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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fā)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流動性服務業(yè)務指引》的通知[失效]

頒布時間:2012-05-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上證發(fā)[2015]4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件廢止。

各市場參與者人:

  為改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流動性,完善和規(guī)范流動性服務業(yè)務,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流動性服務業(yè)務指引》,現予以發(fā)布并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流動性服務業(yè)務指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流動性服務業(yè)務,提高市場流動性,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yè)務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流動性服務,是指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規(guī)定,為本所上市基金提供持續(xù)雙邊報價服務。

  第三條 基金公司認為所管理的基金需要提供流動性服務的,可以向本所申請。

  第四條 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服務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流動性服務商”),經基金公司選定后,由本所向市場公告。

  基金公司所選定的流動性服務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邢嚓P基金的代辦券商資格;

 ?。ǘ┲贫ㄍ陚涞牧鲃有苑諏嵤┓桨?、風險控制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

 ?。ㄈ┚邆溟_展流動性服務所需的專業(yè)人員、技術系統(tǒng)和資金準備;

 ?。ㄋ模┍舅?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流動性服務商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服務前,應當將下列材料報本所備案:

  (一)基金公司的書面認可函;

  (二)按照本指引規(guī)定的最大報價差、最小申報數量和參與率指標,提供流動性服務的承諾函;

 ?。ㄈ┍舅?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流動性服務商提供流動性服務,應當使用專用證券賬戶和對應的交易單元,并報本所備案。

  第七條 流動性服務商提供流動性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買賣報價的最大價差不超過1%;

 ?。ǘ┳钚髢r數量不低于10000份;

 ?。ㄈ┻B續(xù)競價參與率不低于60%;

 ?。ㄋ模┘细們r參與率不低于80%.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或者流動性服務商的申請,對具體基金的流動性服務標準做出調整。

  第八條 本所根據買賣報價差、平均最小報價數量、參與率、成交量等統(tǒng)計指標,定期對流動性服務商的服務情況進行統(tǒng)計;每季度對流動性服務商的服務情況進行評級,并向其公布評級結果;每年12月份對流動性服務商在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的服務情況進行綜合評級,并向市場公布綜合評級結果。

  第九條 本所根據流動性服務商的評級結果,對其提供流動性服務所產生的相應交易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返還或減免。

  第十條 流動性服務商因故無法為單只或多只基金正常提供流動性服務的,應當取得基金公司同意,并向本所提出申請,說明原因,本所經認可后向市場公告。

  第十一條 本所可以根據流動性服務商的評級情況和基金公司申請,暫?;蛘呓K止其為單只或多只基金提供流動性服務業(yè)務,并向市場公告。

  第十二條 流動性服務商應當積極依法開展市場推廣和投資者教育活動,推動基金市場健康運作、有序發(fā)展。

  第十三條 流動性服務商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和本所有關規(guī)定,不得利用提供流動性服務的機會,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流動性服務商違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視情況采取相關監(jiān)管措施、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上報中國證監(jiān)會查處。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為在本所上市的其他證券投資基金提供流動性服務的,參照本指引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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