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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就《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頒布時間:2012-08-04 08:42:2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為規(guī)范、引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其相關活動,中國證監(jiān)會對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相關問題進行了研究并起草了《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xiàn)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請以書面形式或者電子郵件形式于2012年8月17日前反饋給中國證監(jiān)會。

  聯(lián)系方式如下:

  傳真:8610 88061252

  郵箱:fxb275@csrc.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發(fā)行監(jiān)管部

  郵編:100033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二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引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其相關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員工持股計劃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員工意愿,將應付員工工資、獎金等現(xiàn)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資產管理機構管理,通過二級市場購入本公司股票并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依照本辦法對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遵循公司自主決定,員工自愿加入、風險合理分散的原則。

  第四條 員工持股計劃應公平、公正,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xù)發(fā)展,同時兼顧股東、員工、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五條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本辦法的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

  第八條 每年度用于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于最近12個月公司應付員工的工資、獎金等現(xiàn)金薪酬,且數(shù)額不得高于其現(xiàn)金薪酬總額的30%。

  員工用于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總額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資產的1/3。

  員工參加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如實向公司說明其家庭金融資產情況,公司應當向員工充分揭示風險并根據員工資產情況核定其應獲股份權益的具體數(shù)額上限。

  第九條 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xù)有效,在其存續(xù)期間可以約定按照年、季、月的時間間隔定期實施,也可以不定期實施。

  每次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其所購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個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購買完成時起算。

  第十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股票總數(shù)累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單個員工所獲股份權益對應的股票總數(shù)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前款規(guī)定的股票總數(shù)單獨計算,不包括員工在公司首發(fā)上市前獲得的股份、通過二級市場自行購買的股份及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的股份。

  本條第一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最近一次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前公司的股本總額。

  第十一條 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可以通過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會議選出代表或設立相應機構,監(jiān)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代表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授權資產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 員工持股計劃應明確規(guī)定下列事項:

  (一)員工持股計劃的目的、原則;

  (二)參加員工的范圍和確定標準;

  (三) 用于員工持股計劃資金的構成、數(shù)額或數(shù)額確定方式;

  (四) 員工持股計劃擬購買的公司股票數(shù)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

  (五)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xù)期限;

  (六)員工持股計劃實施的程序和具體管理模式;

  (七)公司發(fā)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時員工持股計劃持有股票的處置辦法;

  (八)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離職、退休、死亡以及發(fā)生不再適合參加持股計劃事由等情況時,其所持股份權益的處置辦法;

  (九)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員工持股計劃期滿后員工所持股份權益的處置辦法;

  (十一)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代表或機構的選任;

  (十二)資產管理機構的選任、資產管理協(xié)議主要條款、資產管理費用的計提及支付方式;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員工通過持股計劃獲得的股份權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應當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的約定行使。

  員工持股計劃存續(xù)期間,員工提前退出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的股份權益應當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的約定予以處置。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公布、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資產管理機構對員工持股計劃進行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市場交易規(guī)則,遵守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信息敏感期不得買賣股票的規(guī)定,嚴厲禁止利用任何內幕信息進行交易。

  第三章 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員工持股計劃委托給下列資產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一)信托公司;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三)證券公司;

  (四)基金管理公司;

  (五)其它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

  資產管理機構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與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為員工持股計劃聘請資產管理機構的,應當與資產管理機構簽訂資產管理協(xié)議。

  資產管理協(xié)議應當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切實維護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員工持股計劃的財產安全。

  在員工持股計劃存續(xù)期間,資產管理機構根據協(xié)議約定管理員工持股計劃。

  第十七條 資產管理機構管理員工持股計劃,應當為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存在利益沖突。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機構應當以員工持股計劃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票、資金為委托財產,獨立于資產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并獨立于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財產。資產管理機構不得將委托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資產管理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委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四章 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并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獨立董事應當就員工持股計劃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xù)發(fā)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股東利益發(fā)表意見。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后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員工持股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及與資產管理機構簽訂的資產管理協(xié)議。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員工持股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在召開關于審議員工持股計劃的股東大會前公告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應當就下列事項發(fā)表意見:

