報送系統(tǒng)生成)。信息披露報送系統(tǒng)有填報要求,以及上市公司準備在PDF文件中披露的內容,上市公司均應在信息披露報送系統(tǒng)中完整、準確地填報。XBRL實例文檔將和PDF文件同時在本所網站對外披露。(電子文件的制作和報送要求見本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qū)“2010年報披露專輯”相關業(yè)務備忘錄);

  (五)2010年度報告披露申請表(上市公司可從本所網站下載)、擬披露的公告文稿及相關的公告披露申請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由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出具的文件中,除年報摘要、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決議公告在指定報刊披露外,其余文件均在本所網站披露。

  上市公司應在公布年度報告前一個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將上述文件送達本所。經本所登記確認后,公司方可與選定的指定報紙聯系年度報告摘要刊登事宜。

  十六、本所鼓勵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網站上公布年度報告,但披露時間不得早于本所網站的披露時間。

  十七、報告期內存在對外報送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違法違規(guī)買賣公司股票或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34號的要求,于年報披露后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本所備案。

  十八、本所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進行事后審核,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的審核意見后及時就有關問題做出書面解釋說明,并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時在指定報紙和網站上刊登補充或更正公告,同時在本所網站上披露更正后的年報全文。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cheery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