  (一)員工持股計劃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

  (二)員工持股計劃的制訂和提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員工持股計劃的范圍和條件;

  (四)員工持股計劃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義務;

  (六)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管理機構是否合格;

  (七)資產管理協(xié)議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八)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員工持股計劃中的下列內容進行表決:

  (一)員工持股計劃擬購入股票的數(shù)量;

  (二)參加員工的范圍和確定標準;

  (三)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xù)期限;

  (四)員工獲授股份權益的條件;

  (五)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終止需要履行的程序;

  (六)授權董事會辦理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事宜;

  (七) 資產管理機構的選任及撤換程序;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

  公司股東大會就持股計劃有關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應當在提供現(xiàn)場投票方式的同時,提供網絡投票方式;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后2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應當?shù)阶C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四條 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后3個月內,根據員工持股計劃的安排,完成公司股票的購買;員工持股計劃約定以持續(xù)購買方式實施的,資產管理機構應在董事會公告購買公司股票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股票的購買。在前述規(guī)定的期限內,購買股票的具體時間、數(shù)量、價格、方式等由資產管理機構按照約定實施。

  上市公司應當在前款規(guī)定的股票購買期間每月公告一次資產管理機構購買股票的時間、數(shù)量、價格、方式等具體情況。

  第二十五條 員工因參加員工持股計劃,其股份權益發(fā)生變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報告及披露義務;員工持股計劃持有公司股票達到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數(shù)的百分之五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guī)定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變更員工持股計劃中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下列員工持股計劃實施情況:

  (一) 報告期內持股員工的范圍、人數(shù);

  (二) 報告期內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票總額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

  (三) 因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處分權利引起的股份權益變動情況;

  (四) 資產管理機構的變更情況;

  (五) 其他應予披露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yè)務規(guī)則中明確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yè)務規(guī)則中明確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yè)務的辦理要求。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中國證監(jiān)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披露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jiān)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為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出具專業(yè)意見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從業(yè)人員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fā)表的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利用員工持股計劃進行虛假陳述、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予以處罰,并可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市場禁入等監(jiān)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中國證監(jiān)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參加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二:關于《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了規(guī)范、引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其相關活動,經反復研究,并聽取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律師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在充分論證并取得基本共識的基礎上,中國證監(jiān)會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草案)》 (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規(guī)范內容、實施程序、管理模式、信息披露等予以規(guī)定?!稌盒修k法》分設總則、一般規(guī)定、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罰則及附則等六章,共計三十五條。

  現(xiàn)就《暫行辦法》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員工持股計劃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員工意愿,將應付員工工資、獎金等現(xiàn)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資產管理機構管理,通過二級市場購入本公司股票并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上市公司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建立員工可享有公司成長和參與經營決策的機制,將員工收入的未來收益和公司股票的未來價值有機地聯(lián)系在一起。員工持股計劃在境外成熟市場是相當普遍的一種制度設計,實踐證明,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提升公司生產效率,提高公司綜合實力。同時,這也是支持和培育專業(yè)機構投資者的有效途徑之一。

  2005年,國務院轉發(fā)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規(guī)范激勵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充分調動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的積極性。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進行了大幅度修改,為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提供了基礎的法律保障。當前,包括管理層在內上市公司員工,通過員工持股計劃持有本公司股票,沒有法律障礙。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作為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員工持股計劃使員工具有公司勞動者與公司所有者雙重角色,可分享企業(yè)發(fā)展的成果,激發(fā)員工的創(chuàng)造精神,提高員工的勞動干勁和熱情。其次,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可以實現(xiàn)勞動者與所有者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機制,挖掘公司內部成長的原動力,從而提高公司對職工的凝聚力和公司自身的市場競爭力。第三,員工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獲得公司股份,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上市公司股東的構成,員工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最后,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使社會資金通過資本市場實現(xiàn)優(yōu)化配置,將有助于提高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效能,促進國民經濟的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

  因此,當前推出《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是必要的,也恰逢其時。

  二、基本原則

  《暫行辦法》堅持以下基本原則:第一是公平、自愿、自治原則。員工自愿參加員工持股計劃,公司不能強制攤派。員工持股計劃實施要公平,切實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是否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如何設計其內容由公司自主決定。第二是兼顧各方利益、風險合理分散原則。員工持股計劃在于創(chuàng)設一種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機制,需要兼顧股東、員工、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同時考慮到風險合理分散原則,用于員工持股計劃的現(xiàn)金薪酬占員工薪酬總額的比例不宜過高,員工持股計劃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數(shù)量占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也要有一定限制。第三是強化信息披露原則。員工持股計劃不設行政審批要求,以信息披露規(guī)范予以監(jiān)管。上市公司要切實貫徹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則,增強信息披露內容的針對性和充分性,提高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透明度。第四是防范內幕交易原則。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管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必須嚴厲禁止員工持股計劃利用任何內幕消息進行內幕交易行為。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和資產管理機構管理員工持股計劃時,必須避開公司股票價格的敏感期,全面加強內幕信息管理,從源頭上防范任何人利用員工持股計劃從事內幕交易。

  三、主要內容

  (一)員工持股計劃的規(guī)范內容

  關于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稌盒修k法》明確了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及數(shù)量限制。資金來源是應付員工的工資、獎金等現(xiàn)金薪酬的一部分??紤]到員工的實際需求及風險合理分散原則,規(guī)定用于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工資、獎金等現(xiàn)金薪酬的數(shù)額不得高于最近十二個月公司應付員工薪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同時,員工用于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不得超過其家庭金融資產總額的三分之一。

  關于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及持股比例。《暫行辦法》規(guī)定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是從二級市場購入。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shù)不超過總股本的百分之十,單個員工獲授權益對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一。員工在公司IPO前獲得的股份、在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及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的股票不合并計算。

  關于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xù)及持續(xù)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xù)有效,在其存續(xù)期間,可以按照年、季、月的時間間隔定期實施,也可以不定期實施。實施的次數(shù)和方式都由員工持股計劃事先約定。為突出員工持股計劃的長期持股的特點,員工持股計劃購買的股票設置持股期限,將每次實施計劃時其所購買的股票持股期限設定為不得低于三十六個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購買完成時起算。

  關于員工對標的股票的處分權利。上市公司應與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者約定,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標的股票應委托第三方管理,員工享有標的股票的權益;在符合員工持股計劃約定的情況下,該權益可由員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轉讓、繼承。員工通過持股計劃獲得的股份權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可以依據員工持股計劃的約定行使;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離職、退休、死亡以及發(fā)生不再適合參加持股計劃事由等情況時,其所持股份權益依照員工持股計劃約定方式處置。

  (二)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

  員工持股計劃采用選任獨立第三方機構的管理方式,將員工持股計劃委托給合格的資產管理機構管理,具體資產管理機構由當事人選擇。為防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及內幕交易,《暫行辦法》對于資產管理機構的獨立性作出嚴格的規(guī)定。資產管理機構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與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

  為確保員工持股計劃財產安全,《暫行辦法》將員工持股計劃的財產定位為獨立的委托財產,獨立于資產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也獨立于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財產。資產管理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委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三)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關于員工持股計劃的董事會議案后,要在兩個交易日內披露完整的董事會議案、員工持股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的意見、法律意見書等。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后,公司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

  對于標的股票的購買,《暫行辦法》要求公司履行必要程序后,由資產管理機構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對標的股票的購買;購買的時間、數(shù)量、價格、方式等由資產管理機構依照約定實施。公司在此期間應及時公告資產管理機構購買標的股票的時間、數(shù)量、價格、方式等具體情況。以便使市場充分了解計劃的實行情況,并對員工持股計劃是否進行內幕交易進行監(jiān)督。同時,要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情況。

  對于員工因參與員工持股計劃導致股份權益變動,需要履行《證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報告、信息披露等法定義務的,要求其履行法定義務;員工持股計劃持有股票需要履行《證券法》規(guī)定的報告及披露義務的,也應及時履行義務。

  為便于員工持股計劃的信息披露及賬戶管理,辦法規(guī)定交易所和登記公司應當在其業(yè)務規(guī)則中明確員工持股計劃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登記結算業(yè)務的辦理要求。

  特此說明。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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